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訴訟中按份共有物的分割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3-07-02 16:11:0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永州市零陵區頻道 | 作者:李茜

  案情

  原告戴桂榮與被告張榮原系夫妻關係,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張榮的胞妹張豔華共同出資購買了零陵區第十一中門口的商住樓一幢。其中原、被告佔有一樓門面的一半及二樓、四樓住房二套,第三人張豔華佔有一樓門面的一半及三樓住房一套。原、被告於2012年5月4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處分,但因與第三人張豔華如何分割門面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處理。

  法院處理結果:

  案件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三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位於永州市零陵區菱角塘路(永州市第十一中學對面)的原屬戴桂榮、張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張榮胞妹張豔華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現全部轉讓給戴桂榮一人所有。戴桂榮一次性支付張豔華房屋分割款110,000元,張榮支付給張豔華房屋分割款30,000元。戴桂榮付清上述款項後,即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

  二、因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零陵區國土資源局永〈芝〉集用(土)字第43-0639號集體所有權證辦理在張榮名下,在國土資源部門允許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由張榮協助戴桂榮將該土地使用權證過戶至戴桂榮名下,過戶費用由戴桂榮承擔;

  三、戴桂榮、張榮自願將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徐家井攤位、零陵區十一中學校內住房一套、零陵區十一中學校對面門面半個、二樓、四樓的住房,)在婚生女張穎成年後歸其所有;

  四、自三方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字後,張榮不得對房屋和房屋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若對其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則應賠償相當於房屋價款三倍的損失。

  評析

  本案的主要焦點涉及到對於按份共有物如何分割的問題,經過我們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將整棟房子所有權歸由原告戴桂榮享有,其實這裡牽涉到了一個民法中的重要理論,即按份共有人的分割理論。

  對於按份共有物,如果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那麼可以很好的處理,直接進行實物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則法律規定可以將按份共有物出賣,所得則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且當事人又不願意出賣共有物的,那麼可以將共有物整體讓與某一共有人,由其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權,對於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則由取得共有物所有權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

  很顯然,在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選擇了第三種分割方式。採取此種方式,有以下兩個優勢:一方面可以避免房子出賣後導致房子價值在轉讓的過程中流失,免除房產交易稅的支出。另一方面,由於本案涉及到離婚案件的婚後財產處理,能夠避免與第三人買賣的權屬紛爭,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婚後生活的安寧與和諧。

相關焦點

  • 共有房屋能否一半共同共有,一半按份所有?
    手上經辦一個離婚糾紛二審案,上訴焦點很明確,認為一審法院將包括夫妻在內四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按夫妻財產約定逕自對夫妻共有部份作出份額確認並予以分割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物權法》中關於共同共有形式的規定。訟爭房屋名下所有權登記在二兄弟及配偶共四人名下,登記共有形式為共同共同。
  • 按份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能否判決共有物歸一人所有?
    按份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能否判決共有物歸一人所有?
  • 怎麼分割共有物?
    共有,指兩個以上人分享同一財產所有權的現象,例如生活中常見的夫妻共同共有;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的共同共有;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確定的份額對共有物的按份共有。那麼如果某個共有人想要分割共有物應該怎麼辦呢?
  • 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離婚時如何分割?(上海)
    對於婚內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明確各自份額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間的婚內財產約定,離婚時依按份共有處理?在戶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根據該意見,對於婚內共有房產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離婚時,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會基於公平原則、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婚姻存續期等,酌情調整房屋份額或份額的折價款。
  • 《民法典》時代,如何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
    01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是指按份共有人經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達成協議,依據各共有人應得份額,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實踐中,房屋分割協議屬於無名合同,標誌著共有關係的結束,這不同於《民法典》三百零一條共有人對於共有財產重大事項須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同意的表決規則。房屋分割協議,需經全體共有人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沒有依約履行,其它共有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份共有人履行房屋分割協議。
  • 《民法典》時代,如何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
    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是指按份共有人經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達成協議,依據各共有人應得份額,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折價分割折價分割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取得按份共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並向其他共有人按照一定的份額支付補償款或其他對價的分割方式。這種方式必然涉及到按份共有房屋的價值評估,因此產生的評估費用一般由提出分割的一方予以承擔。此外,這種分割方式在房屋分割的及時性上亦存在一定影響。
  • 離婚夫妻共有股權分割問題的法律研究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形式的多樣化,夫妻共有財產的形式也越來越豐富,股權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夫妻共有財產類型。近年來,我國離婚率持續走高,離婚訴訟中涉及到股權分割的案例越來越多。夫妻共有股權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由夫妻兩人共同享有的股東權利。夫妻共有股權主要是指財產性的權利,具體包括對投資款和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股權收益的共享。離婚案例中對於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主要也是指對股權財產性利益的分割。
  •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共有是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狀態。共有有兩種表現形態,分別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以共同關係為提前,共同關係是指基於共同目的而形成的關係,如家庭關係、夫妻關係,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不分份額地享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物上請求權和對外債權債務相同。皆是當共有物受到妨礙時,各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行使物上請求權,對債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雖然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屬於財產共有的形態,但兩者還是存在著一些顯著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係是人的結合關係;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2.標的物不同。
  • 共有物分割相關法律規定
    對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有協議的依協議進行,協議不成時,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共有物分割的原則 依據物權法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有三:一、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應怎樣進行?
    2014-05-28 14:21:4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全能   依照物權法原理及物權法相關規定,共有物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
  • 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2018年4月7日,雙方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籤訂離婚協議書後,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並要求判令婚後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分歧】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 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2018年4月7日,雙方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籤訂離婚協議書後,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並要求判令婚後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  【分歧】  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 明確共有財產的管理權利與義務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財產
    徐海燕認為,首先,物權法明確了共有財產的管理權利與管理義務。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其次,在尊重契約自由的基礎上,允許共有財產分割。
  • 分割離婚房產所有權時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一人一間嗎?
    同時,也正是由於離婚房產的巨大價值,讓當事人在爭奪房產所有權時不得不掂量一下離婚後給對方的巨額補償。今天,本律師就接待了一位前來諮詢此類問題的男士。這位男士與自己的妻子正在商量離婚問題。由於對婚後共同購買的、目前價值500餘萬元的四居室房產所有權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無法協議離婚,為此男方打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共有釋論|上
    [3] 關於以按份共有的份額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1款規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依相同法理,以動產上的按份共有份額設定質權者,應亦為有效。[4] 當然,全體按份共有人約定永久或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分割共有物者,則另當別論。
  • 離婚訴訟中「計程車手續」不能分割
    趙某起訴丈夫黃某某,除請求法院判令二人離婚外,還要求共有財產坐落於某小區的房屋一處、蒙DY1**8號夏利車以及該車的運營手續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趙某、黃某某均同意離婚且經過調解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法準予離婚。
  • 淺談共有物分割
    (一)實物分割實物分割是較為簡單且常見的分割方式,主要針對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可分物。這種分割方式比較簡單,按照共有人各自持有的比例,取走相應份額的實物,共有分割即完成。(二)作價分割作價分割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對共有物享有全部物權,並給付其他共有人折價補償的分割方式。該種分割方式類似於通過買賣使一部分所有人讓渡共有物權,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分割方式,尤其是對於房產等不可分物的分割中最為常見。
  • 自願同居期間的混同財產 分割時可按共同共有處理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上訴法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僅僅為了解除同居關係而起訴的,法院並不會受理。其本質原因是,同居關係並不是合法的法律關係,無法通過法律來進行調整,當然也無法通過法院判決來解除所謂的同居關係。但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並不屬於離婚財產糾紛,而屬於同居糾紛的案由,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 共有釋論·附記
    筆者撰寫《共有釋論》旨在闡釋現實法制意義上的共有理論和學說,坦率說,文章並無「創見」,故題以「釋論」二字。又,字面上直接表示「權利可以共有」的立法,例如《德國民法典》第741條:「數人共同享有一權利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第742條至第758條的規定。」第1008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一物有所有權者,適用第1009條至第101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