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shun小小王
本期導讀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外資公司的法律適用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十四條(借名投資法律關係的處理) 實際投資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辦理股東變更報批手續,如果其實際參與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或者該外商投資企業其他股東明知其系實際投資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借名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股東並未進行實際投資,其向外商投資企業請求行使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實務應用
股東是否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清算
股東不能申請破產,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
(一)依照《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其債權人也可以申請該債務人破產。
(二)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2、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程序步驟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一)公司面臨破產情況下,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在15日之內成立清算組,開始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或清算公司(如華-信清算)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間清算組可行使的職權:
1、清算公司財務並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分別編制;
2、債權人接受通知、公告;
3、與清算有關的公司處理還未了解的業務;
4、清繳清算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款;
5、清繳之前所欠稅款;
6、清理債務債權;
7、處理公司剩餘財產(清債後所剩餘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轟動。
(三)清算組在小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內通知債權人,並且在六時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在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務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提供證明材料,並說明債權的相關事項。清算組進行登記。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理公司財務後,需制定清算方案,並且報給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職工工資、清算費用、社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並清繳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投資的比例分配財產。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是不得開展與清算活動無關的任何經營活動且財產在清償前不得將財產非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理公司財產後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相關清算事物清算組應當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清算結束後,清算組需要製作清算報告,報給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且報送給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後可以利用資產帳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
參考:華律網
爭議焦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為
呂務龍是否享有國聯公司股東資格的問題。
裁判要旨
提示:呂務龍、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清算
本案中,國聯公司的章程等現有證據顯示,國聯公司的股東為供銷社和王子沐,並不包括呂務龍。呂務龍在沒有直接證據證實為國聯公司的股東情形下,以實際投資者的身份請求確認國聯公司的股東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同時具備已經實際投資、其他股東認可其股東身份、已經徵得審批機關的同意三個條件。
作為王子沐之外其他股東的供銷社明確表示不予認可呂務龍的股東身份。呂務龍提交的與本案相關法律文書能夠證實呂務龍得到過國聯公司的分紅,並享有過國聯公司的財產權益,但不能證實供銷社認可呂務龍的股東身份,也不能以此推定呂務龍享有國聯公司的股東資格。
呂務龍一審中提交的《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有關問題的答覆》以及煙臺市商務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指引》,只是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等審批事項的規定,呂務龍尚未履行相應審批手續,亦不能視為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同意呂務龍變更為國聯公司的股東。
由於呂務龍不能同時具備法律規定的全部條件,故一審法院認定其並不享有國聯公司的股東資格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即通過出資或受讓的方式取得股權。並且該股權的取得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由於呂務龍不能證實其為國聯公司成立時的原始股東,故一審法院認為只能呂務龍繼受取得股權,也就是因轉讓而取得股權,而呂務龍亦不能證實其受讓或者以任何形式繼受了國聯公司的股權,因此,一審法院對其要求確定其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關於呂務龍主張涉案清算報告與事實不符,要求重新確認呂務龍應分配的利潤數額的問題,因其並不享有股東資格,無權要求分配公司清算後剩餘財產,故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呂務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一)國聯公司成立情況的相關事實
1992年10月19日,供銷社與王子沐籤訂《合資經營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國聯公司制定《合資經營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上述公司合同及章程經供銷社煙供(1992)246號文件報市外經委審查批覆。1995年9月26日,山東煙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煙會外[1995]322號驗資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合營公司合同規定:「甲乙雙方出資額共為人民幣1913萬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供銷社8608500元,佔45%;王子沐10521500元,佔55%」及補充協議規定,「王子沐對合營公司的投資數額,按外方實際到帳的美元調匯後的人民幣數額為準,若高於10521500元,高出部分歸合營公司,若低於10521500元,所缺部分由王子沐補齊。」第一次出資業經我所1993年4月26日以(93)煙會外字第118號文驗證在案。供銷社出資3293160元,佔應出資額8608500元的38.25%,王子沐出資75萬美元。驗證實際出資,供銷社……共計出資8608500元,王子沐於1994年5月10日匯入合營公司開戶銀行314178.53美元(其中轉匯手續費314.18美元);1994年8月15日匯入合營公司開戶銀行114625.86美元(其中轉匯手續費114.63美元);兩次共匯入428804.39美元,加上第一次出資75萬美元,總計實際出資1178807.39美元。調匯後共計人民幣10580412.93元,比合同規定應出資10521500元人民幣,多出資58912.93元。應轉「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佔應出資額的100%。至此,甲乙雙方共計出資人民幣1913萬元,按合同規定出資額出齊,請按規定發給出資證明書。
(二)呂務龍投資及從事國聯公司經營的相關事實
呂務龍、國聯公司、王子沐提交的企業信息表載明,國聯公司於1992年11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顧振建。外方投資者為王子沐,中方投資者為供銷社,王子沐認繳出資額為1052.15萬元,供銷社為860.85萬元,總投資為1913萬元。
呂務龍提交1992年公司國聯董事會成員名單載明:根據國聯公司《合同》第九章第二十三條和章程第四章第二十條之規定,甲、乙雙方委派下列人員組成「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首屆董事會。王子沐為董事長、呂務龍、李滿、紀天雄為董事,該四人委派單位為力生公司。呂廣斌為副董事長,林國強、周松江、姚振遠為董事長,該四人委派單位為煙臺市供銷合作社。
呂務龍提交1993年2月9日國聯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紀要載明:國聯公司董事會一致同意,呂務龍代行董事長王子沐的職權。2005年12月1日國聯公司《聘書》載明:聘任呂務龍擔任國聯公司執行董事長。
1993年1月1日王子沐與呂務龍及李滿、紀天雄四方籤訂《外方股東合約》,以力生公司的名義與供銷社合資興辦了「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三)國聯公司分配公司利潤的事實
呂務龍提交(2014)菸民涉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2015)菸民涉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其享有王子沐持股的公司55%的股權中20%相應的份額的財產權益。王子沐不認可,主張其已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2015)菸民涉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提出再審申請,呂務龍提交(2018)魯民申5480號民事裁定書證實王子沐的再審申請已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關於國聯公司分配利潤生效判決確認了如下事實:
呂務龍提交1998年6月27日會議紀要載明:1998年6月25日至27日,國聯公司在煙臺虹口賓館801室召開董事會,與會人員有呂務龍、林國強、張新華、紀天雄、姚振遠、李滿、孫曉方,王子沐授權呂務龍代表參加。董事會就加快國聯公司的清算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達成了如下決議:其中第三條,將勝利大廈剩餘的未售房屋、海景花園未開發的五個樓座和庫存現金按中外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後各方自主處置,但相關手續國聯公司應負責協助辦理。四、由外方董事提議並經董事會全體人員同意,在分配過程中先以中外兩方按45%:55%分配,然後外方分成兩部分,王子沐和呂務龍為一方、李滿和紀天雄為一方,分別分得35.75%和19.25%的房產。五、勝利大廈餘房分配方案:可分面積共2226.5平方米,其中中方應得到:2226.5平方米×45%=1001.93平方米;外方應得2226.5平方米×55%=1224.57平方米。外方王、呂方分得:2226.5平方米×35.7%=795.97平方米。李、紀方分得2226.5平方米×19.26%=428.6平方米參照上述比例切塊分配如下:中方分得:八層北座474、71平方米和十層南座474.71平方米月,合計949.42平方米。王、呂方的分得:十層北座474、71平方米、九層B位232.32平方米和九層D位95.34平方米,合計802.37平方米。李、紀方分得:九層北座474.71平方米。上述實得數與應得數比較,中方少得52.5平方米,外方王呂方多得6.4平方米,李紀方多得46.1平方米,外方應將多得面積補償給中方,補償方式按每平方米按3500元補償,王呂應補償22400元,李紀應補償161350元,兩方在各自首期房屋出售時按上述金額一次性付給中方。六、海景花園樓座分配方案:現有樓座共5個,按照便於今後開發的原則,東端的1、2號樓座給中方,中間的3、4號樓座給王子沐和呂務龍,5號三角樓座給紀天雄和李滿方。中方少得樓座由外方給中方補償現金48萬元(王、呂分攤45萬元,紀李分攤3萬元,兩方在各自首期房屋出售時按上述金額一次性付給中方),同時將國聯公司現有麵包車一部也補償給中方。參加會議人員均在會議紀要尾部籤名。七、現金分配意見:分配總額為160萬元,中方按比例分得160萬元×45%=72萬元,外方160萬元×55%=88萬元。
2003年5月6日,國聯公司董事會紀要載明:國聯公司1998年6月27日董事會議對公司勝利大廈剩餘房產(除留足應交稅款的部分)按中外雙方投資比例進行了分配,可分面積2226.5平方米,中方按45%投資額應分得1001.93平方米,外方應分得1224.57平方米,實際操作中,由於樓房的結構的原因,中方僅分得949.42平方米,少分52.5平方米,外方實際分得1277.07平方米,外方按每平方米3500元對中方予以補償,合計183750元。在外方分得房產的再次分配中,王子沐、呂務龍多分得6.4平方米,應補償中方22400元,李滿、紀天雄多給46.1平方米應補償中方161350元。按要求外方最遲2003年5月底前補償中方的資金給付結束。1998年6月27日董事會對海景花園樓座分配方案,由於規劃發生變化已無法實施,原分配方案暫不執行,海景二期工程中期待土地置換結束,通過房屋開發後的收益,中外進行紅利分配,鑑於目前情況,本次董事會研究同意將原國聯公司麵包車,由供銷社交回國聯公司使用。該會議紀要上蓋有王子沐、呂務龍印章,呂務龍、張新華、紀天雄、姚振遠、李滿、孫曉方,林國強在會議紀要下方籤字。
呂務龍提交供銷社2001年5月14日出具的收款收據載明:供銷社收取房屋補差款22400元。該收款收據上蓋有供銷社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張新華在收款收據上簽字。
(四)國聯公司進行清算的相關事實
2015年6月24日國聯公司召開董事會形成董事會決議決定解散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確定由顧振建、王子美、劉範利組成清算組,顧振建為組長組織公司清算。2016年3月15日,煙臺市商務局作出(2016)43號關於同意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清算的初步批覆文件載明:經研究,同意國聯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終止企業合同、章程進行清算。2016年7月12日,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事項予以備案登記。
國聯公司提交煙臺恆德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於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煙恆會審字(2016)第58號清算審計報告。該報告載明:清算結果為截止2016年5月16日國聯公司(一)資產額為20252532.00元,其中貨幣資金2654793.61元,其中現金4162.17元,銀行存款2650631.44元;其他應收款17597739.39元(其中香港王子沐先生9777070.38元,煙臺市供銷合作社7820668.01元);(二)總負債0元;(三)所有者權益20252532.00元。
呂務龍對清算審計報告不認可,主張該審計報告載明按照企業清算基礎編制的清算報表,並沒有根據國聯公司財務憑證對國聯公司清算時的財務狀況做全面的審計,國聯公司單方提供的清算報表中的各項數據並不能反映其清算時真實的財務狀況。呂務龍在2011年離任前向稅務機關提交的用以國聯公司納稅依據的利潤表中顯示截止2011年底累計淨利潤3500多萬元,這些數字尚不包括未開票的紅旗花園的180個車位、20個車庫及180個小棚合計價值約2000多萬元。且國聯公司所有的勝利大廈66號房產經政府拆遷獲得補償款12603978元並未包含在該審計報告中,另外國聯公司在2012之後又出售其所有的紅旗花園小區5套網點房和8套住宅房,價值2000萬元,在國聯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中並沒有體現,呂務龍主張國聯公司提交審計報表不應予以採信。並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向相關部門對上述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案件來源:
呂務龍、煙臺國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清算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魯民終2818號
發布日期:2020-06-24
(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