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締約過失責任全面講解及案例分析

2021-03-02 雲南民企法務通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過錯違背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應承當的民事責任。

  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賠償範圍

  固有利益: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籤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四、案例分析  

  原告(購房單位)與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雙方於2000年7月5日籤訂購房意向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擬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積共計7195平方米(實際成交面積以正式合同為準),每平方米單價為2500元,房屋交付日期為2001年第二季度。意向書第七條第一項約定「乙方(原告)待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甲方(被告)請照圖被批准後5日內根據本意向書籤訂正式購房合同」;第三項約定「若因甲方(被告)售房價格變動影響乙方(原告)籤訂正式合同,甲方(被告)應按乙方(原告)購房總價的5%賠償乙方(原告)損失」。另原告提供售房宣傳資料一份,證明被告已對外銷售房屋。原告訴求,被告未按意向書之約定與原告籤訂正式購房合同,被告之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籤訂正式購房合同的義務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99625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意向書約定的籤約義務是合同義務,在雙方已經具備籤約條件的情況下,被告未按意向書之約定與原告籤訂正式購房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1.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與原告籤訂房屋買賣合同。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義務,應支付原告違約金899625元。案件受理費14006元由被告負擔。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意向書並不是成立的合同書,上訴人未協力促進合同成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2.將一審判決第二項變更為「上訴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899625元」。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

  (一)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二)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三)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四)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限於信賴利益的損失,不等於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通過履行可獲得的利益,且這些利益應該是在締約是可以預見的範圍之內,賠償以受損害方的損失為限,賠償的目的是使雙方利益狀態恢復到磋商訂立之前;違約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履行方式、額度等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履行違約責任的目的是讓合同雙方到達合同依約依法履行完畢的狀態。

  七、經驗總結  

  合作雙方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秉持互利共贏的合作態度,主動依法履行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遇到阻礙可能會損害對方利益時,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對方,減少對方因訂立合同、履行合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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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其相反,對締約過失性質的認識在我國大陸學者中則存在諸多不同看法,究其原因,正如李中原先生所言,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在於我國大陸學者對締約過失性質的認識依據基本上是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民法理論的簡單照搬[ ],而甚少注意到我國的立法實際,特別是新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筆者試圖正本清源,對兩岸締約過失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以辨明其性質。
  • 論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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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締約過失理論的提出,推翻了傳統契約法無合同便無責任的觀念,對傳統契約法形成了強大的衝擊。雖然《合同法》確立締約過失責任,但對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未作明確規定,理論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觀點。因此,對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作一探討是很有必要的。
  • 法官看法:淺議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
    立法上,總的來說,法的事業是以現有的法條為基礎而開展的,沒有完備的法律規範就會導致法律適用和法律使用上的漏洞,就會出現越來越多因法律漏洞存在而導致的糾紛,不利於社會和諧,文明發展;司法上,通過明確締約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使得審判活動中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的判決結果達到一個統一,做到案結事了,提高審理判決機關的辦事效率和結案率。
  • 民法案例解讀之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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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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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關於締約過失責任內涵的界定,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結合同之時一方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者不成立時,從而使對方遭受到損害而應承擔責任。有的學者則認為,是指因其過失使契約不成立的一方對他方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成立而遭受的損失所負的賠償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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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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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析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運用侵權行為責任理論來尋求救濟,則可能由於侵權行為的成立條件較為嚴格而難以達到目的。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則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促成交易,維護交易的安全。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一方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使得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承受損失的,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需要對受損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 《民法典》來了,如何理解締約過失責任?
    速裁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後,給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明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指出雙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各自的責任。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各自在締約過程中存在的締約過失,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毛某同意退還谷某預付的購房款5萬元,並承擔谷某的相關經濟損失2000元,並當庭兌現完畢。雙方握手言和。
  • 締約過失責任以違背誠信為一般歸責標準
    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1、2項及第58條第2句均明文以過錯為歸責標準,亦可推論,過錯乃現行法上締約過失責任的一般歸責要件。不過,有學者認為,為保障自由競爭秩序,提供充分的締約自由空間,以適應我國處於自由競爭尚待發育的市場經濟狀態,應強化責任要件以防止締約責任對自由市場可能造成的妨礙,使故意成為締約責任的一般歸責標準,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成立無過失信賴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從法律繼受過程及司法實踐來看,合同法第42條第3項具有前合同責任一般條款的屬性,其關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確立了前合同責任的一般歸責標準。
  • 談談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締約磋商過程中,當事人為了締結合同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準備工作從而產生費用,也更容易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因此當事人應承擔比不作為義務要求更高的先合同義務。
  •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