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不得自行拆解處理,按規定必須送至有回收資格認定的拆解廠處理。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22條說明:
將報廢汽車出手、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有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如上所述的以上報廢汽車方式不可取,當做廢鐵破爛銷售不僅是自己違反規定,如果回收報廢車的人是一些沒有法律觀念,在車主的蠱惑下購買當做配件使用,或者只是為了回收一些廢鐵受教育程度低的無知老者,這些人要面對的處罰有兩檔標準。
車價低於2萬元要接受2~5萬元處罰。車價高於2萬元要接受2~5倍的處罰。所以報廢汽車的處理只能送至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否則不僅自己要面對處罰還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人。
汽車目前的狀態為【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雖然無奈但規則如此也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防止報廢汽車問題配件的外流,甚至整車的不合理利用。
這種現象一度是非常普遍的,比如一些嚴重事故車已經達到報廢標準,但這些車在大修之後仍有駕駛能力,只是結構強度以及運行的穩定性都會嚴重降低;這些問題車往往會流入交通交管盲區的農村鄉鎮,雖然沒有監控可以當做正常汽車使用,但無牌照無保險的車輛一旦出現事故後果則不堪設想,因為選擇這類車的車主基本不具備事故賠償能力,結果總會造成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
尤其是這些車中有一些輕型客車或麵包車,這些車甚至敢於充當校車使用,對兒童的不責任時對整個社會不負責,為了杜絕這種行為的出現所以對報廢汽車的監管越來越嚴格;當然對報廢車回收企業也應該加強管理,否則配件的外流也不是沒有可能攢出一臺臺問題車。
關於報廢汽車的處理方式只能參照這一種,不過報廢汽車的回收也在合理化。
達到強制報廢的汽車曾經是幾毛錢一斤稱重量,對於車主而言基本就像割肉一樣疼,畢竟是幾萬甚至幾十萬購買的汽車,最後只能評估出幾百元;為了實現報廢車與二手車評估價值相對對等,新規要對報廢車的五大總成進行合理評估,報廢車的價格要比按重量僅算理想一些。
其次在即將達到報廢期後可以對車輛價值進行評估,在沒有達到強制報廢之前提前報廢,在部分地區是可以拿到報廢汽車補貼的,而且補貼在後期淘汰燃油車的加速進程中有可能逐漸普及;補貼的標準按照排量計算,額度基本與十幾年車齡的二手車相當甚至更多。
報廢汽車儘量不要等到強制報廢節點,否則價值低很多而且還要承擔拖車的費用,除非車輛沒有脫審脫險能夠自行駕駛到報廢廠,情況就是這樣了。
網友點評
網友1:應該改成報復註銷即可,自己處理,上路重罰不就行了嗎?再說報廢車誰敢開,保險也沒有,萬一出點事就完蛋了。強制指定回收企業違反物權法。
網友2:這些真的不敢相信。在貴州省遵義市這個地方報廢車子還要倒貼錢。哪裡來的補貼喲?我們自己去年就去報廢一輛,開始說有補貼,去了一分錢沒有拿到,還貼了拖車費。報廢車不是多年的那種,就是壞得嚴重,才五年就不能開的那種車。真的不知道補貼是國家標準還是地方法規!
網友3:國家應該回收報廢汽車,貨車,但是價錢,應高於廢鐵,廢鋁的收購價才行,現在回收報廢點的價格太低,不合理,坑害廣大汽車車主的權益,國家應該改變回收政策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