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房屋租賃活動中,大多會有租賃開始一次性收到一年或者多年租金的情況;而即使「一年」,通常也不會是「1月1日——12月31日」,這種概念並不大。也就是說,無論一年還是多年,都會出現跨年度預收租金的情形。這種業務涉及增值稅、附加稅費、印花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各不相同。
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如果公司一次性預收租金,則應就所預收租金全額依法計算、申報增值稅。
至於附加稅費,則其徵收環節與增值稅相同。
二、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通常,合同多半會在租賃開始之前已經籤訂,則合同籤訂時即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
三、房產稅
實事求是地講,現行稅收政策對於一次性預收房租,房產稅如何繳納,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房產稅屬於地方稅種,各省會有明細辦法;具體把握口徑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一下。(另外,若對於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情形,一般會在代開發票時一次繳納房產稅。)
四、企業所得稅
對於收取跨年房租,企業所得稅規定相對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相關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五、關於發票開具
現行稅收文件對於開具發票的時點,主要有兩個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既然「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則預收房租時即可全額開具發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類似一次收取跨年租金,也是「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或者「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總之就是分期確認。
因此,依據上述原則,分期開具發票也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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