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蓮去某景點旅遊,隨著旅遊團來到了玉器商店,不顧丈夫大郎勸阻,非要進去看看,在試戴玉手鐲時,詢問了店主價錢,對方說,有標價啊,20萬塊,很便宜。金蓮大呼太貴,連忙取下來不想再看了,結果由於太慌忙不小心手一滑,手鐲掉地上摔碎了。
這讓金蓮大驚失色,店主要求賠償20萬,金蓮表示太貴,自己賠不起,沒有錢。後店主只好將金蓮起訴到法院。經過金蓮委託的律師查證,此玉手鐲批發價也就2萬,而且一般的市場店鋪賣5萬左右。
現在有三個價位,一個是景點店鋪報價的20萬,一個是成本價2萬,一個是市場價5萬,金蓮應當賠多少錢呢?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件事,在民法上,金蓮不慎摔碎玉器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屬於侵害他人財產的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四要件,我們可以推理出:金蓮有侵權行為,店主有財產損失,兩者有因果關係,而且金蓮確實有過錯,構成侵權。
那在構成侵權的基礎上,應當賠償多少錢呢?
現在有一個店鋪報價20萬,一個成本價2萬,一個市場普遍銷售價5萬,到底按照哪一個價錢來賠償呢?
1.如果支持按照店鋪標價,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我們逛店鋪時,往往會看到標語【損壞一律照價賠償】,這裡的照價,應當說的就是零售標價了,而且商鋪的零售價是根據自己的店鋪位置、房租、人工、損耗等成本來定價的,同物不同價也是司空見慣,一般人也能理解。就好像,一瓶酒,超市裡買是200元,酒吧裡買可能就是要2000元了。
2.支持成本價的,其實也不是沒有道理,你看,你東西進過來是2萬,你想賣20萬,但是我沒有表示要買啊,金蓮並沒有接受這個買賣要約,所以雙方沒有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現在我損壞了肯定是賠償這個商品本身的成本價格,而不是賠償你想賣給我的價格。
3.而支持市場普遍價格的觀點,也不無道理,也就是說,站在店主的角度,我的成本雖然是2萬,但這是我特殊的商人身份才能拿到的價格,你一般消費者是拿不到這個價格的,但是按照20萬的標價來賠償的話,肯定對顧客是不公平的,因為她並沒有打算要買這個東西,不認可、接受這個價格。所以還是按照市場上普遍的這個玉器應有的價值來賠償似乎更加公平合理。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要支持哪個價格呢?
其實,在民法典裡已經有規定了,我們來看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也就是說,民法典是明確規定了,是應當按照普遍的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金蓮不小心打碎玉手鐲,既不是按照標價的20萬來賠償,也不是按照進貨價的2萬來賠償,而是應當按照普遍的市場價格5萬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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