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審理,依照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規定進行,簡單來說,開庭時一般的次序是下面這樣的:當事人和代理人入庭就坐,旁聽人員在旁聽席就坐,法官助理和(或)書記員就坐,然後書記員進行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宣讀庭審紀律和旁聽人員需要遵守的紀律、核對當事人信息、核對委託訴訟代理人信息和代理出庭手續等,然後審判人員入庭進行開庭審理,最後當事人及代理人都在開庭筆錄上簽名確認。
開庭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主導、按順序進行的。先是法庭調查,再是法庭辯論,最後是最後陳述。作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尤其是原告,需要注意的事情,除了舉證、質證以外,還有審判人員發問的回答內容和與對方辯論的內容。為什麼這麼說?很簡單,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在庭審時是全程由書記員做記錄,並全程錄音錄像的,開完庭後當事人還需要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確認。也就是說,你開庭說的都給你記下來了,沒有辦法反悔的,反悔也沒用。因為雙方發表的意見,都經過了開庭審理、經過了質證,法院是可以直接採信的。
舉個例子吧,比如,一方說某年某月某日,因為什麼事情,兩個人大吵了一架,這件事說明雙方夫妻感情不好。如果是事實,自然應該認可,如果不是事實,自然也不能認可。假如是事實,法官讓另一方對這個意見進行質證的時候,很多人可能會回答:那天確實為了那個事情吵架了,這是事實,我沒意見。這樣回答對嗎?肯不不對啊,假如你這麼回答了,法官可能會認為,你對對方說的都認可、沒有反對意見了。但如果你這樣說:那天那個事情屬實,也確實為此吵了架,這個我沒有異議,但我不認可對方說的夫妻感情不好。這樣看出來哪裡不一樣了吧?
也就是說,在庭審的時候,假如對方在發言,你要仔細聽,並記住關鍵的地方,如果內容太多記不住的話,可以自己拿個紙筆寫下來或者讓你發表意見的時候,可以向法官詢問對方說的都是什麼,但最好還是自己記下來,然後一個一個的進行質證發表意見。如果你漏掉了,法官一般會提出來並詢問。但很多時候,人們都不知道重點在哪裡。如果你是原告你要求離婚,你要重點圍繞著夫妻感情破裂來說,反之,如果是被告不同意離婚,則要圍繞著感情沒有破裂來說。也就是說,你說的、回答的所有內容都要圍繞重點來進行。
比如不同意離婚,對方要求離婚,肯定會重點說感情不好的地方,那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就要著重說兩個人關係好的地方、證明關係好的事情,並適當的反駁對方的觀點和證據,自己說的如果能證明也拿出證據來。不要答非所問,不要「跑題」而糾結於那個是誰對誰錯、那個事情是怎麼怎麼樣、我沒有做得不對等等這些問題。從開始到結束,都要一直記住「重點在哪裡」,你的目的是什麼、你為了什麼來的。
不管是對對方的證據和說法進行質證,還是回答法官的問題,或者是回答對方律師的問題,都要學著往自己想要的結果上說。當然不能答非所問、避重就輕,讓你陳述事實的時候就陳述事實。當然回答還要明確,不能自己不知道自己說了什麼、聽的人也不知道你說了什麼,認可就是認可、不認可就是不認可;同意就是同意、不同意就是不同意,說明就好了。
如果有沒說到的地方,歡迎提出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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