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ns(2001)認為IEP具有合法、承諾、溝通、解決、管理、評鑑六項功能。
1.符合法律的規定;
2.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當的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
3.促使家長成為與教師平行的計劃參與者,整合教師及家長對學生的評量和期望,擬定統整及全面性的教育計劃,促進彼此溝通;
4.透過IEP解決教師與家長間對學生需求和目標的差異;
5.作為教學管理的工具,促進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是教學活動不致散漫無結構;
6.品質監控的角色,以評鑑是否有效地實施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
鈕文英認為課程教學的流程包括四階段:
(1)教學前評量(2)課程計劃(3)教學(4)教學後評量
IEP是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擬定的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的計劃;透過它,教師為每一位學生擬定學年和學期教育目標,而後依據學生的IEP設計課程。
IEP是協助計劃於管理課程和教學的過程(目標導向),也是產品(證據)。
《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1.零拒絕,提供所有身心障礙學生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性評量,指身心障礙學生在接受特殊教育安置之前,必須接受一個完全個別化、沒有歧視的評量
3.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
4.最少受限制環境
5.正當程序
6.家長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