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二孩政策的放開,很多家庭選擇生第二個孩子,但隨之而來的就是對三期女員工的保護問題。國家鼓勵生二孩,公司要給孕期、哺乳期女員工特殊照顧。這裡不講產期,因為產期公司不用支出啥費用,只要給女員工上了生育險,工資啥的都會在生育險裡面由基金支出。
那麼問題來了,越來越多生完孩子休完產假的女員工回到公司,發現自己的崗位已經有人頂替了,畢竟產假也不算短,崗位也不能空缺著。公司不給安排工作,我這裡已經沒有你的崗位了,所以也不給你發工資,因為你沒有提供我需要的勞動。遇到這個問題怎麼辦?我們來看看案例。
【案件概況】
員工入職時間:2014年10月15日。員工的工作崗位:文員。雙方約定的月工資:基本工資人民幣4,000元+工齡工資人民幣100元+餐費補助人民幣100元+績效工資人民幣320元。員工休產假時間: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共計143天(98天產假+30天獎勵假+15天晚育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2016年9月13日。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生育保險等。
員工主張於產假結束後到公司報到上班,公司不予安排工作,因此未能上班, 2016年9月13日提起仲裁,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公司則主張是員工在產假結束後,未到公司報到上班,屬於產假結束後即2016年8月4日自行離職。
員工的仲裁請求:1、公司支付員工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及工資差額人民幣40,270.34元;2、公司支付員工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人民幣1,246.90元;3、公司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人民幣9,040元。
仲裁結果:支持了員工原有的請求。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訴訟請求:1、判令公司無需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及工資差額人民幣40,270.34元;2、判令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人民幣9,04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員工提交的工資明細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籤名,證明公司從2015年11月份開始拖欠員工的工資,署名時間為2016年9月1日。
【分析判斷】
1、從證據上看,公司有拖欠員工工資的事實,員工在2016年9月1日左右到公司索要過工資,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資明細單上簽了字。
公司不能提交本應由其舉證的考勤記錄,因此主張員工屬於自動離職,缺乏事實依據。員工於2016年9月13日向公司提出被迫離職,因為公司有拖欠工資的事實,所以員工主張的被迫離職有事實依據。
由此應當認為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並且未提供勞動條件,員工催收工資無果後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2、關於員工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工資。
員工從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間為產假期間,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金,無法由生育基金給付,應視員工為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從2016年8月5日起至9月13日公司未安排員工工作,應當支付員工停工一個月內的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八十的勞動報酬,停工超過一個月的,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公司在此期間已支付員工一部分工資,應當予以扣減並支付差額。
3、關於員工2016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雙方均未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項裁決的認可。
最後法院判決維持了仲裁裁決。
【總結】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
1、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後果就是要支付員工產假工資;
2、公司不給員工安排工作,造成員工無法提供勞動,責任在於公司,對此公司要按規定支付員工的工資。具體是停工一個月內的不低於員工工資百分之八十的勞動報酬,停工超過一個月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對勞動仲裁不服的裁決提起訴訟,對於沒有提起訴訟的將視為對該裁決內容的認可。
這句話怎麼理解?比如勞動仲裁裁決有三條,付工資、付經濟補償金、付未休年假補償,員工或者公司起訴時,只是不服付工資的條款,那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假補償兩個條款,法院就不會再去審理,以仲裁裁決為準。
在這裡需要強調一點,不論是員工起訴還是公司起訴,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全部不服,各條款都要求法院重新審理。
有的員工問:如果公司給員工繳納了社保,產假工資由生育基金支付,但是員工的工資高於生育基金,差額怎麼辦?差額由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