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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於觀察和掌握矛盾糾紛當事人心理特徵,是調解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務。觀察和掌握當事人的心理特徵,便於制定調解策略,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化解矛盾糾紛。這裡強調的,一是在調解中要注意修復情感,把情感修復了,矛盾糾紛就消除了一大半。二是在調解中發現當事人因心理健康問題影響認知,情緒異常,處於非正常狀態時,應當先調整好當事人心理狀態,再進行調解。
離婚糾紛調解
形成個人基本判斷。在聽取夫妻雙方的陳述查看了有關證據材料,在調解員內心應形成一個基本的判斷:適宜勸和的,往勸和方向努力;不適宜勸和的,作和平分手的工作,勸和勸分無固定標準,需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一般情況下,如下情形不適宜作勸和工作: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的,無感情交流的
近三年無夫妻生活,無情感交流的
一方家庭暴力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害的
一方家庭暴力雖較輕,但近幾年次數累計達三次及以上的
一方有三年以上的吸毒史,或屢戒屢吸的
一方被判處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
一方非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頻繁向外借款,對另一方的財產利益構成較大威脅的
其他不宜做調和工作的情形。
建立基礎信任關係。離婚糾紛調解中,單獨溝通與面對面溝通相結合很有必要。離婚雙方有著各自的利益訴求,對調解員的話語往往比較敏感,由於是居中調解,在溝通中要力求避免讓當事人產生調解員有偏向對方的想法。當事人對作為第三方的調解員一般有著基礎的信任感,這種信任對是否能夠順利調解很重要,所以切忌破壞這種基礎的信任關係。
結合實際找到抓好。對於作調和工作的案件,應結合雙方實際情況從中找到「抓手」,「抓手」即有較大可能把雙方重新黏合在一起的切入點。不同糾紛,「抓手」存在差異,但也有很多共同點,比如:子女這一共同的紐帶;雙方曾經共同經歷的磨難;一方在另一方處於低谷時給予的辛苦付出等,凡是能夠引發當事人情感共鳴,自省和反思的都屬於「抓手」的範疇。
習慣性使用換位思考法。針對影響感情的因素進行分析,讓彼此感受到對方的某些苦衷,作換位思考,增強夫妻之間的理解與包容,從而促使雙方和好。
藉助外力要慎重。當事人一般對自己的親屬、朋友信任度較高,這部分人的幫助對糾紛調解的推動有時十分有利。藉助外力時,要注意選擇能夠理性分析問題、理性勸導的人員。且應注意徵詢當事人意願,如果當事人反對,則不宜採取。
先易後難,各個擊破。離婚糾紛調解時,當事人往往會有很多爭議焦點。調解時,雙方沒有爭議的問題先記錄下來,對於有爭議的問題,逐個進行分析、做工作。如果遇到爭議點協商不下來,則暫且擱置該爭議點,進入下一個爭議點。離婚的利益訴求往往緊密聯繫,相輔相成,下一個爭議焦點的解決,可能會對上一個擱置的爭議的解決起促進作用。
依據法律,調整期望值。由於當事人出於各自利益訴求,有時並沒有考慮法律的規定或法院可能的做法。這就需要在調解過程中視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有關做法進行一定的分析,讓當事人在正確認識自身權利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自身期望值,理性確定調解條件。這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焦點可能減少,對立情緒可能降低,即使日後對簿公堂,也會有較好的解決基礎,不會有太濃的火藥味。
情感疏導,冷靜處理。在離婚糾紛中,有不少賭氣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是在一時情緒的支配下,缺乏冷靜考慮,草率的做出離婚的決定。針對這類當事人,先設置人為障礙,讓當事人情緒有個緩衝時間,然後再給予必要的情感疏導。一時疏導有困難的,應當建議當事人彼此都冷靜一段時間,用時間淡化對立情緒,恢復理性,多點時間的考慮, 就多點挽救的機會 。
強調責任,維護穩定。夫妻一方出軌,因而導致離婚的越來越多。調解時,首先要查清出軌證據,然後分析出軌原因,並把內因的分析作為重點。針對夫妻之間缺乏信任、理解、尊重與包容,負面情緒積累較多,感覺不到對方的關懷和溫暖而導致出軌的情況,調解時應著重於強調夫妻之間的信任、理解、尊重與包容意識,幫助當事人修復夫妻關係,並告知相關技巧。對出軌者,應著重於強調責任意識;除勸誡外,還應讓出軌者拿出改正的態度和誠意。
正視問題,不能勉強。夫妻生活不和諧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其太過隱私,很多夫妻對外難以啟齒。所以,當夫妻一方對外人提起時,往往說明這是雙方感情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信號。很多情況下,是妻子說丈夫身體方面的原因導致夫妻生活極不和諧,而丈夫礙於面子不願意承認,更不願意作檢查、治療。這種情況下,要積極進行心理疏導爭取男方的配合。如果男方不願承認、也不願配合檢查、治療,則不應迴避矛盾焦點而泛泛的從其他方面作和好工作。
婆媳糾紛調解,治標也要治本。因一方與對方父母關係處理問題引發的離婚糾紛;對於矛盾的是是非非的事情不多評判。同時也要充分發揮男方「擋箭牌」的重要作用,遇到婆媳矛盾衝突時,要為處於弱勢的妻子或母親當好「擋箭牌」 ,主動承擔責任,化解矛盾。如果條件允許,為減少矛盾發生的機率,可建議小夫妻搬出單住,但也需時常看望父母。
修復婆媳關係,是化解糾紛的治本之道。一是要逆轉慣性思維,淡化非血緣關係。二是婆媳之間多就一些共同關注的話題進行溝通。三是婆媳要互相理解和尊重對方的價值觀。四是家庭經濟儘量提前原則化,以預防糾紛發生。婆媳雙方應就家庭的經濟問題提前達成協議,協議本身應應遵從婆媳雙方的意見,內容上需對贍養老人、教育和撫養孫子(女),家庭基本開支等問題有明確的說明和責任歸屬。協議一旦達成,雙方應遵守協議內容,避免因經濟問題造成家庭糾紛。
吸毒危害大,調解應慎重。夫妻一方吸毒引發夫妻矛盾的形勢已越來越嚴峻,一方吸毒嚴重影響夫妻關係,導致妻離子散的比比皆是。丈夫吸毒,妻子孩子不僅沒有安全感,反而人身受到威脅,整日處於焦慮、惶恐之中。對於妻子執意要求離婚的,應充分尊重妻子自身的意願。這類糾紛中,不少妻子能鼓起勇氣提出離婚已屬不易,調解員可視情況建議其另行諮詢依法維權事宜。
子女撫養重長遠,健康成長擺首位。對離婚糾紛中子女撫養問題調解時,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離婚子女撫養的調解方式上:存在直接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確定、如何支付以及探望方式如何確定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子女撫養的調解要考慮子女成年前的長遠利益,儘量避免後續矛盾的發生。
雙方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歸屬無爭議的,一般應尊重雙方的意見,如一方明顯無能力撫養的,則不宜輕易按雙方意見調解。雙方對子女直接撫養權的歸屬有爭議的,在調解時要看一方的條件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具體來說:兩周歲以下的子女,調解時以隨母方生活為原則。如果母方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可調解隨父方生活。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時可予優先考慮孩子隨其生活: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在調解時予以考慮。
子女撫養的調解過程應避開子女,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詢問子女的意願對其影響較小的,父母對直接撫養權的歸屬無法協商一致時,可徵詢孩子隨父隨母的意願。詢問時應避開父母,同時應告誡父母不能事先左右孩子選擇的意願。在詢問過程中,力求讓孩子表達自身真實想法,調解員不能做建議和引導,應讓孩子在充分放鬆的情況下客觀表達自身意願。
父母雙方對直接撫養權的歸屬爭議太大的,條件允許的,可建議輪流撫養子女,輪流撫養子女應當對相關細節做出合理詳盡的安排,輪流撫養子女的,應避免讓孩子顛沛流離。
對於撫養費的金額,綜合考慮雙方意見、孩子的實際需要、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以給孩子提供相對寬裕的物質條件為原則。同時要注意,撫養孩子是雙方的義務,對方支付的撫養費是對方需承擔的部分,直接撫養一方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經濟負擔義務,釐清權利義務,才能更好地做工作。不直接撫養一方的收入,除工資和獎金外,房屋租金、分紅等都可以納入調解參考範疇。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方為圖省心往往要求一次性支付,這時應結合對方的意願、支付能力以及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大小等綜合分析調解,不能只僅僅顧及一方的方便。探望方式是最容易引發離婚後續矛盾的一個問題,所以要合理確定探望方式。宜原則還是細化,要視雙方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雙方很理性,在孩子探望的問題上很好溝通,探望方式可考慮粗獷的表述方式;如果雙方或方很糾結,為一點小問題都可能發生爭執,則應細化,甚至明確到幾點前接送,能不能留宿等。調解過程中,可告知雙方撫養關係及撫養費可變更以及變更的條件等,讓雙方了解相對全面,以便綜合判斷。
除了以上重視撫養當事雙方利益調解的方法技巧,更應當引導當事人重視離婚後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這個健康,應該包括德智體,更應該包括心理的健康成長。實踐證明,孩子的童年和青少年成長經歷,直接導致其性格特徵的形成,對成年後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形成也影響巨大。要教育當事人:離婚,並不意味了斷親子關係,還要繼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擔負責任。更不能因為記恨對方,人為在撫養權問題和探視權問題上強行損害甚至割斷孩子的骨肉親情。缺父愛或缺母愛環境下長大的孩子,比較容易患上心理疾病。比如「戀父情結」、「戀母情結」;還比如,缺乏安全感逐漸演化成「抑鬱症」等等。為人父母者,難道為了洩一己私憤,就要以無辜孩子的心理健康為代價?現在要掙個輸贏,到頭來,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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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襄州區婦聯
原標題:《【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②】建議學習!離婚糾紛調解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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