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歷史上又稱租稅、捐稅或賦稅,是國家的產物。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稅收是伴隨國家的起源而起源,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稅收和國家一樣,是個歷史的範疇,存在於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
01
國家的起源
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原始社會晚期,社會生產力有了發展,農業的發展,畜牧業、原始手工業的出現,產生了社會分工,勞動生產率有所提高,開始有了剩餘產品,從此有了生產資料和剩餘產品的私人佔有,出現貧富差距,直至產生階級。為了把階級利益衝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範圍內,需要有執行這一社會職能的、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出現了管理公共事務的國家雛形。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矛盾激化,推動社會變革,原始社會晚期向奴隸社會發展。堯舜禪讓,夏禹傳子家天下,為強化其統治,國家起源,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就是國家的雛形。
02
稅收的雛形
稅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著國家起源而起源。夏王朝是我國出現最早的奴隸制國家,從夏代開始就有了稅收的雛形。有無早於「夏貢」的稅收雛形!《史記》:「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可追溯至高辛氏時代。高辛氏即帝嚳,為『五帝「之一,相傳為黃帝曾孫,約在公元前26世紀至21世紀之間。帝嚳果有其人!據《中國歷代食貨典》卷一百一十賦役部記載上古時代賦役二則,其中之一就是「帝嚳[帝嚳(kù),姓姬,為上古五帝之一。他是黃帝的曾孫,「生而神靈,自言其名」。帝嚳是上古時期「三皇五帝」中的第三位帝王,前承炎黃,後啟堯舜,奠定華夏基根,是華夏民族的共同人文始祖。]高辛氏正畛均賦」,將「均賦」列入「賦役部」,可見帝嚳時代就有每種稅收的雛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稅收伴隨國家起源而起源,國家不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為了執行其社會職能提供物質基礎,憑藉政治權力參與社會剩餘產品分配,這就是稅收。稅收與國家的關係,馬克思曾指出:「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恩格斯對此也有闡述:「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要公民交納費用——捐稅。捐稅是從前的氏族社會完全沒有的,但是現在我們卻十分熟悉它了。」
我國稅收起源於原始社會晚期向奴隸社會的變革時期,形成於奴隸社會晚期向封建社會的變革時期。稅收由起源不完全形態到完全形態,經歷了發展演變的漫長過程,形成歷時160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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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名稱
我國稅收歷史上稱呼較多,一般多謂「賦稅」。
關於「賦」字。古代對於軍事、戰爭的徵用為「賦」,與後代的田賦是兩回事。「賦」由「貝」、「武」兩字組成。「貝」字代表貨幣,古代曾以貝殼代替貨幣。「武」字詞典解釋,關於軍事、投擊為「武」。史料介紹人民在生產、生活中常遭不測事件,發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們在向國家納「賦(貝)」後,國家組成武力,保衛、保護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樂業。「稅」由「禾」、「兌」兩字組成,「禾」者為農產品,古代實物稅賦主要為從土地收穫的穀物。「兌」者兌換也,即交換之意。人民將生產的穀物交納給國家,換取國家保護人民的生產、生活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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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發展
稅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到近代,不同的賦稅形態,反映了稅收的發展變化;
夏:稅收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夏代的土貢又稱「九貢」,是我國最早的稅收形式。《夏書》中有「職聽訟,收賦稅」的「嗇夫」,現存的《尚書·禹貢》,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稅法。孟子說:「夏后氏五十而貢」, 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按其收穫量的十分之一納貢。
商:商代仍沿襲夏的貢制,有「殷人七十而助」之說,即每家耕種七十畝私田,還有公田七十畝,由八家共同耕種,此為「助」,即「助耕」, 稅率約為十分之一。
周:西周實行井田制,推行「徹法」。所謂「周人百畝而徹」,就是九百畝井田,將其中一百畝公田的收穫上繳國家。周代還實行「貢法」, 分「萬民之貢」和「邦國之貢」,是各國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獻納物品的制度。此外還有「九賦」,包括關稅、市稅和各種資源開發稅、物產稅等。
春秋戰國:春秋戰國時期,井田制逐步瓦解,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多少收稅,這是古代田賦制度的重大變化。
秦:秦漢時期,稅收制度較為規範和完善,如在秦律中已有《田律》、《關市律》、《金布律》等。秦統一後,在中央設立「三公九卿」,即以「治粟內使」和「少府」分別管理國家的財政和稅收。但由於秦朝橫徵暴斂,「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制二十倍於古」,導致秦朝迅速覆滅。
漢:漢代承襲和發展了秦制,重農抑商,漢高祖《賤商令》要求對商人「重租稅以困辱之」,在重農方面,強調「與民休息」、「輕徭薄賦」,並將稅收納入「上計制度」進行管理,並對某些稅種設立專管官員,如鹽官和鐵官等。
隋唐:從隋文帝至唐開元年間,社會經濟呈現蒸蒸日上之勢,隋文帝在全國推行均田制,使農田得到迅速發展,也促進了工商業的繁榮,史稱「古今稱國計之富者,莫如隋」。唐初,推行租庸調製,租:每受田丁每年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男子滿21歲為丁),若輸稻則為三石。庸:每丁每年為官府無償服役20天,不股役者可納絹或布代替,一天折納絹3尺。調:隨鄉土所產,每丁一年納綾(或絹)2丈,綿3兩,納布者則為2.5丈,另輸麻3斤。唐中期,宰相楊炎主持制定「兩稅法」,取消了租庸調法按人丁為依據徵收賦役的作法,改為以戶為單位,按土地、財產多少分別徵收地稅和戶稅兩項,開闢了稅收「以資產為宗」的新階段,是中國賦稅史上的一件大事。唐中後期,由於國家財政困難,開始對鹽、茶、酒徵稅,同時沿襲前朝舊制,繼續徵收商稅和關稅。
宋:宋代沿襲唐兩稅法,田賦每畝在一鬥上下。宋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規定各地政府每年夏收和秋收前,分兩次向農戶放貸,年息二分,谷熟之後歸還貸款。同時,對豪強大戶,也「強與之使出息」。宋政府不僅從青苗法的推行中獲得大量的利息收入,還避免了貧民下戶受高利貸的盤剝。宋代的賦稅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田賦夏、秋二稅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例日趨減少,礦、鹽、茶、工商稅收類和專賣等稅的收入比例日益增大,並漸趨佔主要地位。宋初頒布《商稅則例》,規定了應稅物的名目和住稅百分之二十、過稅百分之三十的稅率。
元:元代南北稅制不同,稅賦不一,素有「南重於糧,北重於役」之說。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元代稅收因地、因戶而異,允許大戶包稅,重視商業,商人可享受減免稅或包稅等優惠。元代稅收貨幣化比例加大,自宋出現「交子」以來,賦稅徵收鈔幣愈來愈多,日趨普遍。
明:明代工商業高度發展,在江南等地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社會經濟的變化,使稅收制度也產生了變化,除江南等產米區繼續繳納實物以外,其餘地區繳納稅糧的大都變為繳納稅銀,實物稅被貨幣稅逐步代替,從而貨幣稅完全通行到田賦、差役、工商稅等各方面。另外,明代工礦、商稅和專賣收入在稅收總額中佔據主導地位。為擴大財政收入,明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首輔張居正頒行「一條鞭法」,主要內容為: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徵收,並折收銀兩;賦役由「民收民解」制改為「官收官解」制。從而簡化了賦役的徵收手續,增加了財政收入,使國家「太倉粟可支十年」、「其盈餘數十百巨萬」。
淸:清康雍年間實行「攤丁入地」,完成了我國封建社會最後一次重大的賦役稅收制度改革,將沿用兩千餘年之久的田畝、人丁分別課役的制度合二為一,最終使地丁合徵。既相對平均了賦役負擔,又減輕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生產積極性。
中華民國時期:分為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一是北洋政府時期(1912 ~1927) 這一時期國家的主要稅收為帝國主義列強所控制,地方軍閥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稅收制度,苛捐雜稅層出不窮,人民負擔繁重。田賦仍為正供,包括地丁、漕糧、租課、差徭和雜稅等。開徵兩種新稅印花稅和通行稅。稅收管理方面,開始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二是國民政府時期(1927~1949) 這一時期的稅制,一方面對原有稅種進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開徵了一些新稅種。
1928年起實行中央、省兩級財政體制,明確劃分國家稅與地方稅。稅務管理機構,在中央財政部設直接稅署、賦稅司、稅務署、關務署、緝私署、鹽政司、專賣事業司分管各稅和專賣事務。在稅收徵管方面,設立了納稅登記制度、複查制度、納稅制度、檢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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