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思
鄭先生在某酒店購買了10張自助餐券,由於一些私人原因,其中3張餐券在票面標明的期限內未能消費,申請延期又遭拒,他於是將酒店告上法庭。近日,天河區法院對這宗案件作出判決,認定酒店的做法有違公平原則,判決酒店返還3張券的預付款924元。
餐券過期錢打水漂?
2012年11月18日,鄭先生在天河區某酒店消費3080元用以購買10張晚餐餐券(海鮮),該餐券背面記載:只能在有效期內使用;有效期為2013年2月17日。這期間,鄭先生共消費了7張餐券,但由於一些私人原因,有3張券未能在有效期內及時消費。
同年5月7日,鄭先生發電子郵件給酒店,請求將3張餐券的有效期延長至2013年6月17日。鄭先生說,他被告知「酒店財務政策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客人沒有來消費,禮券視為作廢」,如果客人在有效期的時間內在徵得酒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給客人不超過半個月的延期,但他的餐券過期已經3個月,無法提供延期。
未享受服務誰之過?
「過期」的餐券就得自認倒黴?鄭先生不這麼看,他認為,酒店將餐券設置有效期屬霸王條款,交涉無果後,他於是將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退還預付款。
酒店方面則認為,任何人購買自助晚餐券,都應該知悉有效期是三個月,雙方締結餐飲服務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有效期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酒店方面還表示,因為食物具有時令的特點,餐廳會因為不同的時節的安排會有不同的服務,原來的自助晚餐已作更改,不能繼續履行。
酒店認為,因鄭先生個人原因,未能按約定享受服務,過錯在鄭先生一方,是鄭先生導致了合同無法履行,因此請求駁回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單方設期限有失公平
天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餐券屬於一種預收款行為,酒店應當依約提供相應服務,如不能提供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酒店就餐券單方面設定期限,在鄭先生未予消費的情況下,不予延期或退款,有違公平原則。法院於是判決,酒店返還鄭先生3張餐券的預付款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