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是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一種行為。它往往是解決爭議的最後手段。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不同,它採取的是「誰主張,誰舉證」,承擔舉證責任一方,在舉證不能之時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舉個簡單的例子:甲乙之間因為借款發生糾紛,甲主張自己借款給了乙,乙說自己沒有向甲借款,此時甲應當舉出借條、轉帳憑證等證據證實其借款給了乙。如果甲不能舉出上述的證據,則法院不會相信甲乙之間存在借款行為,不會讓乙歸還欠款。
所以,民事訴訟起關鍵作用的在於證據。
那麼,什麼是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和勘驗筆錄等證據,爭議不大,檢察官今天結合最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帶你知曉電子數據如何在民事訴訟中應用。
電子數據包括哪些?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5、其它以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還是之前的那個借款的例子,如果是銀行的電子轉帳回單或者說甲乙之間關於借款的聊天記錄就屬於電子證據。
電子數據具有技術依賴性,存儲與傳遞的隱蔽性,易於變造性和可恢復性等特徵。
實踐中我們提交電子數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
從規定中對電子數據類型列舉我們不難看出,上述信息通過網絡平臺、通訊軟體或各種方式傳送、保存,而我們在舉證過程中必須實現信息與案件當事人的一一對應。以微博發布虛假信息為例,如要追究現實中被告的侵權責任,必須證明發布的微博帳號是屬於被告控制之下,微博帳號的註冊信息能夠與被告身份信息一致。
電子數據,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必須在庭審中提交、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