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美國依然存在醫患糾紛的「醫鬧」,但是在醫患糾紛中都會平衡醫院、醫生與患者的利益。這一種鬧不是武鬧,是一種文鬧!
在這裡,說一起前幾年報紙刊登的國內病人家屬在美國某家醫院的醫鬧事件。當時,國內家長在美國某一家醫院裡為孩子治病,由於不滿意醫生的做法,就在急診室撒野,醫院立即報警。
之後,警察來了之後,病人家屬在情急衝動之下,甚至想掐一個護士的脖子。當時,警察卻很強硬用槍託砸了行兇病人家屬的胳膊,讓家屬不得不放下掐護士的手,並且強行帶走了病人的家屬。
在事件處理的過程中,美國警察根據美國的法律,給了病人家屬兩個選擇,要不被控訴為二級謀殺,在美國坐牢,要不就驅其出境。
面對美國警方與法律規定,病人家屬就想通過愛人賄賂護士,希望這一件事情私了。可是,當警察獲知之後,卻借著「向受害人行賄賂」的理由,把這個病人家屬逮捕。四天之後,夫妻兩人都被遣返回國,在護照上也蓋了「黑戳」,意味將來二十年都不能進入美國。
但是,病人的孩子卻能在美國醫院繼續治療,由於未成年人就由美國社工照顧,治癒之後就返送回國。這一件事是真實事情,報紙上也刊登,但爆料者與親歷者不願意披露具體事情的細節。
即使醫療技術先進的美國,醫患矛盾也是普遍存在,根據美國醫學學會的報告,醫療過失導致的死亡是美國人的第三大死因,僅次於心臟病與癌症。但美國處理醫患矛盾時候,都是尋求法律途徑或者警方保護,甚至保險公司理賠。
警方保護
美國醫院也是保障醫生的利益。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在美國由專門為醫院提高執法服務與保障醫院安全工作的警察機構,那就是醫院警察,防止醫護人員受到暴力襲擊。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普通人遇到了什麼事兒,想到是採用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如果病人在醫院與醫生產生醫患矛盾,一把都是尋求法律途徑去解決。美國法律裡是嚴懲醫鬧事件中暴力傷醫的事件。在國內對醫鬧處理是忽略對醫療糾紛的刑事犯罪處理,由於打傷辱罵醫務人員產生的違法成本是非常低的。
但是,在美國醫患矛盾一旦出現暴力衝突,醫院第一做法就是報警,警察也會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然後勸離鬧事者離開。當鬧事者不服從,警察就逮捕鬧事者,醫生受傷,可以向法院申請相應的賠償。患者與醫生吵架,可以被認定在公共場合的「distrubring(滋事騷擾)」影響醫生治療病人或者患者休息,在國內可能不是事兒,在美國不小心就要進入監獄。
法律保護患者利益
在患者方面來說,在美國一旦出了醫療事故,可以在媒體曝光,就會有一堆負責打醫療事故官司的律師主動找上門。這些律師如商人一樣,先收集一些證據,考察這個案子是不是屬於醫療事故?一旦律師覺得事實清楚,的確是屬於醫療事故的法律案件,這些律師就會接僱主的僱傭自己為打官司的律師。
當然,醫療事故官司耗費資金也是巨大,如果一個專家調查取證一千美元也不是很奇怪,如果需要專家出庭作證,患者耗費的費用也是更加高。但這個費用僱主也不擔心,一般是律師先幫僱主墊付金錢,在庭審結束之後就算清帳。
患者或者患者家屬,不用擔心出不起請律師的費用。如果律師幫患者打官司打贏了,患者獲得的索賠金額很高,可以商談律師的費用。一般醫療事故官司中律師的提成是33%-45%,一些州也對律師提成做了規定,如加州規定在超過60萬的賠償金中,律師的提成規定是不能超過15%。
律師抽取病人賠償金為自己的訴訟費用,也必需堅持一個前提,就是病人拿到手的賠償金要能付清病人康復的費用。
由於律師在醫療事故官司中獲得訴訟費之高,這也是很多律師願意為患者打官司,並且極力把官司打贏的原因所在。律師只有把賠償費要得儘量高,才能讓自己與患者都拿到錢。
但如果官司打輸了,患者拿不到賠償金,律師自己也賠了。從這裡來看,醫患矛盾的官司還是比較側重維護患者的利益。
保險公司理賠
如有報導,一個在美國加州生孩子的孕婦在醫療事故中不幸死亡,結果家屬獲得了520萬美元的賠償金。有些人也疑問,賠償金這麼高,醫生與醫院不是都面臨傾家蕩產與破產的境遇?
在這裡,還是需要說說醫生與醫院也怕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造成了醫院難以運轉,一般醫院與醫生都是買高額的保險。一旦出了醫療事故,就是保險公司出面與律師交涉,力爭在醫生不上庭的情況下,採取賠款和解的方式。
如果一定要在法庭上相見,保險公司也有律師應付,即使醫院在官司中輸了,大多數都是保險公司掏腰包。
由於保險公司介入與法律的保證,這樣也使美國的醫鬧變為了「文鬧」,用法律途徑與理性手段解決法律糾紛,保障了醫生、醫院與患者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