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治理「校鬧」?教育部9問答詳解

2020-12-11 MBA中國網

【MBA中國網訊】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9問答詳解,一起來看↓↓↓

1.請簡單介紹一下《意見》制定出臺的背景。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學校辦學安全託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近年來,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侵害學校、師生合法權益,挑戰法律底線,影響社會穩定。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對「校鬧」治理做了原則規定,但實踐中還缺乏有針對性的具體政策舉措,各地和學校在預防和處置「校鬧」的體制機制還不健全,缺乏獨立、權威、有效的糾紛化解機制、風險分擔機制和「校鬧」處置機制。一些地方往往息事寧人、「花錢買平安」,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基層教育部門和學校普遍反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問題已成為教育管理和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難點痛點問題,導致一些學校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課外活動,幹擾了素質教育的實施。「校鬧」行為破壞法治底線,也不利於學生法治觀念和規則意識的養成,影響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解除學校後顧之憂,教育部自2018年底開始研究制訂治理「校鬧」的專門文件。文件起草過程中,全國政協給予直接指導,2018年12月以治理「校鬧」為主題專門召開對口協商座談會。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給予了大力支持。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也非常關心「校鬧」治理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和提案。經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教育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意見》。

2.什麼是「校鬧」,主要表現為哪些行為?

答:「校鬧」是指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意見》規定了8類「校鬧」行為: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2)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意見》規定,對於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也可以參照處置「校鬧」的辦法予以處置。

3.《意見》為什麼專門強調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

答:實踐中,「校鬧」的主要誘因是學校安全事故糾紛。防控風險、預防事故,減少發生糾紛,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或消除「校鬧」行為。《意見》首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要求各有關部門、各級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各項制度、機制。

一是規定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

二是要求學校完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範機制,壓實安全責任。

三是規定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並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

四是規定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五是規定學校要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範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意見》還提出,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工作。

4.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何保障受傷害方合法權益?

答:《意見》要求處置學校安全事故要遵循客觀中立的原則,平等保護各方權利,注重維護受傷害學生的權益。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教師管理不善、行為不當等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給予損害賠償,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

《意見》要求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給予及時救助、維護合法權益,要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意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學生權益保護中心,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

5.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解決機制?

答:實踐中,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對於責任認定、賠償數額等,受傷害方往往傾向於強調學校責任,向學校提出超出法律規定訴求和較高數額的賠償請求。由於雙方之間缺乏中立、權威、有效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學校在事故處理中必須直接面對受傷害方,一些學校處置應對不專業、不到位,受傷害方和學校容易產生對立情緒,往往難以達成一致。由於訴訟途徑費時長、程序多、成本高,許多受傷害方不願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往往選擇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的手段。

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意見》強調要以法治方式解決糾紛。

一是推動平等協商。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雙方無重大分歧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應堅持自願、合法、平等原則,理性表達訴求。學校應指定專門人員、受傷害者親屬應推選代表參與協商。

二是注重人民調解。《意見》要求教育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內高等學校可以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大力推進第三方調解,實現能調盡調。

三是便利訴訟渠道。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裁判。對於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學校、法律援助機構等視情況可以給予一定的幫助。

6.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分擔機制?

答:目前大多數學校都投保校方責任險,但難以覆蓋各類傷害事故情形,且賠償額度較低,難以為學校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分擔風險。

《意見》從四個方面推動建立政府、社會、市場、家庭共同參與的多元化風險分擔機制。

一是政府財政補貼購買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

二是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財政補貼。

三是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

四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7.如何看待一些學校擔心發生安全事故而取消體育課、社會實踐等現象?

答:體育運動、社會實踐活動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受教育者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學校因為安全風險而取消體育課、社會實踐活動,有不當,也有無奈。

一方面,學校這樣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頭上懸著安全問題這把利劍,學校不堪承受安全壓力和「校鬧」行為。解決這一問題,首要的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各級黨委政府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託底,學校的安全底板築牢了,後顧之憂解除了,自然就會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另一方面,學校也要客觀理性認識安全風險,關鍵是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通過保險等各種機制分擔安全風險。《意見》規定,學校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8.學校安全立法工作有什麼進展?

答:近年來,各方面對學校安全立法比較關注。教育部此前也做了大量的立法研究和調研,教育部門對制定學校安全法的呼聲較為強烈。目前,由於立法資源非常緊張,學校安全法尚未列入十三屆人大常委立法規劃。

下一步,我們擬推動先行制定相關行政法規,積極爭取支持,推動《學校安全條例》制定工作。目前,山東、江西、湖南等一些地方先行制定了相關地方性法規,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意見》提出,積極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健全學校安全法治保障。

9.下一步推動《意見》落實有哪些舉措?

答:將從五個方面推動《意見》貫徹實施。

一是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多種方式做好《意見》學習宣傳工作,準確理解文件精神、準確把握工作要求,確保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將《意見》精神和要求傳達到各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

二是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制定分工方案,細化教育、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等各部門責任。同時健全工作協同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推動試點,探索經驗。選擇若干地方和學校,分別就《意見》中確定的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警校聯動機制、學校安全區域制度、學校保險制度、政府聯席會議制度等開展試點。

四是彙編案例,加強指導。搜集、遴選各地、各學校依法處理學校安全問題、處置「校鬧」行為的具體案件進行彙編和分析,為學校提供具體指導。推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案例。

五是健全機制,形成長效。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全國現場會,推廣成功經驗,推動《意見》確定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地生效,讓校長切實感到不發愁、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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