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八類行為被明確為「校鬧」--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意見》構建...

2020-12-25 中國網教育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明確將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界定為「校鬧」,並提出相應治理措施。今天上午,教育部召開2019年首場教育金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意見》有關情況。

據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介紹,《意見》借鑑了治理「醫鬧」的執法,遵循客觀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原則,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

《意見》明確了八類「校鬧」行為,具體包括: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將被嚴厲打擊。《意見》明確,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還突出「預防為先」的理念,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要求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範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

「由於缺乏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和充分有效的損害賠償機制,造成少數家長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的手段。」鄧傳淮說。對此,《意見》指出,要實現「不鬧也賠」,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

而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現象,《意見》堅持「鬧也不賠」原則。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為避免政府領導出於息事寧人的考慮,片面加重學校責任,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糾紛處理。對於因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的訴訟,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

《意見》強調,要發揮公安機關重要作用,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要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防止輿論炒作、混淆視聽;要加強法治教育,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設區的市以上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建立學校安全聯席會議制度。

此外,《意見》明確規定,學校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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