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上海檢察 上海檢察 收錄於話題#75號咖啡·法律沙龍20個
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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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一、《刑訴規則》修訂後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具體體現
二、放權與監督管理有機統一的實現路徑
三、檢察官主體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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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規則》視野下
檢察官權力的「放」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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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謝聞波邀請張棟、謝杰、張穎 加入了群聊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實施,為貫徹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訴規則》)第四條第一、二款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並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除應由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外,其他辦案事項,檢察長可以委託檢察官決定。也就是說,除了《刑訴規則》保留的60項應當由檢察長決定和6項應當由檢委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其他辦案事項都可以授權給檢察官決定,這就極大地加強了檢察官在辦案中的自主性和決定性,充分體現了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
權力和責任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隨著檢察官權力的擴增,在檢察權運行新模式中,如何實現對檢察官放權與監督管理的有機統一,確保檢察官公正地行使權力呢?本次75號咖啡·法律沙龍將以此為主題進行交流討論。
一、《刑訴規則》修訂後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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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規則》視野下
檢察官權力的「放」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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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刑訴規則》修訂後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三者具體的司法辦案權的權限以及行使方式發生了哪些變化?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刑訴規則》修訂後,其一,檢察官辦案權限擴增。實踐中,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權力清單,多項原本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的辦案職權,交由檢察官行使。其二,對檢察長及檢委會職權予以明確。以檢察長權限為例,具體體現在五方面:一是決定迴避事項;二是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大部分決定事項;三是不批捕、不起訴等重大程序事項;四是以檢察機關名義對外發布檢察建議等法律文書事項;五是糾正漏捕等重大法律監督事項。其三,改變了「三級審批」辦案模式。修訂後《刑訴規則》確定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並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改變了以往「三級審批」的檢察權運行模式。
張穎
徐匯區檢察院檢察官
除了張老師所說的,我還想補充的是《刑訴規則》的修訂使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得到了確定和進一步增強。一是確立了檢察官獨立辦案的新模式。司法改革後,檢察機關辦理的大部分案件一般由承辦檢察官獨自作出審查處理決定,對於少部分疑難複雜或者有爭議的案件可以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二是確立了檢察官代表國家履行職責的法律資格。檢察官可以在檢察長的授權之下獨立行使檢察職權,並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以檢察機關名義制發法律文書。三是確立了業務部門負責人業務監督的管理模式。在承辦檢察官獨立辦案的新模式下,業務部門負責人一般情況下不再過問和幹涉案件辦理,但對本部門的辦案活動依然可以進行監督管理,具體為對需要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或需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進行審核。對這些職責的明確,充分保障了檢察官獨立判斷的權力。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本次《刑訴規則》的修訂突出了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但依舊明確了3類應當由檢委會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以及6類應當由檢察長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這說明部分檢察權依舊收在檢察長和檢委會手中,其中的理論或實務依據何在?
謝杰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在檢察院內部進行檢察權一體化運作,是《刑訴規則》確立檢察長、檢委會決定重大辦案事項的理論依據與實踐要求。檢察權在內部運作時應當堅持有機一體的屬性,在特定重大事項層面,檢察官基於檢委會、檢察長的指示或者命令具體執行檢察權。在檢察權基礎理論層面,有觀點認為大陸法系強調檢察權一體化,但認為英美檢察權運作強調「檢察官獨立辦案、個人負責」,主辦檢察官具有獨立性與自由裁量權。我認為,這種看法本質上是誤讀了「檢察官」的確切內涵,從而誤解了英美法系檢察權的運作模式。比如,在美國聯邦體系中的基層檢察院,以管轄華爾街金融犯罪案件聞名的「紐約南區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為例,一個基層檢察院實際上只有一位「檢察官」,其權力屬性類似於我們的「檢察長」,該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中的案件承辦人都是「助理檢察官」,均服從地區檢察官的指示、命令。因此,從比較法理論分析可以看出,各法系的檢察權歸屬於檢察長或者某種中心化運作機制,例如檢委會,確立檢察權一體化運作,在刑事案件公訴、指揮偵查等層面符合效率性與公正性要求,也符合各國檢察實踐的基本模式與特徵。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剛剛謝老師從比較法理論對這個問題作了精彩的發言。除此之外,我還想從實務層面來談談我的看法。一是從檢委會作為檢察業務決策機構的要求來說,檢委會保留對於重大辦案事項辦理權限,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確保重大辦案事項決策合理、合法。二是從司法實踐現狀客觀要求來說,雖然檢察官辦案業務素質較之以往有大幅度提升,但仍然存在檢察官辦案可能受到外界因素幹擾等客觀司法實踐現狀,為此,由檢察長、檢委會繼續行使重大辦案職權,是現階段司法實踐現狀的客觀要求。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刑訴規則》修訂以後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三者辦案職責權限的變化對落實檢察官責任制、發揮檢察官主導責任有何積極意義?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首先,確立檢察官辦案主導地位。賦予檢察官更多辦案職權,實現檢察官親自辦案、親自決策,有效調動了檢察官辦案積極性。其次,權責統一給予檢察官充分辦案壓力。辦案實行終身負責制,錯案終身追究,將權責統一予以制度化,倒逼檢察官主動作為、主動履職,確保依法公正辦案。最後,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權責清晰。檢察官辦案質量的高低、檢察官是否應當承擔辦案責任更加明確,有利於績效考核、紀檢監督等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考評運行,督促檢察官正確履行職權。
張穎
徐匯區檢察院檢察官
我贊同張老師的看法。《刑訴規則》對落實檢察官責任制、發揮檢察官主導責任還有兩個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有助於提高司法辦案的效率。根據《刑訴規則》的要求,檢察長與檢委會的決定權正逐漸向監督管理權過渡。檢察官在辦案時擁有更大的自主權,一方面有利於激發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壓縮了審批環節,大大縮短了辦案周期。二是有助於提高司法辦案的質量。責任與權力相伴而生,檢察官既是獨立辦案的主體,同時也是案件質量的唯一責任承擔者。在錯案責任倒查問責機制中,檢察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檢察官在辦案方式和態度上更為審慎,以提高審查處理決定的準確性,確保辦案的質量。
二、放權與監督管理有機統一的實現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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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規則》視野下
檢察官權力的「放」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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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刑訴規則》規定的業務機構負責人、檢察長對檢察官辦案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從業務機構負責人的監督管理職責上來說,根據《刑訴規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業務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需要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和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應當先由業務機構負責人審核。業務機構負責人可以主持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也可以直接報請檢察長決定或者向檢察長報告」。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業務機構負責人的監督管理,並非「三級審批制」下的審批權,業務機構負責人無權直接改變或者變相要求檢察官改變意見。再從檢察長的監督管理職責來說,如果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辦案意見的,可以要求檢察官覆核、直接作出決定、提請檢委會討論決定,並規定檢察官應當執行檢察長的決定,這是檢察長對檢察官領導權在案件辦理時的具體體現。
張穎
徐匯區檢察院檢察官
我再從司法實踐出發來談談自己的看法。實踐中,內部監督職責部分也體現在案件質量評查上。我院開展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分為隨機抽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三大塊。其中隨機抽查和重點評查常態化開展,專項評查平均每半年開展一次,重點聚焦一類案件進行集中評查,如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建議等,並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評查會議。專項評查由案件評查小組進行,成員包括兩名專職案件評查員和從各業務部門選出的資深檢察官。在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進行嚴格審查後,形成評查報告,再由案件評查小組對報告進行審議,在必要時提交檢委會審議。案件質量評查實行以來,已取得良好監督效果。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刑訴規則》在通則中明確對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查監督等工作,由同一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負責,如何運用好內部監督手段以適應「捕訴一體」辦案模式的需求?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強化檢察長、檢委會重大辦案事項職權制約、監督作用是有必要的。檢察長、檢委會通過行使《刑訴規則》賦予的職權,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實現對檢察權運行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例如,檢察長通過行使不起訴審批權,對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意見是否正確、權力行使是否正確進行訴訟程序內監督。
謝杰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既然已經應用「捕訴一體」辦案模式,基於確保檢察官依法行使檢察權的要求,檢察機關內部管理機制運作時,應當堅持管理內容的有限性原則,即與檢察官辦理案件具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相關的專業法律事項,不應當納入檢察機關內部管理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證據採用、非法證據排除、事實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罪名適用、具體法律解釋等問題。
其次,對於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權的運作而言,仍然有必要針對「捕訴一體」辦案中可能面臨的特殊案件,進行專門的監督機制安排。其一,疑難、複雜、新型案件的內部討論制度。疑難、複雜和新型案件的證據分析、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等問題極為複雜,此類案件一方面可以納入檢察業務部門討論的「軟性」監督範疇,另一方面,對於特別疑難重大的案件,可以按照檢委會的職能上會討論。其二,涉眾案件的內部監督機制。對於上海區域性檢察實踐而言,金融領域的涉眾型案件一直是檢察機關投入大量司法資源的工作內容,此類案件可能影響社會穩定,需要設置更為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有必要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依序納入部門主任監督、副檢察長層級監督、檢察長(檢委會)層級監督。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大制度設計。在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背景下,如何利用外部監督有效地規範檢察權的行使?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一外部監督制度。運用好人民監督員制度來強化外部監督時要注意:一是明確人民監督員的職能定位,檢察機關辦案活動應當依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二是擴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方式,如參加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等相關工作。三是進一步明確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處理方式和程序。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檢察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列入檢察案卷,全程留痕。檢察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檢察機關經研究未採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於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張穎
徐匯區檢察院檢察官
人民監督員的參與是檢察機關增強外部監督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來,我院在案件質量評查、公開聽證等檢察辦案活動中多次邀請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的人民監督員參與。在參與檢察辦案活動過程中,人民監督員能夠更為全面深刻地了解檢察工作,對檢察工作的認可度也越來越高。為確保監督效果,我們在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獨立行使監督權,在每次監督活動中,我們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並及時做好反饋。從實踐的效果來看,人民監督員作為檢察工作的「第三隻眼」,在參與檢察工作中,代表人民從不同角度為檢察工作提出了很多寶貴的建議,使檢察官在行使權力時更為審慎,有助於改進檢察工作,提高檢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及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三、檢察官主體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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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規則》視野下
檢察官權力的「放」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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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刑訴規則》第四條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並依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那麼檢察官在履職中可能承擔的司法責任是什麼?可能面臨的履職風險有哪些?
張穎
徐匯區檢察院檢察官
司法責任制的宗旨是 「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檢察人員的司法責任可以概括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三大類。具體而言檢察官在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製作等各個案件承辦環節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都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檢察官既具有獨立辦案和法律監督的職權,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和可能存在的履職風險。在「捕訴一體」背景下,就單個案件而言,檢察官的職權擴大,承辦環節增多,監督環節變少,該模式相應地也導致檢察官的履職風險隨之增大。誠如前面所談,權力與責任是相伴而生的,當檢察官的某些方面權力變大,某些方面的監督變少時,檢察官的司法責任就一定是更為嚴格的,這其實也是司法改革的主旨要義所在。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檢察官職權擴增後,正如張檢察官所說,履職風險同步大幅上升。具體來說,一是存在未依法履行職務,玩忽職守的風險;二是存在錯誤履行職務,濫用職權的風險;三是存在對事實和證據採信錯誤,發生錯案的風險;四是存在遭受「圍獵」違反紀律,甚至違法犯罪的風險。
我認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心之一在於司法責任的具體落實,司法責任制追究是確保檢察權依法運行的有力保障。檢察官可能承擔的司法責任後果有三類:第一類是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以及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檢察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第二類是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第三類是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將犯罪線索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司法責任制框架下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那麼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應當遵循怎麼樣的原則?
謝杰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的裁量屬性,意味著追究司法責任的前提與原則,必須是權力行使行為違法且具有過錯,即檢察責任的前提是故意違法或者基於重大過失而導致法定損害結果。《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此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一,觸發司法責任的故意違法履職行為。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檢察職責,如果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程序規則,例如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毀損證據、刑訊逼供等,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其二,觸發司法責任的重大過失且導致法定損害後果的履職行為。需要注意,故意、過失都是刑法中明確的法律概念,但適用於司法責任的追究,對於過失,應當限定為「重大」過失。因為案件的複雜性,每一個司法案件要求檢察官的主體判斷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是不可能、不現實的。所以,一般過失行為應當排除在司法責任之外,只有重大過失並產生遺漏罪犯、證據滅失、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殺等法定的重大損害結果時,才應當進行司法責任追究。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除此之外,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還要遵循行為責任原則和過錯與懲罰相適應原則。行為責任原則是指即使案件客觀上出現了處理錯誤,也要在判斷檢察官履職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基礎上,予以追責。而過錯與懲罰相適應原則是指檢察官承擔的責任,應當與檢察官過錯程度相適應。判斷檢察官過錯程度,要注意結合其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區別故意與過失,並結合其客觀上造成的後果,進行綜合判斷。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準確、合理認定檢察官的司法責任,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關鍵所在。規定追責情形的同時也需要明確司法責任追究的例外情況。請問在哪些情況下檢察官可以免於追責?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檢察官可以免於追責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因法律、政策發生變化產生錯誤後果的,應當免除檢察官責任。例如,因新的司法解釋的出臺,立案標準的改變。二是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檢察官盡到必要注意義務仍無法預見或者避免,使案件事實認定出現偏差的,檢察官不承擔責任。如為包庇他人而自證其罪,始終作有罪供述導致錯案發生的。三是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應當免責。檢察官對於案件事實認定、非法證據排除、法律適用等均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因案件爭議問題認識不同導致錯誤後果產生的,應當免除檢察官責任。四是錯誤後果產生,檢察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追究檢察官責任,這也是主客觀一致追責原則的要求。
謝杰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在司法責任追究問題上,我們還要確立一個基本判斷——豁免是原則、追責是例外。同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差異、法律規範解釋上的認識分歧,都決定了檢察官裁量權的行使結果可能與客觀事實或者所謂「準確的法律判斷」之間存在差異。疑難問題是檢察官履職過程中在何種情形下能夠享有司法責任豁免。對此,應當以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為核心,從有利於保障檢察官權益的角度,重點評估檢察官做出的事實判斷是否具有合理的證據規則基礎。刑事案件的證據體系本身就比較複雜,偵查工作不可能窮盡證據,各類訴訟參與人也可能控制性地提供偏向於己方利益的證據。所以,檢察官對事實進行判斷本身就有一定的困難與認識偏差。加上檢察官本身的工作屬性與法官具有一定的區別,其代表國家行使追究犯罪份子刑事責任的職責,決定了天然具有一定的傾向性。在辦案期限、工作量等壓力下,事實判斷與客觀事實之間存在一定偏差,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概率下的正常現象。因此,在遵守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條件下,即使事後發現了足以否定檢察官事實判斷的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也不應當追究司法責任。
本期召集人 謝聞波
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新《刑訴規則》視野下的檢察官權力之「放」與「收」,關乎新形勢下檢察權的正確運行。剛才各位嘉賓圍繞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體現、對檢察官行為的內外監督管理以及檢察官主體責任的承擔暢所欲言,展開了精彩的討論,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這對於我們深刻理解、正確適用修訂後的《刑訴規則》,實現對檢察官放權與監督管理的有機統一,確保檢察官公正地行使權力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感謝各位嘉賓的精心準備和精彩發言!
文稿整理:徐匯區檢察院 陸明
上海市檢察院 祁堃
回顧:《刑事訴訟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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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75號咖啡|《刑訴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八):新《刑訴規則》視野下檢察官權力的「放」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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