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因為發文聲援方方並被方方點讚,一些大學教授在網絡上被系統翻查過往不當言論,有的還正受校方調查,面臨被處分的風險。在朋友圈裡,也看到多篇聲援大學老師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文章,但大多的聲援也就僅僅只是聲援,對於學術自由的邊界並沒有太深入的探討。
在我看來,為一項權利劃定邊界可能是保護這項權利的最佳方式。在當下,如果我們真的要捍衛大學裡的學術自由,可能只有先講清楚學術自由不保護什麼,才能讓學術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護。
我很想分享馬克斯韋伯在《學術與政治》一書裡的一段話,對於在課堂上講政治敏感話題,他是這樣說的:
「有人說,並且我也同意,在課堂裡沒有政治的位置。就學生而言,政治在這裡沒有立足之地。舉例來說,如果在我過去的同事、柏林的迪特裡希 舍費爾的課堂上,和平主義的學生圍著講臺大聲叫囂,同反和平主義的學生針對福斯特教授的所做所為毫無二致,那麼儘管這後一位教授的觀點在許多方面與我毫無相同之處,我對這種事情依然會同樣感到痛惜。但是,就教師而言,黨派政治同樣不屬於課堂,如果教師是從科學研究的角度對待政治,那它就更不屬於課堂。因為對實際政治問題所持的意見,同對政治結構和黨派地位的科學分析完全是兩碼事。如果是在公眾集會上講論民主,他無須隱瞞自己的態度;在這種場合,立場鮮明大致是一個人難以推卸的責任。這裡所用的詞語,不是科學分析的工具,而是將其他人的政治態度爭取過來的手段。它們不是為深思熟慮疏鬆土壤的鏵犁,而是對付敵手的利劍,是戰鬥的工具。與此相反,如果在講座上或課堂上,以這種方式使用詞句,那未免荒唐透頂。例如,如果要在課堂裡討論民主,就應當考慮民主的不同形態,分析它們的運行方式,以及為每一種形態的生活條件確定具體的結果。然後還要將它們同那些非民主的政治制度加以比較,並努力使聽講人能夠找到依據他個人的最高理想確定自己立場的出發點。但是,真正的教師會保持警惕,不在講臺上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將任何一種態度強加於學生。當然,「讓事實為自己說話」是一種最不光明正大的手法。那麼,我們為何應當這樣做呢?我首先得聲明,一些頗受尊重的同仁認為,這樣的自我約束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即使有可能做到,也不過是出於一時的怪念頭才避免表態。這樣,人們便無法以科學的方法向任何人證明,他作為學術教育工作者的職責是什麼。他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認識到,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係或文化價值的內在結構是一回事,而對於文化價值問題、對於在文化共同體和政治社團中應當如何行動這些文化價值的個別內容問題做出回答,則是另一回事。他必須明白,這是兩個完全異質的問題。他是否還應當問一下,為何不能在課堂上兼談兩者呢?我的回答是,講臺不是先知和煽動家應呆的地方。對先知和煽動家應當這樣說:「到街上去向公眾演說吧」,也就是說,到能批評的地方去說話。而在課堂上,坐在學生的面前,學生必須沉默,教師必須說話。學生為了自己的前程,必須聽某位教師的課,而在課堂上又沒有人能批評教師,如果他不盡教師的職責,用自己的知識和科研經驗去幫助學生,而是趁機漁利,向他們兜售自己的政治見解,我以為這是一種不負責的做法。」
在「教師不應是領袖」一節裡,他繼續說:
「如果聽任所有的學院老師在課堂上扮演領袖的角色,情況將更為嚴重。因為,大多數以領袖自居的人,往往是最不具備這種角色能力的人。最重要的是,不管他們是不是領袖,他們的位置根本沒有為他們提供就此做出自我證明的機會。教授感到他有做年輕人顧問的職責,並享有他們的信任,他可以由此證明自己同年輕人私交不錯。如果他感到,他的職責是介入世界觀和政治意見的鬥爭,他大可以到外面去,到生活的市場上去這樣做,在報章上,集會上,或無論他喜歡的什麼地方。但是,在聽眾可能有不同看法,卻被責令保持沉默的地方,讓他來炫耀自己信仰的勇氣,這未免太容易些了?」
我們看關於學術自由的文章,常會看到一個論點,講學自由是學術自由的核心內容,而教學自由又是講學自由的重心所在。但是,講學自由、學術自由、教學自由、科研自由、表達自由等等諸多概念之間,其實有的界限並不那麼清晰。並且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規範不同,立法語言和技術不同,對憲法基本權利的表述不同,有的概念之間又有高度重合。比如在臺灣,講學自由就等同於學術自由,學理上的通說認為包括研究學術的自由、發表學術研究成果的自由及講授學術成果的自由。
一個大學教師,在發表言論和見解時,有沒有特殊的權利?何種情況下,他的言論無需負責?何種情況下,和普通公民一樣,要受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和約束?
為便於討論,我們可以根據行為的性質不同,將大學教師的自由區分為:研究學術的自由、發表研究成果的自由、課堂教學的自由、學術交流和參加學術活動的自由,以及作為一般公民表達自己見解的言論自由。
研究學術的自由,本質是思想自由,它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第47條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原則上,研究學術的自由,除了受學術規範和科研倫理的約束外,應不受任何權力幹涉。在西方的啟蒙時代,強調思想自由主要是衝破宗教的束縛,其次才是世俗權力的幹預。我們過去流行一句話,叫做「科研無禁區」,但近幾年我們也逐漸認識到,科研並非無禁區,而是有禁區,這個禁區就是不能違背科研倫理,不能違背法律。像「基因編輯嬰兒試驗」就是人類科研活動的禁區。同樣,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也有禁區,也要受法律和文藝創作活動本身的規範倫理的約束。
發表研究成果的自由,是表達自由的一部分。教師有權將自己的研究成果通過發表或出版公之於眾,但無論是發表於學術期刊,還是出書或網絡發表,在國內亦或國外發表,都和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一樣,要受憲法第51條的約束,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課堂教學的自由,是大學教師區別於一般公民以及中小學教師的一項特殊的自由權。中小學教育是基礎教育、義務教育,針對的是未成年人,重在知識傳授和基礎學科知識技能的培養,教師應嚴格本著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課堂教學。但大學教育是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目標不僅僅是傳授專業知識,培養專業能力,也包括通識教育和人文素質教育,是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融合,不僅知識的深度與廣度遠遠超過基礎教育,對學生批判性閱讀能力、歷史思考能力、科學分析能力、創新思維能力、以及美學審美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都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學教育的課堂教學自由也必須遠遠大於基礎教育,擁有更多的課程設置自由、教材選擇自由、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自由,以及考試自由。
但是,要說明的是,教師的課堂教學自由來自於大學教師這個職務,教師供職於高校,無論公立或私立,均須受大學章程的約束,受大學或機構的約束。公立學校的教師,還要受特別公法關係的規範。教師的課堂教學也應具有一般性,畢竟,如前面韋伯所言,講壇不是公共論壇,教師在課堂上是傳授知識、技能和思想理念,絕不應是個人政治觀點的表達。因此,這也是課堂教學自由與學術研究自由的不同所在,後者主要彰顯個人見解和觀念,前者尤其是本科教學,則應對個人見解和觀念保持一定的審慎與克制。
學術交流和參加學術活動的自由,實際是形成「同行認可價值體系」的必然要求。「同行認可」是國際上學術界評價的一個基本標準。一個學術科研人員的工作和成就,總是在被同行認可之後,才會被社會上其他的各種體系認可。而一個學者所累積和形成的「同行評價」主要是通過參加學術交流和學術活動而獲得的,包括發表科研成果,也是追求同行認可。《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實際就是對參加學術交流和學術活動自由的保障。
但是,如果回到現實問題,一些大學教授在網絡社交媒體的言論,如在微博或個人博客上的言論,其實與學術自由並無關聯。因為微博這類社交媒體,不具有學術性質,也不是學術論壇,而是公共論壇,學者在微博上的言論,並不屬於學術自由範疇,而是屬於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範疇。在公共論壇,學者並不因自己的身份而享有某種特權,一樣要受憲法和法律對公民言論自由的限制和約束。你很難說,歪曲南京大屠殺歷史事實的言論是學術自由,也更不能把辱罵開國領袖的行為認為是在搞學術,這都跟學術八竿子打不著,自然也根本不在學術自由的保護範圍。
近幾年有教師因在課堂上的不當言論而被開除或處分,有的就是把公共課堂當作了宣揚個人政治觀點和理念的地方,把本應在公共論壇發表的個人政治見解在課堂上講授,這實際是對課堂教學自由的濫用。因為這是課堂教學,學生有義務聆聽。正如韋伯所說:如果他感到,他的職責是介入世界觀和政治意見的鬥爭,他大可以到外面去,到生活的市場上去這樣做,在報章上,集會上,或無論他喜歡的什麼地方。但是,在聽眾可能有不同看法,卻被責令保持沉默的地方,讓他來炫耀自己信仰的勇氣,這未免太容易些了?
鄭賢君在《公立高校教師的學術自由:講壇上的自由》一文裡就認為:學術自由必須保持對憲法的忠誠,德國、希臘、西班牙等國憲法明確規定講授自由不得免除憲法忠誠。
我國憲法同樣要求教師在行使課堂教學自由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忠誠義務。當然,這並不是說不可以批評憲法或對憲法提出完善建議,而是要尊重憲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治秩序。
說到這裡,我想再重提兩則近期的新聞:一個是香港的一名小學常識科教師歪曲史實,在網課上向學生稱鴉片戰爭的起因是「英國為消滅鴉片才發動戰爭」,遭到內地和香港的輿論批判。另一個是4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第二次審議,這意味著這部法律可能很快將會獲得通過。該法的草案就明確規定: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還規定了: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言論自由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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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閒聊亞里斯多德
說說香港的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