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有個女士大齡晚婚,其夫也是鑽石王老五。
他們婚後感情很好。
男方父母一直希望他們儘早要孩子,丈夫也是這個想法。
這個女士事業到了上升關鍵期,擔心生了孩子就無力事業發展,所以不想生孩子,並把這個想法告訴了男方及其父母,結果男方和父母都很不高興。
【陳群律師觀點】
一、正確認識:
生育是夫妻的權利,計劃生育也是夫妻的義務,不可偏廢,不應當只認識到其中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二、平等協商:
生育與否、什麼時候生育,既是夫妻關係的大事,也是人生的大事,夫妻之間應該平等協商,互相理解並尊重,儘量照顧到雙方的意願和需求。
三、事前規劃:
夫妻雙方要安排好孕育,不要心血來潮、臨時起意,不要「說懷就懷」、毫無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條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四、國家提倡:
獨生子女政策實行了幾十年。
但獨生子女政策巳經過時了。
國家的生育政策在近年是發生了較大變化的,不再鼓勵獨生子女,國家現在已經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國家不僅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還表示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並且對再生育子女的個數沒有限制,而是把這個規定權限「下放」給了省級人大。
五、傳統觀念:
在咱們的文化傳統中,「結婚生子」從來都是相提並論的,是人們的共識,是人生的「默認程序」。
結婚不生孩子,要麼是身體原因,有病,生不了;要麼是經濟原因,太困難了,養不起;主動選擇不生,卻是極少的人的特殊的人生選擇,這種選擇,極具個性,很難被外人理解和接受。即使是文明開放的今天,也仍然是極小眾的群體。
所以,如果某女士或某男士要結婚而不生孩子,最好在戀愛時說清楚,讓對方及其家庭有個思想準備、能夠理解並配合你。
如果結婚後再聲稱自己處於事業上升期,為了事業而暫時不生孩子,或者終身不生孩子,畢竟讓對方有些不舒服,甚至難以接受。
因為這是在他意料之外的,是不合常理、常識的。
六、客觀規律
生孩子是有條件的,有最佳生育年齡的,不是什麼時候都想生就生,也不是生了就好。
當然,事業也有成長期。
當兩者矛盾衝突時,就要學會正確對待。
過了一定年齡,再想生育,可能就有心無力了。
夫妻都是對方的惟一。一方在婚後突然告訴對方:「我為了事業,不願意生孩子。」對對方來說,都是無情的限制、殘酷的剝奪。
而事業,還是有機會的。並且在婚前,您是知道自己的事業要不要全心投入的。
所以,本律師表示,從法律的、道德的、傳統的多角度看,不宜在婚後突然以事業發展為由不生育。
您在戀愛、結婚前,完全可以獨立自主地決定自己不婚、不育;
您也可以在戀愛中明確告訴對方及其父母:自己只結婚不生孩子。
如果他們理解並支持,再建立丁克家庭;
但是婚後突然宣稱不要孩子,不合適。
希望你們能妥善處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