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馬嫡)券商「期末考試」規則迎來重新修訂。4月1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券商處獲悉,近日監管部門向各券商下發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其中優化完善了分類評價指標體系,並在今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適用。
券商分類評級相當於券商的「期末考試」,評級結果對創新業務開展、傳統業務經營規模上限均有影響,因此本次修訂影響重大。據了解,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制度已實施12年,從監管實踐看,證券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被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處罰措施影響分類結果,分類結果對外公開並與投保基金繳費掛鈎。
從具體評價方法上看,《規定》設定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市場競爭力、持續合規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
就此次修訂思路而言,《規定》主要維持現行評價框架不變,著重優化評價指標體系;同時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導向,完善合規風控評價指標體系;另外進一步增強專業服務能力導向,優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重點聚焦於券商合規風控能力,對加減分標準進行調整,引導券商持續提升風控合規管理能力。其中,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正向激勵加分門檻,並根據全面合規與風險管理新規,補充可量化的加分指標。
《規定》將「證券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主要風控指標持續達標,分別加2分、3分」指標,修改為「最近3個、4個、5個評價期內主要風控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4分」,並明確新設證券公司經營不滿三年但主要風控指標持續達標的,參照持續3個評價期持續達標加分。
另外,增設兩個合規風控人員保障的量化評價指標,即符合條件的合規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人員佔公司總部員工的比例,超出規定標準一定比例的,分別加1分、0.5分。
同時進一步完善對立案調查或發生風險事件情形、有關監管措施的扣分規則,固化有關處理標準。其中明確,為了使分類評價結果更準確反映有關公司的合規風險狀況,規定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者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視情節將公司分類結果下調1個或2個級別。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優化了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其中,適當弱化規模排名指標,取消營業收入(合併報表口徑)排名這一規模指標。滬上一位券商人士表示,近年出現部分證券公司年末利用其子公司大量從事高風險大宗商品交易,推高合併報表營業收入問題,《規定》可以遏制片面追求規模的不良導向。
此外,《規定》還調整了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的加分範圍與分值。對現行有關行業排名指標,由「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別加2分、1分、0.5分」,調整為「前5名、前10名、前20名、行業中位數以上分別加3分、2分、1分、0.5分」,既適當加大位於行業前列的激勵力度,又適當擴大加分範圍。這意味著中小券商如果單項業務排名升至行業前列,可以獲得更多的加分激勵,有利於引導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在監管部門打造航母級券商政策引導下,行業集中度提升邏輯不變,頭部券商受益明顯。中國證券業協會數據顯示,前10大證券公司2019年度營業收入佔全行業 41.82%,淨利潤佔全行業52.95%;淨利潤行業集中度雖有所下降,但仍未改變行業分化趨勢,頭部證券公司依然佔據優勢地位。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將市場競爭力指標加分範圍均劃在行業前20名,中小券商加分機會較少,部分業務收入市場競爭力指標設置及計算口徑,有必要適應行業發展狀況進行優化,《規定》順應了券商行業發展趨勢,有利於兼顧鼓勵券商做優做強與引導中小券商差異化特色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