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9年4月將閒置的一處辦公樓對外出租,協議約定2019年4月25日一次性收取3年的房租,請問我公司是否應按收取的房租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答:《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否一次性全額納稅,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明確規定,各省市一般按照地方標準執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6號)第一條規定,按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的,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納稅人應於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按租金收入計徵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於實際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豫地稅發〔2005〕39號)第二十條規定,按房產價值計徵房產稅的,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地稅機關確定;按租金收入計徵房產稅的,原則上按稅款所屬期限分期徵收,特殊情況下可以對納稅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徵收入庫。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出租房屋房產稅相關規定的公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規定,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當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繳納房產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按月分攤後的價值;合同約定有免租期的,分攤的租賃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內,由房屋產權人根據房屋原值按月計算繳納當月房產稅。凡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出租房屋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按照代開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綜上,對於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一次性全額繳納房產稅,還是按租賃期分攤繳納房產稅,各地規定不一,你公司在繳納稅款時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稅務局確認執行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