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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並因此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有過失一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時,依法應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特徵:1.違約責任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產生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依法預先約定; 3.違約責任原則上具有相對性; 4.違約責任是一種具有補償性的財產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1.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債務人對其違約行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便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債務人亦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