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徵求意見!看點有哪些?
一、明確了必須使用執業藥師的崗位
(一)藥品生產企業:質量受權人崗、質量管理負責人崗、生產管理負責人崗、藥品上市許可人售後諮詢服務崗等崗位。
(二)藥品批發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質量負責人崗、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崗、質量管理崗等崗位。
(三)藥品零售企業:企業負責人崗、質量負責人崗、藥學服務及處方審核人崗等崗位。
(四)藥品使用單位: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崗位;
(五)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網上實時諮詢、質量管理等崗位。
二、強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要求執業藥師每年必須完成90學時繼續教育,每3個學時計1學分,合計3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學分不少於三分之二(20學分)。並且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
徵求意見稿強調了學分的用途,藥師註冊時,必須提供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這樣避免了「一證定終身」的可能性,藥師必須不斷學習和更新知識才能保持資格。
三、強化了對掛證等失信行為打擊力度
(一)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可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掛證!
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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