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規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2020-12-18 中華第一財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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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並因此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有過失一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時,依法應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特徵:1.違約責任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產生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依法預先約定; 3.違約責任原則上具有相對性; 4.違約責任是一種具有補償性的財產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1.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債務人對其違約行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便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債務人亦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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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來了,如何理解締約過失責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如何讓文本上的民法典「活」起來?近日,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2020年3月25日,谷某經人介紹與毛某達成商品房買賣合意,雙方口頭約定:價款為78.8萬元,過戶時間為4月1日,過戶當天籤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谷某支付購房款60萬元,餘款辦理按揭手續後付清。
  • 論締約過失責任
    我國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項新的制度予以明確規範。因《合同法》對締約過失責任規定得較為原則與簡單,理論界和司法界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諸多方面尚有不同觀點。本文試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法理基礎、構成要件、適用情形、賠償範圍等有關法律問題作一粗淺探討。
  • 淺析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性質
    關鍵詞:締約過失;法律性質;侵權之債  締約過失,作為「法學上之發現」,其系統論述最早見之於德國法學家耶林《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之損害賠償》一文,作為一項正式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最早規定在《德國民法典》之中,其後各國紛紛效仿借鑑,「學說繼受此一理論者有之,判例採之者有之,立法明定者亦有之」。
  • 淺議締約過失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雖與締約過失責任極為相似,但它並非是完整意義上的締約過失責任,而原來的三部合同法(即《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未在具體條款上對締約過失責任作出明確、特別的規定。直到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才系統地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完善了合同責任制度,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
  • 締約過失責任初探
    例如1940年《希臘民法典》第198條之規定:於為締結合同磋商之際,因過失致相對人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契約未成立亦然。此規定隱含的意思是:締約之際因過失致相對方損失,契約已成立,也應負締約責任,該規定只不過強調契約未成立這種情況而已。根據我國新《合同法》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以合同未能有效成立為條件。
  • 民法案例解讀之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轉包天水市秦州區娘娘壩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由,收取了原告張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並出具了收條,作為擔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條上簽名。 -《民法典》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項新的制度予以明確規範。[1]  我國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起步較晚,在《合同法》頒布前,雖然也有學者對締約過失責任引起關注,作些理論性的探討,但由於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也不可能有實踐經驗可總結。我國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確規範。
  • 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嗎?
    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嗎?合同的籤訂並非一帆風順,需要雙方圍繞交易事項進行多次洽談,內容符合雙方需求後才會訂立合同。一方發出要約,一方做出承諾,是最快速高效的形式。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甲假借訂立合同,使用乙商場的洗衣機,如果因此造成洗衣機無法再次銷售等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合同籤訂前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雖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有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 淺析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成立的依據是《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並非一個有效的合同。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有違反誠實作用原則的行為且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件,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違約責任以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因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如果沒有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沒有生效,則不產生違約責任。  (二)可否由當事人約定不同。
  •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及認定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過錯主要表現為: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指一方當事人並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只有為了損害對方利益。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故意隱瞞關於其自身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故意隱瞞出賣的標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賣的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對方提供不存在的虛假的情況,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今年1月發布的《民法典》規定:自甘風險行為,責任自負!
    根據《民法典》規定,張某應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確立了「自甘風險」的原則:自願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衝浪屬於高危險運動,只要不是張某故意,惡意撞人,王某就應該自甘風險。所以張某沒有賠償責任。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
    (三)法律規定說,締約過失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同契約、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樣是債發生的原因,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特殊請求權。誠信原則是法制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而出現,在此之前,民事法律已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在某些社會關係不能被現行法律所調整,但不調整卻明顯對該社會關係的當事人不公平的情況下,為彌補這種不足,締約過失責任應運而生,然後在誠信原則的指導下,對法律的直接規定調整不到的地方進行規制,發揮漏洞補充的作用,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衡平。
  •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關於締約過失責任內涵的界定,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結合同之時一方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者不成立時,從而使對方遭受到損害而應承擔責任。有的學者則認為,是指因其過失使契約不成立的一方對他方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成立而遭受的損失所負的賠償責任。
  • 【學法】締約過失責任全面講解及案例分析
    原告(購房單位)與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雙方於2000年7月5日籤訂購房意向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擬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積共計7195平方米(實際成交面積以正式合同為準),每平方米單價為2500元,房屋交付日期為2001年第二季度。
  • 擔保人的責任,《民法典》關於保證合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重要修訂說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本章「保證合同」系《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類型。本條為保證合同的定義。一、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 《民法典》關於質權的規定,從2021年1月1日施行
    【重要修訂說明】此系《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關于禁流質規則。《法典》在保持禁流質規則的情況下,規定若當事事先明確作出流質約定的,權利仍能享有擔保權益,可以依法抵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民法典》「第二編物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二)動產質權的效力1.
  •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二、締約過失責任類型有哪些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1、惡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屬於此類。2、欺詐諦約。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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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規定:結婚不是討債, 2021年開始彩禮不用給!《民法典》彩禮被取消!到在底保護誰?出軌怎麼懲罰?《民法典》的出臺,「一典立、九法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都說,「一典立、九法廢」,《民法典》的出臺,意味著《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同時廢止。
  • 《民法典》違約責任九大條款詳細解讀
    通過對比可知,比如非金錢債務繼續履行中,新增一款規定非金錢債務履行不能時的司法終止;新增違約方對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的負擔;第 582 條將質量不符合約定修訂為較為概括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新增債權人受領遲延的規定等。本文梳理了《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主要條款,進行逐一精細地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