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網友諮詢: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四川索正律師事務所簡海洋律師解答:
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是使權利人恢復到未信賴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時的狀態,是一種恢復原狀的保護,保護向既往發生。信賴利益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產生的損失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四川索正律師事務所簡海洋律師解析:
合同的成立並不影響締約過失責任的形成,即使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只要一方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的義務,並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雙方應謹慎注意,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是民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民事責任中具有獨立的價值,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確定,是立法體系日漸完善的體現。它使得民法中的債法體系更加充實,使得合同義務延伸到了締約階段,從而使法律對合同當事人的保護達到圓滿。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締約上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洩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