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那麼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逮捕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區別?
網友諮詢:
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逮捕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區別?
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差不太多,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將需要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而逮捕需要經過檢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才能執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①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刑訴法規定的7種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3)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14-37日;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劉鋒律師解析: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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