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決策管理制度

2020-12-19 國企公文寫作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精神,規範公司的重大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保證科學發展,結合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遵循的原則:

(1)凡涉及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2)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3)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第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1)公司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2)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3)公司人事任免、項目招標、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1)提出建議。凡須提請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提出工作建議。

(2)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提交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形成決策意見。

第六條 「三重一大」 決策監督:

(1)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後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等部門報告。

(2)「三重一大」 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七條 「三重一大」 決策監督責任追究。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的,進行責任追究。

(1)決策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第八條 本制度由黨政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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