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的HR朋友諮詢:公司的某女員工懷孕7個月了,提出申請要提前休產假,如企業批准後,是否會有法律風險?
如前所述,產假特指某個時間段(只不過根據分娩日導致實際上的產前休假天數和產後休假天數相對成為變量而已),該時間段開始之前的任何休假,其法律性質均非產假。即便企業批准了女員工提前1-3個月休產假的申請,但日後女員工的生育事實一旦發生,屆時企業還得另行安排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產假,且因女員工已經提前休了所謂的「產假」,還容易導致工資待遇等方面的管理混亂。因此,我們不建議企業同意或批准女員工提前休產假。
當然,如因主客觀情況等導致女員工在產假前的孕期內申請休假的,企業可就此問題與女員工另行協商確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如對此類休假情形另有規定的則可從其規定,只不過此類休假的法律性質就不是產假了。
對於懷孕7個半月以上的女員工,有些地方規定可以向企業申請產前假,則企業按當地規定執行即可。但是,需特別注意的是:產前假系地方規定的休假類型,而非產假中的產前休假,兩者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此外,部分地方所規定的哺乳假(一般是產假期滿後,女員工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具體休假時間長短因各地規定不同而異),也絕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所規定的哺乳時間(即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