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己寫的道路交通事故覆核申請書和律師寫的的覆核補充意見之比較

2021-02-24 劉春城律師說法

當事人自己寫的道路交通事故覆核申請書

和律師寫的的覆核補充意見之比較


專業問題交給專業人士去解決」,「術業有專攻」,法律問題是專業問題,特別需要的是經驗、熟練。特別是交通事故覆核,只有短短的三個工作日,如果不是多年經驗,就那些交通法規、責任認定標準、規範、原則都搞不明白。

對交通事故責任不服申請覆核,很多人是一輩子頭一次經歷重大交通事故,很多律師也沒做過交通事故責任覆核工作,今天就來比較一下當事人自己寫的《道路交通事故覆核申請書》和我寫的《補充覆核意見》,因為在找我之前,當事人已經寫好並且遞交上去了,但是覺得沒把握,後找到我,讓我給看看,再寫一篇補充材料。

很多人經常問覆核的把握有多大?我只能說我不是算命的。人命關天的重大事故需要看材料,仔細研究,很多事不是三言兩語就能下結論的,否則為什麼交警在責任認定前要做那麼多工作,調查取證、做筆錄、檢驗鑑定等?而不是看一眼現場就認定責任呢?

律師不是神仙,案件結果也不是律師完全能決定的,中間涉及好多環節、好多人。我們只能保證我們自己盡最大努力,只有努力了才能成功,不努力、不爭取肯定無法成功!國家既然設立了交通事故覆核程序,覆核部門、覆核人員,這些人就不可能是吃乾飯的,不可能所有事故覆核全部維持,否則這些人員和部門就沒有必要存在了,每年還是有很多事故覆核成功的!所以必須相信法律,拿實力說話,有人說花錢、託關係、找人,律師只能告訴你行賄是犯罪,而且事故覆核不是一個人說了算,是一個專家組。另外騙子也很多,滿口認識這個認識那個,收了錢不辦事的多了去了。國家反腐這麼厲害,再多的金錢不如平安、自由更重要。

 

這是當事人寫的:


 

下面是我寫的(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名字等進行了處理,只披露一部分內容,有些需要保密):

補充覆核意見(XXX)

 

現對不服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覆核一案,補充如下意見:

一、本案事故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1、王某某駕駛的三輪摩託車是否有出廠安全合格證?是否取得國家生產許可證?未查清。

註:HHH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八條:「嚴格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準予登記的機動車必須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2、王某某駕駛的三輪摩託車左轉彎時是否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多遠開啟的?是否通過後視鏡觀察後方有來車情況?事故認定書未查清說明。

3、事故認定書寫的「屬於變動現場」與事實不符。事實是:事發後先打的110,110又讓打120,約10幾分鐘後120救護車達到現場後只是救人,沒有移動車輛。交警在事發後20分鐘到的現場,交警勘驗完畢,才挪動的車輛。本案是原始現場,未變動位置。

4、交叉路口和丁字路口不是一個概念。

二、本案事故認定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責任顯屬不公

(一)王某某突然改變同行狀態,申請人無法預見,難以避讓,應當適用拐彎讓直行的規定,由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HHH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指導意見》

第七條: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過錯嚴重程度,應當以違法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危害性、違法性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為依據。

第九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以上作用:

(一)突然改變通行狀態影響他方安全通行,他方難以避讓的;

(二)主動實施危及通行安全的行為,他方難以發覺或難以被動避讓的;

(三)依據有關規定和安全駕駛的通常要求應當避讓或者有條件避讓而未避讓的;

(四)依據公認的一般安全原則或者通行規則,可以認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以上作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事故中,路口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在來車方向較遠距離設置路口警示標誌,申請人無法及時發現路口,也無法預見王某某要突然左拐彎,等發現情況雖然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但仍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但是王某某在掉頭左轉彎過程中,自己是明知的,但其未停車瞭望,未確保安全,突然改變同行狀態,影響申請人的安全,導致申請人難以避讓,未遵守拐彎讓直行的基本通行原則,這才是事故發生的最根本原因。

(二)認定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承擔主要責任適用錯誤,申請人超車在前,王某某左轉彎在後,申請人是被動型違法,王某某是主動型違法,應認定王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事實是申請人與王某某均是同向行駛,轎車顯然要比三輪摩託車速度快,道路中間是虛黃線,對向沒有來車,三輪摩託靠邊行駛,完全具備超車條件,也合法。

在申請人超車時,三輪摩託車並沒有打左轉向燈,正常直行,三輪摩託未打轉向燈,是申請人先超的車,王某某突然掉頭左拐在後,申請人根本不知道三輪摩託要左轉,申請人超車的那一刻摩託車未左轉,因此申請人可以合法超車。當兩車接近時,王某某駕駛的三輪摩託車突然來了個大掉頭式左轉彎。申請人根本無法預見,也無法避讓。完全是王某某突然改變通行狀態造成了本案事故的發生。

關於路口的問題,是路口設置不符合國家規範,申請人行駛方向沒有提前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警示、提示標誌,申請人無法提前發現路口,只有到了正面對路口的地方才能發現標誌。本案現場是丁字路口,並不是交叉路口。不是不具備超車條件。

王某某突然改變行駛路線、方向、通行狀態,是主動型違法,其在左轉彎時理應注意觀察後方來車,判斷是否具備左轉彎條件,並且停車注意觀察,只有確認安全後才能左轉彎。申請人只是避讓不及,屬於被動型違法,主動型違法顯然要比被動型違法嚴重的多。

(三)摩託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戴安全頭盔,依法也應承擔事故責任,特別是死者王某二經法醫鑑定:死者頭部受到嚴重的鈍性暴力損傷,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與其未按照規定配戴安全頭盔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沒有認定王某二承擔事故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包庇、偏袒。

根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託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②《HHH省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若干規定》

 二、常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三)其他事故: 

3、輕便摩託車載人、二輪摩託車超額載人或乘坐人不按規定乘坐、不戴頭盔,以及非機動車違法載人發生事故,造成乘坐人傷亡的,受傷乘坐人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特別是在本案中摩託車乘車人王某二經法醫鑑定:死者頭部受到嚴重的鈍性暴力損傷,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和王某二未按規定配戴安全頭盔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其佩戴安全頭盔就不至於損傷到頭部,更不至於導致顱腦損傷死亡。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王某二及王某某、張光國、葉洪奎依法也應承擔事故責任。

(四)、王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未上交強險、未年檢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違法行為眾多,違反了路權原則、安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一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五十條第一款:「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王某某駕駛的三輪摩託車未經登記,根本沒有上路行駛的權力。

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沒有年檢、沒有保險,貨車非法載客三人。特別是經鑑定,在推行路試,制動時前輪未能抱死、前輪裝置效能低下。更何況高速行駛時,根本無法剎住車。置自己和乘車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且嚴重威脅路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公共安全。

、此處省略N多字……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嚴重不公。請求上級交管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合理、公平、公證的重新認定事故責任,支持申請人的合法請求。

 

申請人:

 

2020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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