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石家莊人民調解
基本信息
· 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婚姻家庭糾紛;行唐縣;城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贍養
· 矛盾糾紛受理時間:2019年1月6日
· 矛盾糾紛類型:婚姻家庭糾紛
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某縣人民法院訴前勸導當事人到城區調委會調解一起贍養糾紛。但在調解過程中,調委會發現,起訴贍養糾紛只是表面現象,隱藏在其中還有更多矛盾。事情還得從十多年以前說起。範某與宇某甲1984年登記結婚,婚後先後生育三個女兒。1997年,宇某甲因病死亡後,家庭內部開始產生矛盾。1998年,宇某甲之弟宇某乙提出在宇某甲生前曾佔用其南北長4. 25米的宅基地,範某認為已經分家完畢,不存在宇某乙所提的借佔之事。宇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當地縣法院審理後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範某騰出所佔用宇某乙房後的宅基地。範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就在此糾紛的訴訟程序尚未了結之時,宇某甲和宇某乙的父母開始就繼承宇某甲的遺產之事起訴。
1999年,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縣法院關於宇某乙與範某之間宅基地糾紛的一審判決。宇某乙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範某開始進行申訴。2000年6月,人民法院駁回範某的申訴後,範某在檢察院進行申訴。2001年3月,法院在強制執行了關於宅基地糾紛的生效判決後,範某與宇某乙的矛盾加劇,吵罵不斷。此後,雙方再次吵罵並引發毆鬥,宇某乙持刀及磚頭致傷範某,之後負案在逃,範某的傷情經法醫鑑定為重傷。因當事人極不配合案件的審理,故拖至2003年,法院才就宇某甲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件作出了民事判決,對宇某甲案件涉及的北房、東房、院牆、水井等遺產進行了分割。2004年1月,宇某乙投案後被依法逮捕。經法院審理,宇某乙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被判令賠償範某經濟損失9476.26元。在此期間,範某一直就其與宇某乙宅基地糾紛的案件申訴不止,但均沒有得到支持。宇某乙出獄後,法院開始就範某的經濟損失向宇某乙進行強制執行。
為了拖延法院的強制執行以及能夠和範某討價還價,2009年6月,宇某乙的父母以範某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但因配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二人無奈撤回起訴。2010年5月,宇某乙的父母又欲以範某的三個女兒為被告起訴要求承擔贍養義務。法院審查認為本案涉及家庭糾紛,雖然在審理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源於雙方早已公開的矛盾,受理案件後只會使家庭內部的矛盾更加激化,或者還有可能再次出現上次強制執行後引發「民轉刑」的情況。因此,法院建議先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城區調委會了解了以上有關情況後,一方面與縣法院執行局聯繫,就宅基地、繼承、賠償等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另一方面到宇某家和宇某乙的家中進行現場查看,以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根據查勘情況,城區調委會發現,範某早已改嫁,破敗的家中已多年無人居住,而宇某乙早年喪妻,出獄後一直單身生活,家中基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執行局也早已中止了對宇某乙的執行。
在溝通認識的基礎上,考慮到當事人之間越來越複雜的家庭糾葛,為妥善化解糾紛,法院與城區調委會決定,由城區居委會主導,雙方聯合進行調解。在多次共同研究探討的情況下,調解人員認為:(1)雖然在涉及宇某甲遺產繼承案件的判決中對各方應當繼承的份額做了分割,但並沒有將房產等實際分開;(2)範某現在仍然就宅基地糾紛的判決持續進行申訴,並因宇某乙沒有執行給付賠償款的判決,從而存在極大的上訪隱患及其他不穩定因素:(3)宇某乙的父母起訴三個孫女贍養,但其尚有兒子生存且有一個孫女正在求學階段, 故並不能很好地解決其贈養問題,只能更加激化矛盾,造成對立。達成共識後,調解人員初步擬定了解決以上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案。根據宇某乙父母的意見,爭取以執行和解的方式將宇某乙父母在繼承宇某甲房產中的份額抵頂宇某乙應當給付範某的賠償款,然後勸導宇某乙的父母不再起訴三個孫女。
初步擬訂方案後,城區調委會與法院的同志開始分頭做範某及其女兒、宇某乙及其父母的調解工作。但範某明確拒絕了以上調解方案,同時提出因宅基地糾紛和與宇某乙等的矛盾問題,本人及女兒也不願再要房產。有鑑於此,調解人員及時對調解方案作了調整。經詢問宇某乙及其父母關於房產的處理意見,宇某乙及其父母願意舉債購買屬於範某及其三個女兒的份額,同時表示如範某減少賠償數額,則一併清結對範某的賠償款問題。調解工作終於出現重大轉機。此後因當事人之間就房產的價款及賠償款的多少意見差距很大,經由調解人員主持,雙方進行了拉鋸式的協商。經過一個多月的反覆磋商並由範某的親友做其思想工作,最終在八月中旬,範某及其三個女兒與宇某乙及其父母達成了一攬子解決矛盾糾紛的調解協議,使這起跨越十年,久執無果且矛盾越來越激化的糾紛圓滿得以化解。
調解結果
各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宇某乙及其父母購買屬於範某及其三個女兒的房產份額,同時給付範某賠償款。
案例點評
此糾紛的調解經驗告訴我們,在一些連環糾紛或著特殊的案件中,如無人民調解組織的介入,法院可能更注重單個案件的執行與否,但又無法及時快捷圓滿地做到執行完畢。而如無法院對人民調解的支持,人民調解組織也很難將涉案的所有矛盾糾紛一體化解決。只有以大調解工作的銜接與配合為切入點,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特有的調解優勢及智慧,法院充分發揮審判的指導及規範作用,整合資源,把握契機,才能更好更快地解決更多的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