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國教育部將「啟動《學前教育法》立法」寫在工作要點中,學前教育這個獨立學段有位階高、約束力強、全面而專門的獨立法規,將為我國未來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學前教育的獨立法案,可以為我國《學前教育法》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鑑和參考,筆者這裡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介紹一下臺灣的情況。
我國臺灣地區於2011年6月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法,並於2014年廢止之前的《幼稚教育法》。該法的出檯曆經14年之久,教育行政人員邀請幼兒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幼兒園園長教師、家長、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舉辦多次座談會與公聽會。該法也成為當代臺灣地區幼教領域變更幅度最大、爭論較多的一部法案。
立法背景
20世紀前葉,臺灣地區的人口呈現幼年化的形勢;但從1983年開始生育率一直下降,達到了「人口替代水準」,進入了低生育階段。少子化成為臺灣地區人口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已有的學前教育體制無法適應發展的變化,再加上經濟發展後的年輕父母對幼教的價值觀念大幅度轉變,父母工作與教養的兩難劇增、已有幼教法案的執行困難,使得臺灣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提出要重新撰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就是臺灣地區2012年前施行的託幼分離政策與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倡導的託幼整合政策背道而馳。託兒所是照顧性機構,招收2-6歲幼兒,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規範和管理,主管機關是社會行政機關;幼稚園(2012年前稱幼稚園,後改為幼兒園)是專門的教育機構,招收4歲以上幼兒,隸屬於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依據《幼稚教育法》規範管理。幼稚園與託兒所的歸屬不同,但教育目標、內容、招生對象有很多相同之處,導致教育和教養資源浪費、人力浪費、教養品質不高、師資培育與課程教學也都有一系列問題。在人口結構急劇變化,託幼分離問題不斷凸顯的狀況下,學界與老師對「教育與照顧」合二為一的呼聲不斷高漲,亟待新法案的誕生。
立法內容
法案分為總則、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幼兒權益保障、家長權利與義務、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罰則、附則共8個部分60個條款。
總則,開宗明義地闡明法案是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的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並明確界定了幼兒、幼兒園、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的內涵,嚴格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管理事項與權責,要求各個層級的主管機關分層管理、互相配合。
幼兒園設立及教保服務,採取理念先行、規範在後的方式,明確要求各個教保服務機構應該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的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的原則,推動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和教保服務人員的共同責任。尤為強調的是政府的職責所在是要提供優質、普及、平價、近便的教保服務,給處於不利條件的幼兒優先提供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機會,並就實際情況對幼兒輔助費用。該部分釐清了幼兒園公立、私立的兩種性質,限定了辦園程序、招生人數、保教目標與內容、早期療育與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內容、社區服務的職責。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明確了幼兒園的教職工分為園長、教師、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四類,嚴格規定了每類人員應具備的資格、管理、權益。其中,公立幼兒園教保工作人員依據《師資培育法》管理,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管理。無論哪種性質的幼兒園,2-3歲幼兒與保教人員的比例是8∶1,3-6歲幼兒與保教人員的比例是15∶1。這裡要強調的是,保教員也是在幼兒教育專科以上的學校畢業,修畢教育學程,但與教師比較而言,缺少半年的實習經歷和教師資格證書,與教師的工作有90%的重合,兩者都需每年研修18學時。此外,該部分還對不能擔任幼兒保教服務人員或不能擔任幼兒園負責人的情況進行規約,以保障幼兒園的健康運營。
幼兒權益保障,要求幼兒園從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演練與緊急事件處理三塊保障幼兒的基本權益。在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部分,對幼兒園的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等設備與資源進行嚴格規定。安全管理部分涉及幼童專用車的規格、標識、顏色、運載人數、公路監理、駕駛員執照、配備隨車人員等各項內容的規約。演練與緊急事件處理側重保教服務人員的基本救命訓練,適當處理幼兒的緊急傷病的能力與反應。
家長權利與義務,要求幼兒園必須成立家長會,家長可以向幼兒園詢問教保服務政策、品質監督機制、許可證、收費規定、教保人員學歷證照、幼兒園評鑑報告等相關信息,幼兒園不得拒絕,同時家長或監護人也應履行繳費、參加幼兒特殊需求研討、親子活動、提供幼兒健康狀況信息的義務。
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部分,該部分側重不同性質幼兒園的收費項目管理,公立幼兒園由主管機關訂立收費標準,私立幼兒園根據市場運營報備主管機關。無論幼兒園性質如何,只要幼兒園招收了經濟、文化、身心及族群不利的幼兒,政府都要對幼兒提供補助。所有幼兒園都需要接受前項檢查和基礎評鑑,每5年一輪,由幼兒教育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並公布評鑑結果。
對違法的負責人、教保工作人員、洩露幼兒信息的行為人及違背法規的幼兒園的經濟處罰、停止招生處罰和吊銷許可證處罰。
立法成效
臺灣地區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5年來,各幼兒園完成了第一輪的基礎評鑑工作,公立幼兒園基本能夠達到評鑑要求,但一些私立幼兒園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有研究者指出,這些問題包括:私立幼兒園的教師流動性強導致教保品質難以提升,教保員和教師的工作極為相似但待遇不同可能會引發不公,離島和偏鄉的幼兒園中幼兒人數稀少難以根據各個年齡段編班,教育行政部分的分層管理權責不明給幼兒園徒增煩惱,四年制大學與二年制大專、高中職業院校的幼兒教育課程重複,培養目標失去重點,子法沒有及時研定,等等。
臺灣地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推動頗為艱辛。從1997年行政部門提出幼稚園與託兒所需要整合到2005年教育行政部門研擬出了初步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再到2006法案名稱更迭,2007年由於立法部門會期屆滿沒有完成立法程序全案退回法案,2009年終獲審議,最後到2010年再次更名,2011年通過立法。任何一部法律的研定都不那麼容易,從我國臺灣地區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立法經驗中,我們可以萃取其精華、循其經驗,推動、促進我國《學前教育法》早日出臺。
(作者杜麗靜,系金華職業技術學院師範學院講師、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博士)
《中國教育報》2017年03月26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