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

2020-12-24 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鄭瑋娜)在24日開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正在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財產歸屬應由民法或者經濟法、行政法規定,而且草案已經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哪些財產屬於國家所有以由法律規定為宜。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刪去質押公路、橋梁收費權的有關條款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張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刪去質押公路、橋梁收費權的有關條款。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公路、橋梁等收費權」和「應收帳款」可以質押。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路、橋梁等收費權可以納入應收帳款,而且目前收費情況比較混亂,哪些收費權可以質押,哪些不能質押,還需要進一步清理。因此,在這一條中規定「應收帳款」即可,不必明確列出「公路、橋梁等收費權」。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明確規定應收帳款的登記機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中的「公路、橋梁等收費權」。考慮到全國已經建立信貸徵信系統,該系統覆蓋面廣,信息量大,信息處理快捷,能夠滿足應收帳款登記和查詢需要,建議增加規定:以應收帳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有關法律和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張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將「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合法建造的住宅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宅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對「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一直有不同意見。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反覆研究認為:我國地少人多,應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關於宅基地的政策,並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餘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公益性基金會等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納入物權法草案調整範疇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鄭瑋娜)正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把公益性基金會等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納入立法視野。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只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會等其他權利人的物權,應作出補充規定。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是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並發生相互關係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繫。而權利人的財產並不都進入市場交換領域,因而對物權的保護不都與市場經濟存在必然的聯繫。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移入第三條,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單作一條,修改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首次對城鎮集體財產作出原則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鄭瑋娜)正在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首次對城鎮集體財產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一再提出,應明確城鎮集體財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並就保護集體財產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我國的城鎮集體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幾十年的進程中,幾經變化,有些集體企業是由國有企業為安排子女就業、知青回城設立的,有些集體企業是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為分離輔業、安置富餘人員設立的。近些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目前,按照黨的十六大以來的精神,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

    鑑於這種歷史的和現實的情況,而且城鎮集體財產不像農村集體財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那樣清晰、穩定,城鎮集體企業成員也不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樣相對固定,因而難以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覆研究,建議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增加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同時,相應增加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歸業主共有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鄭瑋娜)建築區劃內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涉及廣大業主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為車庫、車位應歸業主共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覆研究,並借鑑國外通常的做法,認為:屬於業主共有的財產,應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歸任何業主專有的財產,如電梯等公用設施、綠地等公用場所。從房地產市場的情況看,一般來說,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歸業主專有或者專用的。這樣,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糾紛。同時,從現實情況來看,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劃出的車位,當然應歸業主共有。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農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張琴)在24日開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正在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讓農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我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應增加土地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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