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算起戀愛帳!男方要求返還4萬元,女方卻說「他有老婆小孩」

2020-09-04 河南商報

戀愛期間,你儂我儂,

心啊肝啊都恨不得掏出來表心意,

何況錢財禮物?

可一旦分手,

撕破臉索要錢物的事也不在少數!

浙江台州仙居一對「情侶」分手了,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財物,並告到了法院:

我這錢是作為彩禮送給她的。她不願意跟我結婚了,就應該把錢還給我!

而女方說:

他與我戀愛時,是有老婆小孩的,所以,給我的錢,不算彩禮!

那麼這起案子到底怎麼判呢?

2019年11月,應某和王某在一次聚會上認識,很快兩人就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應某經常給王某買各種禮物、送紅包,帶王某出去遊玩。可是,甜蜜了不到半年,兩人就鬧分手。

在極力挽回無果後,應某拿著一份轉帳記錄向仙居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在戀愛期間得到的4萬元錢。

法庭上,兩人你來我往,細算了一筆戀愛經濟帳。

應某稱,王某一開始以償還他人借款等為由向他要錢,為了討好和滿足王某,他前前後後總共轉帳了5萬元。此外,兩人在一起的共同生活花銷、去外面玩的錢都是他支付的。至今,王某才歸還了1萬元。

「我給王某的錢和東西,都是在雙方確立戀愛關係並約定結為夫妻的前提下,作為彩禮送給她的。現在王某不願意跟我結婚了,就應該把錢還給我!」應某說。

「應某與我戀愛時,他是有老婆小孩的,直到今年4月左右才離婚,我跟他之間並不存在婚約。」王某在法庭上辯稱,「而且,應某轉給我的錢,其中3萬元是為了買禮物送給我的,521元與999.99元都是應某給的表白紅包,其餘的錢都用於共同消費了。」

給付彩禮是男女雙方為了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禮金或禮物的社會現象。

就本案而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原、被告之間無訂立婚約給付彩禮的行為;其次,原告大部分的贈與行為發生於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告要求將在與被告交往期間為討好被告而贈與的錢物及與被告共同消費支出定性為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除了上述普通的花銷外,可能還會牽扯到金銀首飾、車子、房子等其他「巨額花費」,這些東西到底算誰的,分手後究竟能不能要回來?

對此,本案的承辦法官吳勇智解釋,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戀愛期間發出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或轉帳,比如521元或1314元,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愛意的一般贈與行為,分手後不要求返還。一些日常生活的開支比如雙方互相請吃飯,或者買一些小禮物等,分手之後也是不需要返還的。另外,根據地域習慣,締結婚約的雙方按照當地習俗所給付的『見面鈿』『見面禮』、金銀首飾等財產,一般作為贈與處理,不予返還,有特殊精神意義的物品除外。」吳勇智解釋,但是,在戀愛期間的借貸,如果有明確的借條或在轉帳時備註了「借款」,分手之後應當返還。對於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支出,通常被認為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贈與,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應當返回贈與一方。

(來源:台州晚報、廣州日報)

原標題:「情侶」分手,在法庭上算起戀愛帳!女方一句話驚呆眾人…

編輯 施尚景 吳冰 首席編輯 華麗娟

相關焦點

  • 「情侶」分手,在法庭上算起戀愛帳!女方一句話驚呆眾人……
    浙江台州仙居一對「情侶」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財物,並告到了法院:我這錢是作為彩禮送給她的。她不願意跟我結婚了,就應該把錢還給我!而女方說:他與我戀愛時,是有老婆小孩的,所以,給我的錢,不算彩禮!那麼這起案子到底怎麼判呢?
  • 「情侶」分手,在法庭上算起戀愛帳!女方一句話驚呆眾人
    浙江台州仙居一對「情侶」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財物,並告到了法院:我這錢是作為彩禮送給她的。她不願意跟我結婚了,就應該把錢還給我!而女方說:他與我戀愛時,是有老婆小孩的,所以,給我的錢,不算彩禮!2019年11月,應某和王某在一次聚會上認識,很快兩人就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應某經常給王某買各種禮物、送紅包,帶王某出去遊玩。可是,甜蜜了不到半年,兩人就鬧分手。在極力挽回無果後,應某拿著一份轉帳記錄向仙居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在戀愛期間得到的4萬元錢。
  • 情侶分手後被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二審再敗訴
    鬧得沸沸揚揚的煙臺情侶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寶馬車車款以及紅包在內86萬元的糾紛案,在10月27日公布二審結果,女方敗訴。 徐小姐堅稱二人交往期間產生的經濟贈與並不是所謂的「彩禮」,是其提起上訴的理由,網友們對這件事也爭議不休! 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些什麼?
  • 新餘一對戀人同居一年後分手,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訂婚禮金
    近日,一位滿面愁容的中午婦女挽著一個20出頭的年輕女孩,在兩位中年的男士的陪伴下,走進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圓桌法庭。幾分鐘後,一對中年夫婦在律師的陪同下也進入法庭。這是一起因同居期間矛盾引發的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禮金的婚約財產糾紛。
  • 一見鍾情訂婚後男方悔婚,昔日恩愛情侶鬧上法庭!江西男子要求女方...
    本報訊 青年男女一見鍾情訂婚,不久又悔婚分手,昔日情侶因彩禮鬧上法庭。近日,江西萍鄉上慄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進行調解一起返還彩禮糾紛案件。據悉男方張某某和女方柳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一見鍾情,確立戀愛關係。
  • 一對情侶準備結婚,女方突然要求追加彩禮20萬元,男方一紙訴狀......
    男方一紙訴狀,將女方起訴至獻縣法院——近日,獻縣法院出具了一份調解書。調解書上寫明:宋某(女)返還吳某彩禮10.5萬元。原來,獻縣的吳某在與宋某談戀愛期間,給宋某買了一輛車,並給了她彩禮6萬元。就在兩人準備結婚時,作為女方的宋某突然向吳某提出追加彩禮20萬元的要求。吳某自然不肯答應,雙方為此鬧得不歡而散。
  • 分手後被男方起訴返還86萬彩禮!女方反駁:我的青春和貞潔呢?
    暗戀期間男方為了追求女方,贈送大量的貴重禮物,紅包或者汽車什麼的,在分手後還需要返還給對方嗎?近日,山東招遠當地法院審理了一起"分手後男友討要回86萬彩禮"的案件,有效的回答了這個問題。徐女士與男友俞先生戀愛兩年,戀愛期間俞先生為了追求徐女士給她發了大量紅包,總計86萬元,其中還包括一輛38萬多的寶馬車。
  • 沒登記結婚就分手的情侶 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基本案情】王某與劉某經媒人介紹相識,不久王某在媒人的撮合之下就按照當地農村的風俗,把年滿21歲的女孩劉某接到家中來「看家」,隨女孩一起過來看家的有女方的母親、弟弟、妹妹及表弟等,男方也按著風俗給了來看家的每一個女方客人包了紅包,以表吉利;同時王某也向女方劉某呈上了見面禮58000元現金。
  • 離婚帶女,女方再嫁獲8萬彩禮。男方起訴,法院酌情確定返還1萬元
    被告(女方)答辯稱: 我和原告(男方)在去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當天,他到我家裡,我抱著4個月兩天的小孩見面之後,都說還可以,微信聊聊天后就在一起了
  • 男女雙方確立戀愛後,男方母親婚前轉帳給女方是彩禮,還是婚前贈與?
    分歧本案中,男方母親婚前轉帳給女方是彩禮還是婚前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方能否請求女方返還?對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45萬元款項系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且該款項實際用於原被告用於生活開銷,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
  • 男方婚前給女方買車,鬧翻後要求女方退還,法院:退不了
    就在兩個人準備結婚的時候,作為女方的宋某突然要求男方給自己20萬元的彩禮,而男方果斷的拒絕了,最後雙方鬧得不歡而散。而在分手之後,吳某就將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宋某返還自己的15萬元。這15萬元當中有6萬元是彩禮錢,而9萬元是吳某當時為宋某買的一輛轎車,當時登記在宋某的名下,而在吳某把這輛車買完之後,這輛車一直都是宋某在使用的。而宋茂被吳某要求返還彩禮錢之後,宋某表示拒絕。宋某表示只會歸還6萬元,而車是屬於吳某贈予他的。
  • 分手後被起訴返還86萬彩禮!女方叫冤:我的青春和貞潔呢?
    戀愛期間男方為了追求女方,贈與大量的貴重紅包禮物或者汽車錢財什麼的,那麼在分手後需要返還給對方嗎?山東招遠當地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分手後男友要回86萬彩禮」的案件,有效的回答了這個問題。徐女士與男友俞先生戀愛兩年,戀愛期間俞先生為了追求徐女士給她發了大量紅包,總計86萬元,其中還包括一輛38萬多的寶馬車。
  • 86萬彩禮案後續來了,被判返還84萬,女方不服繼續上訴
    我們都知道訂婚以後再分手,女方肯定要把彩禮返還給男方,可是戀愛期間雙方互贈禮物,分手之後還要不要再返還呢?近日,山東一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分手後男友討回戀愛期間贈送女方的所有財物」案件,也算是正面為大家解答了這個問題。此案正是大眾關注的「86萬彩禮」案件。
  • 女方隱瞞懷孕結婚,男方可否要求賠償?賠償範圍?
    問:女方與男方結婚,短暫同居後即分開,八個月後,男方獲悉女方生產一子。男方主張小孩非其親生,向法院起訴離婚,可否支持?答:應啟動親子鑑定程序。男方主張不存在親子關係,若女方無證據證明親子關係存在,亦拒絕配合親子鑑定,可推定小孩與男方非父子關係。女方隱瞞有孕事實,存在欺詐,且雙方同居時間較短,感情冷漠,對男方要求離婚的訴請,應予支持。問:男方可否要求女方退還禮金?答:女方隱瞞有孕事實存在過錯,但不能因此導致禮金退還。
  • 訂婚出13.8萬元彩禮,女方拒不退還。法院:按80%比例返還
    1.判令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親)向原告(男方)返還婚約彩禮138000元並賠償逾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按照年利率4.35%計算,從本案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兩被告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親)向原告(男方)返還一件項鍊(價值9688元),一件手鐲(價值5900元)。
  • 男方母親婚前轉帳給女方是彩禮還是婚前贈與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被告(女方)於2015年10月經媒人介紹確定戀愛關係。2016年3月,兩人因瑣事分手,2016年10月,雙方再次複合。2016年10月,原告的母親通過本人名下帳戶轉款45萬元被告名下。其後,因雙方終止戀愛關係,故原告訴諸法院。
  • 山東女子分手後,被要求返還86萬"彩禮",法院判其返還,她叫冤:我的青春和貞潔怎麼辦
    據媒體10月31日報導,山東當地法院對一起案件進行二審判決,要求女子分手後返還男方贈與的86萬元錢,該女子十分不服,表示還會繼續上訴。女子徐某與前男友俞某相識後交往兩年,在兩年中,男方經常給她轉紅包,數額大多為幾千元,最高達11萬元,俞某還為自己的女友買了一輛價值30餘萬元的寶馬車。
  • 滄州一對情侶準備結婚,女方突然要求追加20萬彩禮 男方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
    男方一紙訴狀,將女方起訴至獻縣法院——近日,獻縣法院出具了一份調解書。調解書上寫明:宋某(女)返還吳某彩禮10.5萬元。原來,獻縣的吳某在與宋某談戀愛期間,給宋某買了一輛車,並給了她彩禮6萬元。就在兩人準備結婚時,作為女方的宋某突然向吳某提出追加彩禮20萬元的要求。吳某自然不肯答應,雙方為此鬧得不歡而散。
  • 如果說女方要求男方有房有車,那麼男方可以要求女方什麼條件?
    現在男方對女方沒有要求,只要有女孩願嫁就高興死了。 你家女兒寶貝,娘生爹養的,人家兒子也不是充話費送的。憑什麼就要房子車子還有那麼多彩禮?男方多了個兒媳,女方就沒多個女婿? 還好意思問人家是要愛情還是要錢?
  • ​男方母親婚前轉帳給女方是彩禮還是婚前贈與
    對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45萬元款項系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且該款項實際用於原被告用於生活開銷,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即便返還上述婚前贈與款項,鑑於該款項系男方母親轉帳給女方,男方主體不適格,應駁回男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