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志勇,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於武漢市新洲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向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於武漢市新洲區,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楊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於武漢市新洲區,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
三人分別以犯組織、介紹賣淫罪而被判刑。
向某、楊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在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武久陽光城商業樓1號樓5樓經營一家名為「武漢市新洲區九尾狐酒店」(以下簡稱「九尾狐酒店」)的旅館,楊某為法定代表人,向某負責具體經營管理。
近日,楊志勇至九尾狐酒店找向某、楊某商談在酒店安排賣淫女(俗稱「技師」)為嫖客提供性服務,隨後雙方開始合作。楊志勇通過網絡等途徑招募賣淫女後安排到九尾狐酒店從事賣淫活動,酒店為賣淫女免費提供住宿,向某在嫖客需要性服務時負責將賣淫女帶至嫖客所在房間。雙方制定了600元、900元、1200元三個價位的服務項目,賣淫的收入則按客源分配。若嫖客系向某、楊某招攬,則由酒店直接向嫖客收取費用,後再由向某用微信將部分收入轉帳給楊志勇,楊志勇再向賣淫女發放「工資」;若客人系楊志勇帶至酒店嫖娼,則由楊志勇向嫖客收取費用,在向酒店支付60元至100元不等的房費後,其餘費用由楊志勇按項目比例與賣淫女進行分配。
三人的賣淫活動開展兩月後,民警接匿名舉報後對九尾狐酒店進行檢查,在酒店8557、8512、8507房間分別查獲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的賣淫女魏某、李某甲、陳某及嫖客楊某、程某、李某,及在酒店房間等待接客的賣淫女姚某、李某乙、楊某某。
後經調查,被告人楊志勇利用網絡發布招聘信息,先後組織多人到被告人向某、楊某開設的武漢市新洲區九尾狐酒店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楊志勇非法獲利13000餘元,被告人向某、楊某共同非法獲利20000餘元。
三人被捕後,對其罪行供認不諱,並供述了酒店有6名女技師提供賣淫服務的三種檔次,一種是60分鐘客人和女技師發生一次關係,收費600元,分給技師300元;第二種是90分鐘內發生2次性關係,收費900元,分給技師500元;第三種是包夜,從凌晨12點到早上8點次數不限,收費1200-1300元,分給技師700元。
最後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志勇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告人楊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我國法律規定賣淫嫖娼為違法行為,向某,楊某身為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卻還懷著僥倖心理一再挑釁我國法律,這種行為實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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