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20-12-13 中國杭州

市政府令第  301  號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17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7年8月23日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程序,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所屬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以採取建議、勸告、提醒等行政指導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實行法制核審和集體討論制度。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行政處罰裁量規範。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督辦。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的結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管轄
  第八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案件查處的具體管轄分工作出規定。
  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但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案件依法沒有管轄權的除外。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屬於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管轄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管轄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手續。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辦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接到的投訴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具名投訴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移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撤銷登記或者批准文件的,應當由原發照、發證或者登記、批准的行政機關實施。
  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廣告以及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案件,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詢問、協助檢查或者調查,不得阻撓。
  首次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申請迴避的,除當場決定外,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迴避決定作出前,申請或者被申請迴避的執法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十六條  除責令當場改正外,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明確改正的內容和期限。
  責令改正的期限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等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等沒有規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超過30日的,應當報請本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調查請求。
  收到協助調查請求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調查工作。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並告知請求協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人審批。
  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於具名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可以報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審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作出決定。
  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案件核審由該所法制員負責。
  第二節   立案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移交)、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確認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初步認定的違法事實;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的。
  已經查清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的,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後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移交)、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案件來源登記表並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處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處理。
  檢驗、檢測、檢定、鑑定、協助調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材料、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繫方式的具名投訴舉報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按照本規定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情況的,可以採用電話和簡訊、微信、郵件、傳真、信函等書面方式。投訴舉報人要求書面回復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三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收集證據。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的案件事實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由當事人實施;
  (三)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後果等情形;
  (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貨值)額、違法所得以及違法物品的數量、來源、去向等基本事實;
  (五)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採取糾正措施以及糾正的程度;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製作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九)現場筆錄。
  前款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證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證明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要求的期限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當事人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證明自己不違法、違法行為較輕或者其他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執法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書證原件、物證原物作為證據。
  收集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等,經提供人標明核對無誤後,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由提供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收集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經提供人標明核對無誤後,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由提供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作為證據。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情況。
  有聲音的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拍照攝像、拷貝複製以及將有關內容列印後按書面證據進行固定等方式予以取證,取證時應當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權,要求網絡交易等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相關網絡電子數據。網絡交易等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證據要求的網絡電子數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二十九條  執法人員可以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但詢問(調查)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詢問(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詢問(調查)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執法人員應當向其宣讀。詢問(調查)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調查)人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的部分應當由被詢問(調查)人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
  詢問(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調查)人在筆錄上逐頁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調查)筆錄上簽名。
  詢問(調查)原則上應當在詢問室進行,並可以同步實施錄音錄像。被詢問(調查)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的,同步錄音錄像可以成為印證證據。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實施抽樣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
  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文書,對樣品加貼封條,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在抽樣取證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監督抽查或者抽查檢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驗、檢測、檢定、鑑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委託具有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沒有相應法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
  檢驗、檢測、檢定、鑑定意見應當由檢驗、檢測、檢定、鑑定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機構印章。
  檢驗、檢測、檢定、鑑定意見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復檢有規定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場所、涉嫌違法的物品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載明現場的客觀狀況、被檢查人動態以及執法人員現場作為等情況,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三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證據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境外證據所包含的語言、文字應當提供經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筆錄、抽樣取證文書上註明原因;必要時,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或者邀請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一)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因客觀原因不在場的;
  (二)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抽樣取證文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而當事人拒絕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的。
  第三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當由辦案機構負責人籤署意見,辦案機構負責人認為重大、複雜、分歧較大的案件以及按照裁量規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組織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應當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法制員和案件承辦人員等參加,並製作討論記錄。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案件事實及證據、調查經過、處理建議等;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案件性質、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有意見分歧的,應當予以載明。
  第三十六條  辦案機構調查終結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建議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建議銷案;
  (三)對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移送;
  (五)依法應當作出其他處理的,建議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節 核審與告知
  第三十七條  屬於法制機構核審範圍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將案卷材料等送本部門法制機構核審。法制機構核審案件的具體範圍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本部門是否具有管轄權、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行政處罰依據和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是否準確等。
  第三十九條  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辦案機構提交的案卷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核審意見,特殊情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辦案機構應當將法制機構核審意見連同案卷材料,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案件審理委員會。案件審理委員會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法制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對重大、複雜的案件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應當有書面記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下列重大、複雜案件應當由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
  (一)擬罰沒款物價值或者涉案貨值較大的;
  (二)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處罰的;
  (三)涉及重大安全問題的;
  (四)擬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幅度較大的;
  (五)辦案機構與法制機構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應當提交討論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四)項所指的具體數額(幅度)和第(六)項的具體範圍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建議經批准後,應當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以告知書形式送達當事人。
  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公告方式送達。
  自當事人籤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或者自郵件寄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但郵寄送達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當由辦案機構提出覆核意見,送同級部門法制機構複查,並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行政處罰決定未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五節  聽證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的;
  (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
  (四)對公民處以3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四)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的,除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告知外,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組織聽證。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自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由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指定聽證記錄員;
  (二)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四)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進行詢問;
  (五)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六)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宣布結束聽證;
  (七)其他本規定規定的職責。
  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延期、中止或者終止以及恢復聽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辦案機構。
  第四十七條  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的當事人。
  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向聽證主持人申請參加聽證,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聽證。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由委託人籤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必須有委託人的明確授權。
  聽證主持人有權決定與聽證案件有關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
  第四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聽證:
  (一)辦案機構應當自指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3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
  (二)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並應當於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當事人和辦案機構,並將案卷退回給辦案機構;
  (三)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四十九條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宣布聽證紀律,並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準備就緒;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四)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六)互相辯論;
  (七)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第五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後,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籤名或者蓋章。拒絕籤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撰寫出聽證報告並籤名,連同聽證筆錄一併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主要經過;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六節  決定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根據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覆核意見、聽證報告等材料,依法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等處理決定。
  重大、複雜案件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但行政處罰告知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已經案件審理委員會批准,告知後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提出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明顯不成立的,可以不再舉行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按照原批准意見作出決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聽證或者陳述、申辯覆核,不改變原告知中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僅作罰款數額或者罰種從輕調整的,無需重新告知,但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陳述、申辯情況及採納與否的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告知處罰信息擬向社會公示;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印章。
  市場監督管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名稱,加蓋所的印章。
  第五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後,作出銷案、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等決定的,應當製作相應的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繫方式的具名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五條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90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檢驗、檢測、檢定、鑑定以及協助調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中止行政處罰程序:
  (一)行政處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司法判決或者其他行政行為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行為尚未作出的;
  (二)暫時無法找到當事人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因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請示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認定。
  中止行政處罰程序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行政處罰程序。
  第五十七條  因涉嫌違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並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終止調查並結案。
  第五十八條  作出延期或者中止、終止行政處罰程序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繫方式的具名投訴舉報人。
  第四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九條  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應噹噹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並遵守法定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製作、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印章,並由執法人員籤名。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籤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第六十三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送所在辦案機構備案並將案卷材料歸檔保存。
  第五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執法人員應噹噹場清點,向當事人出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及財物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六十五條  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根據情況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後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的,及時送交檢驗、檢測、檢疫、鑑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六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處時,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和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和程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扣押當事人託運的物品,應當製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於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應當徵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先行處理。但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無需徵得當事人同意。
  第六十八條  對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需要返還涉案物品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後,無人認領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六十九條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原因;必要時,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或者邀請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一)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因客觀原因不在場的;
  (二)當事人拒絕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的。
  第六章  執行和結案
  第七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集中匯繳至指定的罰款代收代繳機構。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依法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沒收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同意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沒收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駁回申請。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未按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罰款額。加處罰款決定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載明。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應當開具《浙江省罰沒財物專用票據》及沒收物品清單,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並交當事人一份。
  沒收的物品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置:
  (一)存在安全風險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銷毀;沒有規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銷毀物品應當選擇對環境影響最小的方式;
  (二)國家規定可以自由流通、買賣的物品,統一委託財產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罰沒物資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三)專管機關管理或者專營企業經營的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收兌或者收購;
  (四)國家保護的各類文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文物、野生動物保護等單位;
  (五)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及時變賣或者依法拍賣;
  (六)有使用價值但不能進行公開拍賣,且對公民的人身、財產不會構成危害的物品,經相應技術處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報當地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捐贈給社會福利單位;
  (七)法律法規未明確的其他處置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並製作清單、物品處理記錄單。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製作結案文書,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結案:
  (一)決定予以銷案的;
  (二)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程序終止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後,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結案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  案件辦理及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卷歸檔。案卷裝訂按照行政處罰案卷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案卷裝訂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案卷材料移交。
  第七章 監督
  第七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有權決定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決定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第七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審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成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糾正其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
  對於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糾正決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執行。
  第七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審查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期限內結束案件審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決定作出後10日內,將審查決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十條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審查行政處理決定的,原辦案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第八十一條  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的,審查結論一般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辦案機構、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區、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派出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八十三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按照下列方式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籤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籤收;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籤收;受送達人已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籤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委託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三項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之日起60日後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可以以電子送達等方式送達的,按照規定送達。
  第八十五條  其他執法文書的送達,應當使用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收到日期,籤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籤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除行政處罰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外,其他執法文書,經受送達人同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辦案機構,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辦案件的內設(派出、直屬)機構或者直屬單位。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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