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定:公司無權提前結束產假,沒商量!

2020-12-22 最新說法

自二胎政策放開後,很多家庭都期望再生一個二孩,而很多上班族就會涉及到請產假的問題,往往很多公司不招女性同胞的原因,就是因為休產假,且產假還得帶薪。

因此,招有女同胞的公司就會在公司比較忙,或者在女性生完孩子後的幾天就要求其提前回到工作崗位上,當然,也許有的人會為了生活經濟上的原因提前回到崗位。

但是也有的因為自身身體原因無法回到崗位的情況,那麼,這時公司就會提前結束你的產假,公司真的有這樣的權利嗎?我們一起進入案例。

李女士懷孕五個月了,在將近臨產時,她向公司請了產假,剛生完孩子,休了不到一個多月的假,突然,公司即打來電話說,因公司生產緊張,最近公司特別忙等原因,要求她提前結束產假,現在立即回公司上班。

並且公司也表示,如果她不提前上班,那就屬於不聽從公司的安排,那麼公司有權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對她減半發放工資、取消她的一切應有的福利待遇。

掛掉電話後,李女士與丈夫進行商量,丈夫看見自己的妻子身體這樣虛弱,且孩子又這麼小,便讓李女士拒絕公司的要求,而之後公司真的對她減半發放工資、取消一切福利待遇。那麼,此時公司真的有權利這樣做嗎?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因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產前15天是包括在98天產假裡的。

與此同時,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利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不影響晉級、調工資、計算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向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由上面可以看出,公司是無權利要求提前結束產假,讓你回到工作崗位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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