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失責任

2021-01-10 學歷就業規劃師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

在締約磋商過程中,當事人為了締結合同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準備工作從而產生費用,也更容易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因此當事人應承擔比不作為義務要求更高的先合同義務。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階段的開始為要約生效時,締約階段的終點為合同成立時。在要約生效前因一方過錯行為導致另一方受損害的,可適用侵權法予以救濟。因當事人過錯導致合同無效被撤銷的場合下,亦可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違反先合同義務類型:違反誠信締約義務,違反告知義務,違反保密義務,違反保護義務、通知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的最主要責任形式就是損害賠償,以另一方當事人受有損失為要件其範圍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被追認而造成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具體包括:訂約費用:為定約合理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鑑定費、諮詢費;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標的物合理支出的運輸費、租金等;及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如因當事人違反保護義務、保密義務等先合同義務而侵害對方人身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的場合下,應賠償締約人在合同利益之外所享有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因對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

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是造成對方損失的原因,即二者在法律上具備因果關係。

相關焦點

  • 淺析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準確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人民法院公正處理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重要前提。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有過錯的締約方才應因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 締約過失責任初探
    例如1940年《希臘民法典》第198條之規定:於為締結合同磋商之際,因過失致相對人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契約未成立亦然。此規定隱含的意思是:締約之際因過失致相對方損失,契約已成立,也應負締約責任,該規定只不過強調契約未成立這種情況而已。根據我國新《合同法》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以合同未能有效成立為條件。
  • 論締約過失責任
    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有過錯的締約方才應當因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 淺議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後,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違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免責問題,因為要約、承諾階段不存在實際履行問題,故在此階段,當事人之間要麼不存在實際損失,要麼相對人在要約有效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情勢前已有信賴利益損失,此種損失與不可抗力並無聯繫,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有過錯的一方對此前的信賴利益損失應賠償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及認定
    而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的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雙方為籤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即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義務,包括協助、照顧、保護、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1]  我國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起步較晚,在《合同法》頒布前,雖然也有學者對締約過失責任引起關注,作些理論性的探討,但由於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也不可能有實踐經驗可總結。我國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確規範。
  •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一方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使得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承受損失的,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需要對受損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關於締約過失責任內涵的界定,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結合同之時一方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者不成立時,從而使對方遭受到損害而應承擔責任。有的學者則認為,是指因其過失使契約不成立的一方對他方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成立而遭受的損失所負的賠償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在現實社會中,由於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雙方合作關係因一方違背其依據所產生的義務,導致損失另一方信賴利益,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因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其中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從而形成的一種民事糾紛。那麼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 淺析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性質
    學者一般都把締約過失行為和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單方允諾等一起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把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並列為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類型,也就是說在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看來締約過失是一種獨立的債。他們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建立締約過失的一般原則,以此來彌補現行侵權法在締約階段對當事人利益保護的不足。
  •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分析!
    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損害對方信賴利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招標投標活動是一種相對複雜和特殊的合同締約過程,在合同成立前因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故意或過失行為損害對方信賴利益,受損害方通常只能主張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有哪些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合同,與誰訂合同,訂什麼樣的合同。為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
  • 法官看法:淺議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
    1986年,耶林在其發表的《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或不成立之損害賠償》文中就指出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此理論被稱為「法學上的發現」。[1]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2](1)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接觸或磋商這是時間界限,締約過失責任是針對的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負擔的責任,合同成立後締約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需承擔的責任不適用這締約過失責任規則,同時這也是主體界限,締約過失責任僅發生在磋商當事人之間。
  • 締約過失責任以違背誠信為一般歸責標準
    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1、2項及第58條第2句均明文以過錯為歸責標準,亦可推論,過錯乃現行法上締約過失責任的一般歸責要件。不過,有學者認為,為保障自由競爭秩序,提供充分的締約自由空間,以適應我國處於自由競爭尚待發育的市場經濟狀態,應強化責任要件以防止締約責任對自由市場可能造成的妨礙,使故意成為締約責任的一般歸責標準,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成立無過失信賴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從法律繼受過程及司法實踐來看,合同法第42條第3項具有前合同責任一般條款的屬性,其關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確立了前合同責任的一般歸責標準。
  • 《民法典》來了,如何理解締約過失責任?
    近日,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2020年3月25日,谷某經人介紹與毛某達成商品房買賣合意,雙方口頭約定:價款為78.8萬元,過戶時間為4月1日,過戶當天籤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谷某支付購房款60萬元,餘款辦理按揭手續後付清。
  • 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嗎?
    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嗎?合同的籤訂並非一帆風順,需要雙方圍繞交易事項進行多次洽談,內容符合雙方需求後才會訂立合同。一方發出要約,一方做出承諾,是最快速高效的形式。在這一過程中,雙方沒有最終確認關係,不受合同約束,如果一方行為侵害另一方利益應當如何追究責任呢?甲想要從乙商場購買一臺洗衣機,雙方在討價還價、貨比三家、約定質量保障後籤訂買賣合同。此後如果商場不按時將洗衣機送到甲家,構成違約。如果甲不及時支付洗衣機的價款,需要對乙承擔違約責任。那如果在籤訂買賣合同前,甲並非真心實意從乙商場購買洗衣機,只是看中七天無理由退款,想要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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