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前沿 | 張國剛:唐代藩鎮類型及其動亂特點

2021-02-22 歷史園地

關於唐代藩鎮問題,以往由於缺乏分門別類的考察研究,常常籠統地把藩鎮與割據等同起來,把大量的藩鎮動亂一概視為割據與叛亂。這樣,不僅不能將藩鎮問題的研究引向深入,而且也模糊了人們對唐後期政治風潮、經濟變革、制度更替以至文學現象的認識和理解,從而使唐代長達一個半世紀的複雜歷史變成了蒼白的一頁。本文試圖從藩鎮類型分析入手,對各類藩鎮的基本狀況及其與中央的關係、動亂的特點和原因作一粗淺探討。

唐代藩鎮是由開元、天寶時期的周邊節度使和內地採訪使,在安史之亂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演化形成的行政實體。它們演變淵源不同,在整個藩鎮形勢中的地位各異,因而形成了若干各具特色的類型。首先,安祿山起兵發端於河朔,戰亂平息後,河北地區仍由安史舊部統領,並且出現了割據自雄的局面,迄唐亡不改,流風餘韻及於河南部分地區;同時,為抗擊安史叛亂,中原地區亦相繼置鎮,戰後不僅未能罷去,反而作為與河朔抗衡的武裝力量而長期存在;而戰爭期間,邊防軍悉師赴東,吐蕃、党項乘虛而入,戰亂甫平,唐廷調集大批兵力駐守西北,遂成重鎮,後南詔勃興,西南邊陲亦為軍事要區。以上三處都是重兵集結之地,唯東南諸道,戰時雖亦設鎮,但因無重大軍事需要,養兵不多,故成為唐王朝的財源之地。

關於唐代藩鎮的不同類型,在當時一些著名政論家和政治家的有關論述中就已提及。如晚唐杜牧的《戰論》、《罪言》曾分藩鎮為四類:河北諸鎮為一類,是割據的中心地帶;防遏河北驕藩的中原諸鎮為一類。西北邊鎮及東南諸藩則構成另外兩種類型,所謂「鹹陽西北,戎夷大屯,嚇呼羶臊,徹於帝君,周秦單師,不能排闢,於是盡鏟吳越荊楚之饒,以啖兵戎」(註:《樊川文集》卷五。)。

杜牧描述的這種藩鎮形勢,在中唐名相李吉甫《元和國計簿》中亦有體現。他所說的「皆藩鎮世襲」的易定、魏博、鎮冀、範陽、滄景、淮西、淄青等鎮,實即杜牧所言河北鎮;「皆被邊」的鳳翔、鄜坊、邠寧、振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等鎮,實即杜牧所言「鹹陽西北」諸鎮;東南八道四十九州實即杜牧所言「吳越荊楚」等鎮;此外,他未提的藩鎮,則多為杜牧所言中原藩鎮(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七,元和二年十二月條及胡注。)。

上述帶有明顯地域差別的藩鎮分類比較實際地體現了各類藩鎮與唐朝中央的政治、軍事和財政關係,也大體符合自安史之亂平定迄黃巢起義爆發這一時期的藩鎮基本形勢。根據這種分類,可將九世紀初葉《元和郡縣誌》所列四十四個藩鎮分別歸類如下:

(1)河朔割據型(簡稱河朔型):魏博、成德、盧龍、易定、滄景、淮西、淄青。

(2)中原防遏型(簡稱中原型):宣武、忠武、武寧、河陽、義成、昭義、河東、陝虢、山南東、河中、金商。

(3)邊疆御邊型(簡稱邊疆型),分西北疆與西南疆兩部分。西北疆有:鳳翔、邠寧、鄜坊、涇原、振武、天德、銀夏、靈武。西南疆有:山南西、西川、東川、黔中、桂管、容管、邕管、安南、嶺南。

(4)東南財源型(簡稱東南型):浙東、浙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嶽、福建、湖南、荊南。

應該指出,上述分類只是代表一種基本趨向,具體到某個藩鎮的歸屬,有的可能有兩重性,有的可能因藩鎮的廢置、併合及割據形勢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但一些典型藩鎮的基本特點則是明顯而穩定的,因此,我們主要就這些典型藩鎮的基本狀況及其與中央的關係作一考察。

首先研究河朔型。在前舉元和時河朔型藩鎮中,除幽州(盧龍)鎮為開天時緣邊十鎮之一外,成德、魏博、淄青、淮西皆安史之亂期間或平定後所置,易定、滄景建置更晚,約在德宗初年。其典型代表為河北平原上的魏、鎮、幽三鎮。元和以後,其他藩鎮或滅或附,唯此三鎮絕而復甦,強梁迄於唐末。

河朔藩鎮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在政治上,藩帥不由中央派遣而由本鎮擁立。如魏博、成德、盧龍三鎮節度使前後凡五十七人,唐廷所任者僅四人(註:岑仲勉:《隋唐史》第二六八頁,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版。),其餘都是父死子繼、兄終弟及或偏裨擅立。在財政上,賦稅截留本鎮而拒不上供中央。在軍事上,養蓄重兵,專恣一方,並倚之作為與中央分庭抗禮的憑藉。大曆、建中、貞元、元和、長慶時,唐廷皆與河朔諸鎮發生過激烈的戰爭,無不以唐廷的屈辱告終。據《資治通鑑》記載,從廣德元年到乾符元年的一百一十餘年間,共發生過一百七十一起藩鎮動亂,河朔凡六十五起,在四類藩鎮中冠於首位;而且反叛事件多發生在河朔。

但是,我們能否因此就視河朔諸鎮為「其政治、軍事、財政等與長安中央政府實際上固無隸屬之關係,其民間社會亦未深受漢族文化之影響,即不以長安、洛陽之周孔名教及科舉仕進為其安身立命之歸宿」的夷狄之邦,從而得出「當時大唐帝國版圖以內實有截然不同之二分域」(註: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第一九頁,商務印書館一九四七年版。按這種觀點影響甚廣,一般論著多因其說。)的結論呢?顯然不能。因為這樣就把河朔割據絕對化了,就抹煞了它們與中央千絲萬縷的聯繫。

大量事實表明,唐朝的政策法令在河北地區亦有施行。比如,河北地區州縣行政區劃的改易和廢置(註:參見《太平寰宇記》卷五六磁州,卷六八寧邊軍,卷六一鎮州,卷五七澶州,卷五四魏州,卷六四德州,卷七○涿州;《唐會要》卷七一。),官吏員額的增減(註:參見《唐會要》卷六九,《州府縣加減官》。),唐廷的敕令就起一定作用。甚至河北官員也有從中央調進或徵出的(註:參見《太平寰宇記》卷六四德州;《新唐書》卷一五一《陸長源傳》,卷一五七《樊澤傳》;《舊唐書》卷一三七《李益傳》,卷一四五《劉棲楚傳》;《全唐文》卷五九八歐陽詹《馬實墓誌》,卷六一四王叔平《唐故監察御史裡行太原王公墓志銘》等。)。只因時人對河朔的歧視,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在一般公私記載裡大都削而不載。元和末,克定兩河,烏重胤針對河朔「刺史失其職,反使鎮將領兵事」的情況上奏曰:「所以河朔六十年能拒朝命者,只以奪刺史、縣令之職,自作威福故也」(註:《舊唐書》卷一六一,《烏重胤傳》。)。這從側面反映出河朔地區的刺史縣令並非都與節度使同流合汙。是否因為他們的任免與中央關係密切些,值得探討。

進士科也是河朔型藩鎮文人的仕途。幽州人王仲堪大曆七年舉進士及第(註:《全唐文》卷六一四,王叔平《唐故監察御史裡行太原王公墓志銘》。)。盧龍節度使劉怦的兒子劉濟「遊學京師,第進士」(註:《新唐書》卷二一二,《劉怦附濟傳》。)。魏州人公乘億「以辭賦著名」,垂三十舉而及第(註:《唐摭言》卷八,《憂中有喜》。)。淄青鄆州人高沐貞元中應舉進士科(註:《新唐書》卷一八七下,《高沐傳》。)。《會昌五年舉格節文》詳載諸道州府解送應試士人員額,魏博、幽州等處的員額是「進士不得過十一人,明經不得過十五人」(註:《唐摭言》卷一。)。

河朔型藩鎮不輸王賦,但法令上仍實行兩稅法。建中元年(七八○年),黜陟使洪經綸在河北推行兩稅法期間,還曾在洺州樹立碑銘(註:《寶刻叢編》卷六,《洺州》引《金石錄》。),在幽州表彰風化(註:《舊唐書》卷一六二,《高霞寓傳》。),在魏博裁減官卒(註:《舊唐書》卷一二七,《洪經綸傳》。)。貞元八年(七九二年),朝廷派秘書少監常鹹往恆、冀、德、棣、深、趙等州,中書舍人奚陟往申、光、蔡等州宣慰賑給諸州遭水災百姓,敕令其賑給與賜物「並以所在官中兩稅物、地稅米充給」(註:《文苑英華》卷四三五,《遺使賑給天下遭水災百姓敕》;《唐大詔令集》卷一一六,《遺使安撫水災諸州詔》。)。貞元八年(八○二年)七月敕又云:「蔡、申、光三州言:春大水,夏大旱。詔其當道兩稅除當軍將士春冬衣賜及支用外,各供上都錢物已徵及在百姓腹內,量放三年」(註:《冊府元龜》卷四三一,《蠲復三》。)。這些材料都是河朔型藩鎮亦按兩稅法徵稅的有力證據。

唐朝中央在各鎮設有監軍院,各鎮在長安亦置進奏院。唐廷不能任派河朔型藩鎮節度使,但諸鎮藩帥的擁立,毫無例外地都要得到監軍使認可,並由他們奏報中央批准。監軍院與進奏院不僅構成了中央與驕藩聯繫的橋梁,而且也成為唐廷在割據地區施行統治和驕藩在政治上奉事朝廷的象徵(註:關於唐代的監軍制度和進奏院制度,分別參見拙作《唐代監軍制度考論》(《中國史研究》一九八一年第二期)、《唐代進奏院考略》(《文史》第十八輯)。)。唐廷與河朔藩鎮的戰爭多圍繞著藩帥的任命、旌節的授予,建中年間如此,元和時亦然,故王夫之說:「(吳)元濟豈有滔天之逆志哉,待赦而得有其旌節耳。王承宗、李師道亦猶是也」(註:《讀通鑑論》卷二五,《憲宗十四》。)。這一事實說明河朔諸鎮既企圖游離於中央統治之外,又不能徹底否定中央政權。總之,如果我們把前述河朔型藩鎮企圖擺脫中央集權的政治傾向稱為游離性的話,那麼,它們的這種不否定中央統治的特點則可稱之為依附性了。可見,河朔型藩鎮具有游離性與依附性並存的特點,不能把它們的割據絕對化。

河朔型以外的中原、邊疆、東南型藩鎮都是非割據性藩鎮。其中僅澤潞劉稹(中原型)、夏州楊惠琳(邊疆型,西北邊)、西川劉闢(邊疆型,西南邊)、浙西李錡(東南型)曾有短暫叛亂。總的來說,這裡是「順地」(註:李翱《李文公集》卷一一,《韓公行狀》:「貞元季年,雖順地節將死,多即軍中取行軍、副使將校以授之節」。此「順地」即指河朔型以外藩鎮。),而非「反側之地」(註:李絳《李相國論事集》卷三,《又上鎮州事》:「今鎮州事勢與劉闢、李錡不同。何者?劍南、浙西本非反側之地。」)。在這一點上,它們具有一致性。然而,它們之間又有很多不同,其中尤以中原型最為複雜。下面分別討論之。

中原型藩鎮以宣武、武寧、忠武、澤潞、河陽、義成等為典型代表。這一帶在安史之亂期間是廝殺最激烈的戰場,這些藩鎮一般是由戰爭期間臨時所置軍鎮分合變化而來。

從地理位置上看,河朔、東南、關中猶如三角形的三個頂點,中原型藩鎮正居於三角形的中心,具有控扼河朔,屏障關中,溝通江淮的重要戰略地位。平時這一帶「國家常宿數十萬兵以守御」(註:《舊唐書》卷一四八,《李吉甫傳》。),「嚴備常若有敵」(註:《新唐書》卷一四七,《李芄傳》。),戰時則受唐廷調遣去徵討驕藩。故史稱「唐自中世以後,收功弭亂,常倚鎮兵」(註:《新唐書》卷六四,《方鎮表一》。)。汴宋、武寧、陝虢等處在漕運幹線上,「東南綱運輸上都者皆由此道」(註:《資治通鑑》卷二五二,乾符三年五月胡注。)。因而它們在保護中央財源上也有重要意義。

這種客觀狀況勢必要求中原諸鎮保持強大的軍事防務。由於「兵寡不足憚寇」,其兵力甚或時有所增。大曆末,馬燧經營河東,有「選兵三萬」(註:《資治通鑑》卷二二五,大曆十四年。)。元和時因討成德王承宗,「耗散甚眾」,及朝廷派王鍔去「緝綏訓練」,一年後,「兵至五萬人,馬至五千匹,器械精利,倉庫充實」(註:《資治通鑑》卷二三八,元和五年十一月;《舊唐書》卷一五一,《王鍔傳》。),受到表彰。貞元初,徐州一度罷鎮,「地迫於寇,常困{K23934.JPG}不支」,宰相李泌陳述利害云:「東南漕自淮達諸汴,徐之埇橋為江淮計口」,徐州若失,「是失江淮也」。他建議置重鎮於徐州,「夫徐地重而兵勁,若帥又賢,即淄青震矣」。這個意見被德宗採納,「由是徐復為雄鎮」(註:《新唐書》卷一五八,《張建封傳》。)。這些例子充分說明了中原鎮重兵駐防的現實必然性。否則,「苟不修其軍政,合其大勢,制其死命,則不足以輟東顧之憂」,擔起「實制東夏之責」(註:《全唐文》卷五七七,柳冕《答徐州張尚書論文武書》。)。

軍事上的重鎮必然造成經濟上的重負,中原型藩鎮的情況正是這樣。雖然在戰爭狀態下,按規定朝廷要付一筆「出界糧」,但本道軍費並不因此而減(註:崔致遠:《桂苑筆耕集》卷五,《奉請天徵軍任從海衣糧狀》。)。還要另加「資遣」(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九,元和十年五月;《舊唐書》卷一七二,《李石傳》。),故而耗費更巨。所以杜牧說:「河東、盟津、滑臺、大梁、彭城、東平盡宿厚兵」,「六郡之師,厥數三億,低首仰給,橫拱不為,則沿淮已北,循河已南,東盡海,西叩洛,經數千裡赤地,盡取才能應費」(註:《樊川文集》卷五,《戰論》。)。「盡取才能應費」,正是李吉甫在《元和國計簿》的中央預算中,於中原型藩鎮隻字不提的原因所在。

軍事上財政上的這些特點,使中原型藩鎮動亂具有複雜色彩。由於這裡是用武之地,節度使多系武人,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一批驕悍的藩帥,如劉玄佐、韓弘、於頔、王智興等。他們在討伐叛鎮的戰爭中獲得帥位,乘機發展了自己的軍事勢力,又利用朝廷借之鎮遏驕藩的需要而擁兵自重,「逢時擾攘」,「乘險蹈利」(註:《舊唐書》卷一五六,《於頔、韓弘、王智興傳》「贊曰」、「史臣曰」。)。但它們仍不失為朝廷制遏河朔型藩鎮的武力屏障。如劉玄佐在宣武,淄青「(李)納甚憚之」(註:《新唐書》卷二一四,《劉玄佐傳》。)。韓弘在那裡也是「鎮定一方,威望甚著」(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九,元和十年九月「考異」。),吳少誠、李師古「皆憚之」(註:《資治通鑑》卷二三六,永貞元年二月。)。王智興在徐州,「常以徐軍抗(李)納」,於頔在襄陽,「時吳少誠張淮西,獨憚頔威強」(註:《新唐書》卷一五四,《李晟附憲傳》。)。柳宗元曾一針見血地道出中原鎮的複雜情形:「將驕卒暴,則近憂且至,非所以和眾而乂民也;將誅卒削,則外虞實生,非所以捍城而固圉也」(註:《柳河東集》卷二二,《送楊凝郎中使還汴宋詩後序》。)。

中原型藩鎮動亂凡五十二起,僅次於河朔而居第二位,其中兵變達三十二起。

再看邊疆型。邊疆型藩鎮的前身是開元、天寶時緣邊節度使中朔方、河西、隴右、劍南、嶺南等鎮,故設置最早。在此我們主要以京西、京北諸鎮為典型進行考察。

安史之亂以前,西北邊疆就是軍務繁劇之地。天寶末年,哥舒翰身兼河西、隴右二帥,統重師以鎮之。戰亂期間,邊防軍悉師東討,吐蕃、党項步步進逼,形勢十分緊張。後來一直是「邊羌弩戰不休」(註:《新唐書》二一二,《李懷仙傳》。)。唐廷除了大力鞏固這裡的軍鎮外,又大徵山東防秋兵以資守備,大曆九年徵以備邊的幽薊、魏博、成德、淄青、汴宋、河中及申、黃、安、息等軍隊達二十八萬人(註:《全唐文》卷四八,《命郭子儀等備邊勅》。)。爾後,這裡的重兵集結一般在二十萬人以上(註:《冊府元龜》卷九○,《赦宥九》,憲宗元和十五年二月大赦詔;《資治通鑑》卷二六八,乾化元年十一月「考異」。)。甚至有些方鎮的兵力還時有所增(註:《冊府元龜》卷四三一,《召募》;《金石萃編》卷一○三,《李元諒碑》。)。西北地區遂成為唐朝軍事鬥爭的重心。

如此龐大的武裝在長安附近集結,客觀上形成了對中央的軍事壓力和威脅。因此,唐廷一方面通過化大為小,削弱藩鎮的力量來加強對這一地區的控制(註:《陸宣公集》卷一九,《論緣邊守備事宜狀》。);另一方面又扶植神策軍勢力以監製西北藩鎮。唐神策軍凡十三鎮(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七,元和二年四月甲子胡注;同書卷二四一,元和十五年十月癸未胡注。),其勢力遍及於京西的鳳翔、秦、隴、原、涇、渭;京北的邠、寧、丹、延、鄜、坊、慶、靈、鹽、夏、綏、銀、宥等地區(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九,元和七年十一月胡注。)。它們「皆取中尉處分」,與所在節度使「相視如平交」(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九,元和七年十一月。)。「建國威,捍非常,實天子之爪牙也」(註:《讀通鑑論》卷二五,《憲宗十二》。)。神策軍與西北藩鎮一直摩擦很深(註:《舊唐書》卷一六一,《李光進附光顏傳》;陳寅恪《論李懷光之叛》,《金明館叢稿二編》。)。

西北藩鎮的節度使,幾乎都是武人,並且多為出自禁軍的「債帥」。所謂「自大曆以來,節度使多出禁軍」(註:《資治通鑑》卷二四三,太和元年四月。),主要是指這一帶。故而吳廷燮才說:「並汴大鎮,多畀詞臣,涇、鄜邊藩,或為債帥」(註:《陸宣公集》卷一一,《請減京東水運收腳價於緣邊州鎮儲蓄軍糧事宜狀》。)。這不僅進一步鞏固了宦官在京西、京北的勢力,也加強了唐廷對這些方鎮的控制。

西北諸鎮地處邊徼貧瘠之地,人口稀少,軍旅眾多,餉費浩大。各鎮「除所在營田稅畝以自供外,仰給度支者尚八、九萬人」(註:《唐方鎮年表·敘錄》。)。結果唐政府「以編戶傾家破產之資,兼有司榷鹽稅酒之利,總其所入,半以事邊」(註:《陸宣公集》卷一九,《論緣邊守備事宜狀》。)。邊疆型藩鎮仰給度支的情況,一方面固然加強了其對中央的依賴;另一方面則由於供饋不足、衣糧欠缺以及「債帥」的暴斂而頻頻引起邊軍動亂。在邊疆型藩鎮四十二起動亂中,這類兵變即達二十九起,佔全部動亂的百分之七十。

最後,談東南型藩鎮。安史之亂以前,東南諸道即為唐王朝重要財賦之地。戰後,「兩河宿兵,戶賦不入,軍國資用,取資江淮」(註:《唐大詔令集》卷一○,《元和十四年冊尊號赦》。),東南諸道的賦稅收入成為唐廷賴以存在的根基,所謂「唐立國於西北而置根本於東南」,屢經大難「而唐終不傾者,東南為之根本也」(註:《讀通鑑論》卷二六,《宣宗九》。)。因此,如何控制東南藩鎮,是唐後期政治中的一個重大課題。

限制東南諸道的兵力,始終是唐中央的一個基本方針。安史之亂以前,這一帶既鮮設府(註:參見谷霽光:《府兵制度考釋》第一五四——一五五頁。),亦少甲兵(註:《全唐文》四三○,於邵《淮南節度行軍司馬廳壁記》。)。戰爭期間,陸續設置了防禦、團練、節度諸使,但除壽春、鄂嶽北部一線因逼近中原,兵力稍眾外,一般兵力很少,而且旨在防禦「盜賊」(註:《全唐文》卷三二三,蕭穎士《與崔中書園書》。)。即便在與安史勢力艱苦鏖戰之秋,這裡的兵力也受到嚴格限制。有的節度使「飭偏師,修五刃,水陸戰備,以時增修」,被指為「過防駭眾」(註:《全唐文》卷三九四,令狐峘《光祿大夫太子太師上柱國魯郡開國公顏真卿墓志銘》。);而「減兵歸農」者則受到褒獎(註:《李太白集校注》卷二九,《天長節度使鄂州刺史韋公德政碑》。)。故永王璘之亂、劉展之亂及袁晁起義,都是靠從中原戰場抽調兵力才得以平定(註:參見寧可:《唐代宗初年的江南農民起義》,《歷史研究》一九六一年第三期。)。安史之亂以後,東南諸道一般都先後易節度為觀察。元和中,朝廷以這裡「是賦稅之地,與關右諸鎮及河南、河北有重兵處體例不同」,而大量裁罷其軍額,其中有江陵永平軍、潤州鎮海軍、宣州採石軍、越州義勝軍、洪州南昌軍、福州靜海軍等(註:《唐會要》卷七八,《節度使》。)。因此東南鎮一般兵力寡弱,故吳廷燮說:「並、汴大鎮,皆詡十萬;洪、福、潭、越,不過萬人」(註:《唐方鎮年表·舊序》。)。

東南型藩帥一般很少武夫,多為「儒帥」,淮南等大鎮更是宰相廻翔之地(註:《文苑英華》卷八○二,《淮南監軍使院廳壁記》。)。其平均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尤其是憲宗即位初年,圖謀經劃兩河之際,東南型九鎮藩帥皆曾一易或數易(註:《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這樣,有效地限制了藩帥在本鎮培植盤根錯節的勢力,保證了唐朝中央對東南型藩帥的牢牢控制。廣德乾符間東南型藩鎮動亂僅十二起,佔這時期全部藩鎮動亂的百分之七,其中僅李錡一起為短命的反叛。故史稱「天下方鎮,東南最寧」(註:《全唐文》卷四一七,常袞《代杜相公讓河南等道副元帥第二表》。)。

對東南型藩鎮兵力的限制還大大降低了這裡的軍費開支。「賦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註:《韓昌黎集》卷一九,《送陸歙州詩序》。),除了江南地區本身的富庶外,主要原因就是這裡養兵少,軍費低,因而上供數量大。其實當時東南地區真正經濟發達的只是揚、楚、潤、常、蘇、杭、越、明等包括太湖流域附近地區的長江三角洲一帶(註:史念海:《隋唐時期長江下遊農業的發展》,《河山集》第二二六——二三一頁。),至於江西、福建、荊南等地,其經濟開發水平並不高。

綜上所述,可對唐代藩鎮形勢作如下申述:

第一,唐代藩鎮割據主要表現在河朔,而河朔割據又集中在三鎮。此外絕大多數藩鎮,雖然也有重兵駐紮,也不是唐廷的賦稅之地(東南型除外),也有頻繁的動亂,但它們都是唐王朝控制下的地方政權,不是割據性藩鎮。其節度使的調任和派遣基本上由中央決定,其動亂只是內部兵亂,不是割據叛亂。這些說明了藩鎮割據的區域性。

第二,中原、邊疆、東南型藩鎮雖然不屬割據性質,但是由於它們各自不同的地理特點及其與唐王朝的政治、財政、軍事關係,深刻影響著整個藩鎮割據形勢的發展。具體說就是,東南型從財力上支撐朝廷,邊疆型(西北)從武力上奠定了關中,中原型從軍事上鎮遏叛鎮。河朔割據形勢的變化,不光取決於河朔本身的勢力消長,更大程度上取決於上述三類藩鎮的動向。這一點,可以稱之為藩鎮割據的制約性。

第三,各類藩鎮之間的總體關係,在代宗時業已形成,至元和時除淮西、淄青相繼肢解外,基本格局並無變化,長慶後又故態復萌,最後黃巢起義打破了這種格局:舉足輕重的中原型藩鎮大部分被野心勃勃的朱溫吞併;李克用據有河東及西北邊鎮之一部而與之抗衡;西北邊鎮之另一部則為李茂貞等所據,並且動輒稱兵犯闕;東南型藩鎮也不再供給唐朝的財源;「國命所制者,河西、山南、劍南、嶺南西道數十州」(註:《舊唐書》卷一九下,《僖宗紀》光啟元年三月。)——主要是西南邊鎮,唐朝的滅亡只待時日了。但五代的歷史仍然明顯地受到唐代藩鎮格局的影響:北方相繼遞嬗的五個小朝廷的激烈爭奪和南方若干小王國的相對安定,實際上多多少少反映著唐代北部藩鎮(河朔、中原、西北邊疆型)重兵駐紮、動亂頻仍和南部藩鎮(東南型)駐兵寡弱、相當安定的差異。

通過對藩鎮類型的分析,我們考察了藩鎮割據的區域性與制約性以及河朔割據的游離性與依附性特點。其實,縱觀唐代後期的藩鎮史,可以發現,表現得最突出最普遍而又最引人注目的主要並不是因為鬧割據而反抗中央政府的鬥爭,而是頻繁、激烈的藩鎮動亂。那麼,應當怎樣看待這些動亂呢?一般的看法總是把它同割據與叛亂糾纏在一起,不加分別或者分辨不清。因此,對它們作一定量定性分析,弄清其特點和原因,便成為藩鎮問題研究中的又一關鍵。

唐代藩鎮動亂就其表現形式來說,一般可分為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兵士譁變,其表現多為廣大士兵因反抗暴虐或謀求賞賜而發生變亂;第二,將校作亂,其表現為少數覬覦帥位的將校殺帥謀位而以利誘其眾;第三,反叛中央,其表現為與中央武裝對抗;第四,藩帥殺其部下,主要表現是藩帥為除去威脅自己的驕兵悍將而發生動亂。這些不同的動亂究竟何者佔主要位置呢?

先看河朔型藩鎮的動亂。廣德、乾符間河朔型藩鎮動亂凡六十五起,其中與中央發生武裝衝突或帶擴張性的僅十三起,約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的動亂不僅發生在藩鎮內部,而且都是在自身矛盾鬥爭中得到平息,表現出藩鎮動亂的封閉性。而這些動亂又以「士卒得以凌偏裨,偏裨得以凌將帥」的兵亂為主要特徵,表現出藩鎮動亂的凌上性。

假如考察藩鎮動亂的全局,就更能證明這些特點。廣德、乾符間全部藩鎮動亂一百七十一起,與中央發生外部衝突的不過二十二起,僅佔百分之十三;而兵變中,節帥殺部下事件僅有十四起,佔百分之七。就是說,有百分之八十七的藩鎮動亂表現出封閉性。百分之八十的藩鎮動亂表現出以下替上的凌上性。魏博牙軍、宣武悍卒、徐州驕兵等等,無一不是以在內部殺逐鬥爭中「變易主帥,有同兒戲」而著跡於史。所以清人趙翼感慨地說:「秦漢六朝以來,有叛將而無叛兵。至唐中葉以後,則方鎮兵變比比而是」,「逐帥殺帥,視為常事」(註:《廿二史劄記》卷二十,《方鎮驕兵》。)。可見封閉性與凌上性是唐代藩鎮動亂的普遍特徵。

唐代藩鎮動亂在形式上表現出封閉性與凌上性,而在內容上則具有反暴性和嗜利性。所謂反暴性,是指這些動亂具有反抗節度使苛虐殘暴的色彩,或下級將士爭取生存的反壓迫性質,這類例子簡直不勝枚舉。如河朔型的橫海軍,「節度使程懷直,不恤士卒」為部下所逐(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五,貞元十一年九月。)。中原型的武寧軍,「節度使康季榮,不恤士卒,部下噪而逐之」(註:《東觀奏記》下。)。邊疆型的振武軍,「節度使李進賢,不恤士卒」,判官嚴澈「以刻核得幸於進賢」,亦為軍士所逐(註:《資治通鑑》卷二三九,元和八年十月。)。大中時南方藩鎮「數有不寧」,也是因為藩帥「停廢將士,減削衣糧」(註:《資治通鑑》卷二四九,大中十二年七月。)。

還有許多動亂則屬於驕兵「殺其將帥以利劫」的事件。如武寧潘帥被逐,朝廷派「曾任徐州,有政聲」的田牟去鎮守,「於是帖安」(註:《東觀奏記》下。)。田牟是怎樣鎮徐州,使軍情帖安的呢?史稱:「田牟鎮徐日,每與驕卒雜坐,酒酣撫背,時把板為之唱歌。其徒日費萬計,每有賓宴,必先厭食飫酒,祁寒暑雨,卮酒盈前。然猶喧噪邀求,動謀逐帥」(註:《舊唐書》卷一九上,《懿宗紀》鹹通三年七月。)。河朔魏博牙軍更是「皆豐給厚賜,不勝驕寵」,「優獎小不如意,則舉族被害」(註:《舊唐書》卷一八一,《羅紹威傳》。)。東南藩鎮也有「指漕貨激眾謀亂」(註:《新唐書》卷一五一,《竇易直傳》。)的事件。總之,這些動亂的主體是被稱為「嗜利者」(註:《新唐書》卷二一三,《李正己附師道傳》。)的驕兵,他們「利在此而此為主矣,利在彼而彼為主矣」(註:《讀通鑑論》卷二四,《德宗十五》。)。動亂的原因則是所謂「殺帥長,大抄掠,狃於利而然也」(註:《新唐書》卷二一四,《劉玄佐傳》。)。因此,可以稱之為藩鎮動亂的嗜利性。其實,藩鎮動亂的反暴性與嗜利性往往是孿生的,前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內部動亂,基本上都是反暴性與嗜利性相結合的產物。

藩鎮動亂的這些特點說明了什麼呢?封閉性,說明問題的癥結主要在於藩鎮內部而不是外部。凌上性,說明動亂的根源主要來自下層而不是上層。反暴性,說明某些兵士譁變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義性,因而具有發展成起義的潛在可能,如鹹通九年的龐勳起義,乾符二年的王郢起義等(註:張澤鹹《唐五代農民戰爭史料彙編》曾收入這類兵變若干起,可參看。)。而嗜利性則尤其具有左右局勢的力量,它使得:第一,許多兵變往往被一些上層將校和野心家所利用,所謂「凡據軍府、結眾心以擅命者,皆用此術而蠱眾以逞志」(註:《讀通鑑論》卷二四,《德宗十五》。),從而增加了藩鎮動亂的複雜色彩;第二,有些兵變即使發展成聲勢頗大的起義,也易於被收買而中途夭折(註:參見《全唐文》卷八七,《討王郢詔》;《資治通鑑》卷二五三,乾符四年二月。)。總而言之,唐代藩鎮動亂絕大多數是發生在藩鎮內部的以驕兵為主體、以反抗節度使為主要形式、以邀求賞賜、瓜分本鎮賦稅為指歸的變亂。它們同與中央政府分庭抗禮的藩鎮割據和叛亂是有重大區別的。

為什麼唐代藩鎮動亂會表現出這種封閉性、凌上性和反暴性、嗜利性的特點呢?其原因是極其複雜而又多方面的,主要有如下幾點。

首先,唐代藩鎮動亂之所以表現出封閉性而不表現為對外的擴張性,與各類藩鎮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以及它們的力量對比有關。河朔型與中原型藩鎮的割據與防割據的相持關係,中原型與邊疆型藩鎮維繫內外均勢的平衡關係,中原、邊疆型藩鎮與東南型藩鎮同唐朝中央在武力和財力上的相關依賴關係,構成了一個密切聯繫而又互相制約的整體結構。唐王朝本身雖然沒有一支強大的武裝力量,但這些藩鎮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及其力量對比,卻使任何藩鎮都不敢輕舉妄動,獨行其是。《宋史·尹源傳》載尹源謂「弱唐者,諸侯也,既弱而久不亡者,諸侯維之也」,就包括這層意思。

其次,與藩鎮割據的憑藉驕兵有關。任何割據政權都要憑藉軍隊,但唐代的驕兵卻具有不同於一般軍隊的歷史特點。第一,他們是「常虛耗衣糧,無所事」(註:《資治通鑑》卷二二四,大曆三年十二月。)的僱傭職業兵,不同於亦耕亦戰的部曲家兵。他們以當兵為職業,「仰縑廩養父母妻子」(註:《新唐書》卷二一○,《田承嗣附悅傳》。)。因此,一旦誰損害他們的利益,必然會激起強烈反對,不惜作「忘身徇利」的鬥爭。這種鬥爭自然既帶有反暴性,又具有嗜利性。第二,驕兵雖然為爭取生存、謀求賞賜而「喧噪邀求,動謀逐帥」,卻並不願開疆拓土或取唐而代之,所謂「誠且願保目前,不敢復有僥冀」(註:參見楊志玖:《試論唐代藩鎮割據的社會基礎》,《歷史教學》一九八○年第六期。)。節度使的好戰,勢必會使軍士厭惡而遭到他們反對。如建中時田悅「阻兵四年」,「死者什八,士苦之,且厭兵」,及朝廷派孔巢父前往宣慰,「莫不欣然」(註:《新唐書》卷二一○,《田承嗣附悅傳》。)。結果田緒「因人心之搖動,遂構謀殺悅而與大將邢曹俊等稟命於巢父」(註:《舊唐書》卷一五四,《孔巢父傳》。)。這種情況便限制了驕藩悍帥不能恣意反叛朝廷,所謂「須借朝廷官爵威命以安軍情」(註:《資治通鑑》卷二四八,會昌四年八月。)。第三,既然唐代的驕兵是僱傭職業兵,因而他們對主帥的關係就帶有契約性,而不象農奴兵那樣有很強的依附性,這是唐代農民人身依附關係減弱的反映(註:參見胡如雷《唐五代的藩鎮割據與驕兵》,《光明日報》一九六三年七月三日。),凌上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一般士卒身份提高而表現出來的歷史特徵。

牙兵組織也是導致藩鎮內部動亂頻仍的一個原因。牙兵是藩帥穩定對內統治的支柱,但反過來,節度使又被牙兵勢力所包圍,任其廢立於掌股之間。牙兵既由藩帥的依恃發展成威脅,於是節度使又置其他親兵、後樓兵或後院兵等,倚為與牙兵抗衡的心腹,從而更進一步加劇了內部紛爭。如魏博樂從訓「聚亡命五百人為親兵,謂之子將。牙兵疑之,籍籍不安」(註:《資治通鑑》卷二五七,文德元年二月。)。鎮海節度使周寶,「募親兵千人,號後樓兵,稟給倍於鎮海軍,鎮海軍皆怨。而後樓兵浸驕不可制」,於是又引起一場紛亂(註:《資治通鑑》卷二五六,光啟三年三月。關於方鎮後院兵,可參見同書卷二四八,會昌四年閏七月;卷二五八,大順元年五月;卷二六二,光化三年十月胡注。)。可見牙兵的存在及其安內而非御外的職能,既是藩鎮內部動亂的產物,又加劇了藩鎮內部紛爭和動亂。

再次,藩鎮動亂之所以表現出上述特點,還與唐代財政制度方面軍費開支地方化密切相關。安史之亂以前的租庸調時代,全國財賦由中央政府統一調配。天寶時緣邊駐重兵四十九萬,馬八萬,軍費絹一千一百萬疋,粟一百七十萬石,除嶺南道「輕稅本鎮以自給」(註:《舊唐書》卷三八,《地理一》。)外,都由中央撥付。安史之亂的爆發完全打亂了唐朝的統治秩序。戰亂期間,唐廷自身難保,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調撥衣糧來供應作戰軍隊。因而至德元載朝廷下令,所在軍鎮「應須士馬、甲仗、糧賜等,並於當路自供」(註:《資治通鑑》卷二一八,至德元載七月;《全唐文》卷三六六,賈至《玄宗幸普安郡制》。),從而把兵費的籌集一下子推給了地方。這時,「軍國之用,仰給於度支、轉運二使」,亦即從江淮轉運財賦作中央政府及軍隊的開支;而「四方大鎮」,則「自給於節度團練使」(註:《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這即是軍費開支地方化。

安史之亂後,這一狀況並未得到改變。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統治集團內部功臣、宦官、相權和皇權等各種勢力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鬥爭,特別是京西、京北地區異常嚴峻的軍事形勢,使唐廷未能作大規模的整頓,「邊計兵食置而不議者幾十年」(註:《新唐書》卷五一,《食貨一》。)。因而大曆時仍然是「率稅少多,皆在牧守」(註:《陸宣公奏記》卷一二,《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賦稅、出納、俸給皆無法,長吏得專之」(註:《資治通鑑》卷二二六,建中元年九月。)。中央政府主要靠鹽鐵榷利收入來支撐局面,地方節鎮依然以本地租稅自給。所謂「河南、山東、荊襄、劍南有重兵處,皆厚自奉養,正賦所入無幾」(註:《冊府元龜》卷四八八,《經費》。),不能片面地說成完全是地方擁兵自重不上供,其實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安史之亂期間「四方大鎮又自給於節度團練使」狀況的繼續。大曆三年,馬璘在涇原,「邊土荒殘,軍費不給」,其解決辦法並不是「以內地租稅及運金帛以助之」(註:《資治通鑑》卷二二四,大曆三年十一月。),而是讓他「遙領鄭潁二州」(註:《新唐書》卷六四,《方鎮表》。)。鄭、潁距涇原甚遠,「遙領」的目的也就是使其軍費「當路自供」。又如河陽鎮遏使(後為節度使)其軍資無處支付,唐廷乃以河南府管下五縣「割屬河陽三城使。其租賦色役,盡歸河陽,河南府但總管名額而已」(註:《舊唐書》卷三八,《地理一》。)。這也體現出了當道自籌軍費的原則。

建中元年的兩稅法改革,整頓了安史之亂以來混亂的財稅制度。它根據「量出以為入,定額以給資」的原則(註:《元氏長慶集》卷三四,《錢貨議狀》。),在法令上革除「率稅少多,皆在牧守」的作法;並且通過上貢、留使、留州的三分制將中央政府所需要的財政開支錢一千餘萬貫、粟四百餘萬石,以上供的形式派定下來,從而保證了中央機器的正常運轉。但是,兩稅法不僅沒有改變軍費開支地方化的狀態,而且把這種權宜之法固定化,制度化了。儘管它以「定額」的形式,在原則上限定地方徵稅,但是,這個「定額」乃以不削減地方開支,「但令本道本州各依舊額徵稅」為前提(註:《陸宣公奏議》卷一二,《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而據「量出以制入」的精神,「當道或增戎旅,又許量事取資」(註:《陸宣公奏議》卷一二,《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更加強了地方財政的獨立狀態。因此,有人說,兩稅法的關鍵乃在於「它實際上是中央財政當局與地方之間締結的協定:為徵取諸道兩稅的一定比例額,中央給予諸道以徵稅方法和經費使用上的自由」(註:D.トヰヲェツト(Denis Twitchett):《唐末藩鎮と中央財政》,載日本《史學雜誌》第七四編第八號(一九六五年)第二頁。)。

軍費開支地方化使得財權由藩鎮節度使掌握,這種情況一方面鞏固了藩帥的權勢和藩鎮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兵士與藩帥在本鎮財賦分割上處於尖銳對立狀態。換言之,也就是在經濟上與兵士發生衝突的,不再是中央朝廷,而是藩帥本身。因此,兵士在為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或為邀求賞賜而掀起動亂時,其矛頭所向必然是本鎮節度使,而不是中央政府。因而這種動亂也就多表現在藩鎮內部而不是外部,表現為殺逐藩帥而不是反抗唐朝中央了。

通過以上對唐代藩鎮類型的研究及其動亂特點的考察,我認為,唐代藩鎮割據具有區域性與制約性統一的特點,不能簡單地把藩鎮與中央的關係一概視為割據;而河朔區域的割據又具有游離性與依附性並存的特點,不能把割據絕對化。當然,唐代藩鎮權力相對來說比較大,不象宋代那樣中央對地方統得很死,宋人和明人都有不少討論唐宋時中央與地方關係得失的言論,值得我們重視並加以研究,而廓清在唐代藩鎮問題上的一些迷霧,正是這種研究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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