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法網事
轉自: 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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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如何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的組織特徵?
根據《信息網絡意見》第10條的規定,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特徵,要從違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組織、策劃、指揮、參與人員是否相對固定,組織形成後是否持續進行犯罪活動、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綜合判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成員之間一般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通訊群組、電子郵件、網盤等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對部分組織成員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不影響對組織特徵的認定。
No.2
如何認定黑社會組織經濟特徵?
根據《信息網絡意見》第11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支持該組織生存、發展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徵。
No.3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
根據《信息網絡意見》第12條的規定,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特徵的,一般不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認定依據。
需要強調的是,一般認為,完全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主要環節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與傳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在行為方式、危害後果等方面存在較明顯區別,僅有線上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僅及於網絡空間,無法滿足黑惡勢力「欺壓、殘害群眾」等特徵。為避免將完全通過線上方式實施違法犯罪的犯罪組織認定為黑惡勢力,《信息網絡意見》嚴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從正反兩方面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行為特徵。
No.4
如何認定黑惡勢力犯罪的危害性特徵?
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應當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地或者危害行業的相對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的控制和影響程度綜合判斷。雖然危害行為發生地、危害的行業比較分散,但涉案犯罪組織利用信息網絡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