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生家暴情況後有哪些救濟途徑?

2020-12-20 騰訊網

前 言

201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近年來,人們的反家庭暴力意識顯著增強,實踐中對於具體案件的處理也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了家庭暴力行為。接下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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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請求賠償

題題題

案情:原告高某、被告姜某經他人介紹相識,於2013年11月舉行結婚儀式並領取結婚證,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4年12月8日,因雙方發生口角,被告進而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嘴部流血。經法醫鑑定,原告高某被打傷口唇部,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作出對被告姜某行政拘留五日的決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及財產分割。

審理:沭陽縣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係,但婚後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繼而發生爭吵甚至毆打,後被告因毆打原告致原告輕微傷而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也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準許。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評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裡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並對另一方造成傷害且情節嚴重的,可以判決實施家暴的一方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妻子要求離婚,遭丈夫跟蹤騷擾

題題題

案情:李某和張某婚後初期夫妻感情較好,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雙方性格差異太大,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分居生活一段時間後,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在法院審理李某與張某離婚糾紛過程中,李某多次到張某父母家鬧,搶奪小孩,發簡訊騷擾張某。在庭審後跟蹤張某,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張某及家人生活和工作。張某隨後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張某及家人、搶奪小孩。

審理:泗陽縣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張某的申請符合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條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申請人張某及其兒子、父母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請人李某搶奪其兒子李某林。如被申請人李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人身保護令的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家暴者如果違反人身保護令,有可能被法院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出警記錄可作為認定家暴的證據

題題題

案情:申請人臧某訴稱,被申請人李某有家庭暴力習慣,經常毒打臧某,自2016年2月至今,李某已毆打臧某三次,申請人均報警處理。2016年3月3日下午,李某又到臧某公司騷擾滋事,導致臧某不敢回家。此外,李某還經常毆打其兒子,侮辱威脅臧某父親。李某的行為嚴重危害了申請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法院經調查了解到,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李某經常因一些小事對妻子臧某和兒子進行打罵,並有辱罵申請人父親的行為。

審理:宿城區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被申請人李某的行為嚴重危害申請人臧某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裁定,禁止李某對臧某實施任何形式的毆打和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臧某及其父親和兒子行為,如違反上述禁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將予以訓誡,並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的處罰。

評析: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就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可出具告誡書,其中就有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暴的警告。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當受害人在遭遇家暴時要及時報警,以得到關鍵證據和警方保護。

4.人身保護令不是紙老虎

題題題

案情:劉某(女)與蔣某於2016年7月結婚。後二人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執。2018年4月19日,劉某因被蔣某毆打,報警併入院治療。同年4月24日,劉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審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劉某面臨家庭暴力風險,遂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裁定禁止蔣某騷擾、跟蹤、毆打、威脅劉某及其近親屬;禁止蔣某在原告租住住所200米範圍內活動。上述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後,蔣某並未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繼續對劉某進行騷擾、辱罵及毆打。2018年5月20日,蔣某再次對劉某實施暴力,導致劉某多處軟組織挫傷入院治療。因蔣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決定,對蔣某拘留十日。

評析:該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處罰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案件。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具有強制效力的行為禁令,能夠落到實處,不僅要靠當事人的自覺遵守和相關單位的監督,同時也需要對違反者進行依法制裁。對於公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採取訓誡、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讓施暴方受到相應的法律懲處,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

5.不離婚單獨申請「人身保護令」

案情:申請人鄭某系上杭縣南陽鎮人,與丈夫曹某於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子一女。曹某脾氣暴躁,稍有不順便對鄭某拳打腳踢,特別是酒後更是大打出手,經常對鄭某實施家庭暴力。鄭某無奈曾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公安機關教育後,其丈夫曹某以自己家務事自己會處理為由不以為然,毫無悔意。無助的鄭某隻好向法庭求助。

法庭接到鄭某的求助後,審查了鄭某所提供的被打傷照片、醫療病歷、報警記錄等證據,並和鄭某進行了細緻交談。鄭某說,自己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但孩子還小,一心想給孩子完整的家,還不想離婚,到法院就想找個辦法制止曹某的家庭暴力,免遭毒打。

審理:法院審查後認為,鄭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依法向曹某發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曹某對申請人鄭某實施家庭暴力,並要求當地公安、司法、婦聯、村委等組織協助執行。同時,法庭還對曹某予以批評教育,指出家庭暴力行為對婚姻家庭和社會的危害,違反禁令應承擔罰款、拘留等法律後果,教育曹某珍惜家庭,禁止家暴。目前,該「人身保護令」已生效。據悉,該案為上杭法院審結的首起單獨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規定,人身保護令並不依附於離婚訴訟才能申請,如果受害人不想離婚,只是希望免遭家暴,就可以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評析:在現實當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並沒有離婚的訴求,只是想讓對方停止施暴,《反家庭暴力法》為此提供了條件,在夫妻關係還沒有完全惡化階段,司法提前介入,對防止家庭破裂能起到一定作用,有利於家庭和諧。

同時,法官提醒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人不能忍氣吞聲,否則會縱容施暴者的暴力行為,要及時向公安、司法部門報案,注意保留受傷害證據,如醫院病歷、醫療發票、受傷照片、施暴者的保證書等,這些是法院認定家暴行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力證據。

知識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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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發生家暴情況後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反家暴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規定了三種救濟途徑: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證據資料?

答: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注意保存好相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

問: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答: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但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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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龍巖法院網、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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