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離婚時如何分割?(上海)

2020-10-18 穆穆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特殊情況或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婚內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明確各自份額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間的婚內財產約定,離婚時依按份共有處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5號)第12條認為,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聲。在戶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根據該意見,對於婚內共有房產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離婚時,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會基於公平原則、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婚姻存續期等,酌情調整房屋份額或份額的折價款。

一、對於婚內共有房產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離婚時,按照按份共有處理

案號:(2019)0115民初4324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1203室房屋產權份額已明確為原、被告各半所有,即便如被告所述其出資較多,但雙方共有份額已明確,原告要求對半分割,於法不悖。

案號:(2017)滬0101民初16851

審理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原、被告婚後共同購買本市廣中路XXXXXXXXX室房屋並向銀行貸款90萬元,被告系主貸人。該房於20121220日登記在二人名下,以各自二分之一的比例按份共有。本院認為,不動產登記簿所載的按份共有比例應認定為雙方對房屋產權分配經協商後達成的一致意見,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登記簿具有物權的公示效力,故原告據此要求分得二分之一的折價款,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基於公平原則、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婚姻存續期等,酌情調整份額的折價款。

案號:(2018)滬0105民初15645

審理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本院注意到一般情況下,系爭的房產權益以雙方約定登記的份額為分割依據。然本案中,從王某某與李某1結婚持續時間以及對鎮寧路房產貢獻角度考慮,完全按照按份共有的登記情況給予王某某四分之一房產份額的折價款顯然有失公平。鑑於此,本院綜合考慮鎮寧路房產當前的登記狀況、雙方對房產的貢獻程度情況、以及居住使用狀況,並從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原則考量,依法酌定被告李某1給予原告王某某系爭鎮寧路房產的折價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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