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學習】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2020-09-10 烏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四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

一方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司宇

審稿/胡曉雲 審核/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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