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責任,《民法典》關於保證合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2021-01-08 中華第一財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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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重要修訂說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本章「保證合同」系《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類型。本條為保證合同的定義。

一、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系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原則規定以及效規定。《法典》在保留主債權債務合同效,保證合同效的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修訂了但書條款,將意定例外修訂為法定例外。

二、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保證合同內容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四、保證合同形式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系保證合同的形式規定。《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採取書形式,《法典》在保留該規定的情況下,進步明確保證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的書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五、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系保證式的般規定。《法典》沿襲《擔保法》第16的規定,將保證分為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但是,《擔保法》規定保證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法典》對此作出修訂,規定前述情形下應認定為般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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