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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四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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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一方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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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速遞】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方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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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說「典」 | 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每日說「典」欄目每個工作日帶你讀民法典亮點法條。一方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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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一方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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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小課堂 | 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開發區法院推出「法典小課堂」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四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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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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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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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婦聯【與法同行微課堂】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新疆婦聯【與法同行微課堂】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2020-12-09 11: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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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每日一「典」: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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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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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每日一課】54·受欺詐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應如何維權?
【案例】小麗欺騙小王與之籤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小王發現受欺詐後,應如何維權?如果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如何維權? 【說法】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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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之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為,且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效力持續存在。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需要有撤銷權的相應主體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下面的情形為可撤銷法律行為第一種,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法律行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二種,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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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學法律: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跟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因為欠缺有效條件,但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而是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裁定之後才是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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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無論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還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由於缺乏有效條件所致,但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是無效的,而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裁定是否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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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講解《民法典》|關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概述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於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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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張律師解析:本條是關於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如何界定重大誤解,什麼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誰才有權撤銷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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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147條——151條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四種:一是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受到欺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是受到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四是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劉先生的遭遇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因此劉先生可以據此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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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規範變化及適用規則
最終形成更為科學合理的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體系。(二)從國家強制幹預向遵行意思自治轉變《民法通則》中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都規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體現了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強制幹預。《合同法》採用區分原則,規定了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合同,損害其他民事主體利益的則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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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一)概念 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又稱為相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