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經常看到戀愛中的情侶由於分手,而要求對方歸還所贈予的財物的情況。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去處理呢?
小方和男朋友相戀兩年,男朋友在交往期間十分大方,有時會給小方買很多奢侈品,並且每個月還給小方3000元的生活費。但是在雙方準備見父母時,男朋友的父母不同意他們結婚,得知兒子為小方花費數十萬元時非常氣憤,強烈要求小方歸還這數十萬元的財產,雙方最終鬧到了法庭上。
法院認定為該筆財產為雙方戀愛期間的贈予情形,駁回男方父母請求歸還財產的請求。
其實,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給予對方的財物分手後能否要求歸還,法律上有這樣幾種規定:
(一)若是對方贈予的是比較貴重的財物,例如房產、汽車等等,則需要根據雙方是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1)如果雙方只是單純的戀愛,並沒有考慮到結婚,則這期間的贈予的財物屬於自願行為,不能要求歸還;
(2)如果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並以約定婚約贈予對方的財物,比如彩禮、聘禮等等,若是雙方由於各種原因解除婚約,那麼贈予的財物應當進行歸還。
根據我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當該條件沒有實現時,雙方的贈予就不再具備法律效力,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解除,對方贈予的財產將回歸到原始的狀態。
(二)如果雙方在戀愛期間只是贈送小額的財物,這種歸還請求一般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男女雙方只是為了表達愛意贈送的小額禮物或者現金,通常是沒有考慮到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如果分手後要求返還這些財物,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對男女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物是否能夠歸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當然,這不包括彩禮的返還,通常彩禮錢在沒有締結婚姻關係時主張歸還是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彩禮與一般的禮物是截然不同的,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贈予行為。我國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對彩禮相關問題也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要求對方歸還彩禮若是屬於下列情形的,則其主張應該得到支持:
1、男女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
2、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當事人本身家庭條件非常困難的。
我們從上面的內容中可以了解到,戀愛中的情侶分手後能否要求對方歸還所贈予的財物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的。因此,戀愛過程中的貴重財物要想清楚後再進行贈予,避免日後出現這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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