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過錯違背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應承當的民事責任。
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賠償範圍
固有利益: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籤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四、案例分析
原告(購房單位)與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雙方於2000年7月5日籤訂購房意向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擬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積共計7195平方米(實際成交面積以正式合同為準),每平方米單價為2500元,房屋交付日期為2001年第二季度。意向書第七條第一項約定「乙方(原告)待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甲方(被告)請照圖被批准後5日內根據本意向書籤訂正式購房合同」;第三項約定「若因甲方(被告)售房價格變動影響乙方(原告)籤訂正式合同,甲方(被告)應按乙方(原告)購房總價的5%賠償乙方(原告)損失」。另原告提供售房宣傳資料一份,證明被告已對外銷售房屋。原告訴求,被告未按意向書之約定與原告籤訂正式購房合同,被告之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籤訂正式購房合同的義務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99625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意向書約定的籤約義務是合同義務,在雙方已經具備籤約條件的情況下,被告未按意向書之約定與原告籤訂正式購房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1.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與原告籤訂房屋買賣合同。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義務,應支付原告違約金899625元。案件受理費14006元由被告負擔。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意向書並不是成立的合同書,上訴人未協力促進合同成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2.將一審判決第二項變更為「上訴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899625元」。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
(一)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二)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三)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四)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限於信賴利益的損失,不等於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通過履行可獲得的利益,且這些利益應該是在締約是可以預見的範圍之內,賠償以受損害方的損失為限,賠償的目的是使雙方利益狀態恢復到磋商訂立之前;違約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履行方式、額度等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履行違約責任的目的是讓合同雙方到達合同依約依法履行完畢的狀態。
七、經驗總結
合作雙方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秉持互利共贏的合作態度,主動依法履行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遇到阻礙可能會損害對方利益時,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對方,減少對方因訂立合同、履行合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