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
在締約磋商過程中,當事人為了締結合同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準備工作從而產生費用,也更容易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因此當事人應承擔比不作為義務要求更高的先合同義務。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階段的開始為要約生效時,締約階段的終點為合同成立時。在要約生效前因一方過錯行為導致另一方受損害的,可適用侵權法予以救濟。因當事人過錯導致合同無效被撤銷的場合下,亦可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違反先合同義務類型:違反誠信締約義務,違反告知義務,違反保密義務,違反保護義務、通知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的最主要責任形式就是損害賠償,以另一方當事人受有損失為要件其範圍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被追認而造成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具體包括:訂約費用:為定約合理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鑑定費、諮詢費;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標的物合理支出的運輸費、租金等;及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如因當事人違反保護義務、保密義務等先合同義務而侵害對方人身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的場合下,應賠償締約人在合同利益之外所享有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因對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
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是造成對方損失的原因,即二者在法律上具備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