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的吳少博律師。近期,「5人出遊3人屍體藏冰櫃」案有了新進展,當事人錢家的舅甥「錢立勇」「繆珂妍」二人正在打官司爭奪房產,繆珂妍作為5人出遊中唯一活著的一方,主張房屋相關權利的50%歸其所有,舅舅一方認為房屋系其出資建造,是他個人財產。
所爭議的錢家老宅位於南京市江寧區湯山街道作廠社區新莊9號,房屋由北向南分別由兩間兩層半的樓房、三間平房、一間三層樓房和一排三層樓房四部分組成。2016年下半年起,該社區開始進行徵收拆遷工作,按照當地的拆遷政策,錢立勇一家三口,算上戶口落在新莊的繆珂妍,四人總計可分到240平米。
錢家的房屋作為被徵收房屋是不存在爭議的。
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我們現在徵收過程中,集體土地徵收的對象為土地,而國有土地上徵收的對象為房屋。基於「房地一體」的原則,不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徵收,都會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區分,將房屋分為合法建築和未經批准的項目。
有的人會說,那我在自己家宅基地上是不是就可以不經規劃、審批開始建設呢?這個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為宅基地上無論是翻建舊宅子還是重新建新房子,都要符合當地建房規劃,並且要滿足申請審批,符合「一戶一宅」等新建、翻建的前提條件。
如今在錢序德和皇甫紅英夫婦及錢立梅均過世的情況下,錢家的舅甥該如何分這些後續的拆遷款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討論。
一個方面是拆遷內的四處房屋該是不是都屬於繼承分割範圍。另一方面就是舅甥二人怎麼分,怎麼繼承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我們先看這次拆遷中房屋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哪些應當屬於兩舅甥進行分割的範圍。
1、在錢家四處祖宅裡,其中建造時間最久的矮舊「三間平房」系錢序德和皇甫紅英夫婦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建造,三共計平房78.4㎡,1989年當地國土部門還為此頒發了土地證。由此可見,這三間平房屬於真正意義上的祖屋,那麼納入徵收範圍內的合法建築是沒有問題。同時該房屋拆遷補償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已無爭議。
2、關於錢立勇和錢立梅兩姐弟分別在2010年及2005年前後各自出資修建的兩處三層樓房問題。該兩處三層樓均未辦理相關報批和登記。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的234號令《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兩處建築並不符合宅基地建設審批的程序要求。因此兩姐弟出資建設的兩處三層樓房屬於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項目。那這部分建築拆遷是不是就不給補償了呢?
我們說對於地上建築項目補償問題要具體討論,區分合法建設項目和權利瑕疵建設項目的不同補償標準。從錢立勇一家三口及繆珂妍四人總計可分到240平米補償的這一事實上來看。當地徵收拆遷方是對這部分建築予以補償了的,但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有別於合法建設的「三間平房」補償標準。此外,對於這部分出資建設的權屬問題沒有爭議,繆珂研根據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其母錢立梅建設的三層房屋補償問題即可,錢立勇出資建設的房屋補償仍由其單獨享有。
3、對於爭議的最北側兩間兩層半樓房問題。
首先,我們還是要界定房屋的合法性問題。該房屋是1999年錢立勇向姨夫借錢建造、為自己將來結婚準備的婚房。但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當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指導下具體安排。相關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所以這部分房屋也屬於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存在一定的權利瑕疵。
其次,我們要認定房屋的權屬。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於房屋不動產的物權設立依登記確認,若未登記的合法建造的事實行為,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由此可知,爭議的北面兩間兩層半房屋,因為存在權利瑕疵,其實際上也不屬於應當獲得補償的房屋範圍,但如當地徵收方把該處房產視為可參照合法房屋不同標準進行補償的建築物,那麼錢立勇則可通過其事實建設房屋行為,以此主張取得相關補償利益。
總結一下,在不討論四處房屋是不是應當補償的前提下,錢家新莊9號房屋的四處祖宅中,兩姐弟建築的兩處三層房屋由各自權利人享有。北面兩間兩層半的房屋錢立勇可以主張事實建築行為而獲得拆遷補償,不屬於遺產分割分割範圍。而真正可由兩舅甥進行分割的房產,只有錢序德和皇甫紅英夫婦的「三間平房」徵收補償利益。
第二個問題,這「三間平房」該怎麼分。
現在錢立勇方主張,其主要承擔了贍養義務,其姐錢立梅不僅未履行贍養義務,更存在照顧缺失的過錯責任,應當不予或者少分割遺產。
而繆珂妍則主張,錢序德和皇甫紅英夫婦在生前留有遺囑,對其有權進行處分的「三間平房」,已經通過遺贈的方式,將房屋的所有權及拆遷補償權利贈與外孫女繆珂妍。
所以我們結合一下各方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第一種,如遺囑成立,三間平房的權益,則通過遺贈方式取代原來的法定繼承關係,由外甥女繆珂妍繼承。
第二種,若遺囑不成立,則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對「三間平房」進行繼承。(我們這裡對錢立梅與錢序德和皇甫紅英夫婦死亡先後順序,是否引發「代位繼承」或「法定繼承」問題不進行展開討論)。
在法定繼承中,我認為錢立勇所主張的未盡贍養義務,錢立梅具有照顧缺失的問題存在討論的空間,但絕不能達到完全剝奪繆珂妍繼承人資格的程度。
這個案例中,雖然錢家幾人的相繼離世的方式存在很多不可思議的地方,但是對於後續的房屋拆遷補償分割問題,還是可以進行簡單預斷的。當然所有的預斷都基於現在的新聞報導,最後的分配結果還是要依據事實進行認定,這裡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亦會對結果起到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