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準予離婚。夫妻因傷、病均有大額支出,卻互不接聽對方電話

2020-10-19 書寫自然

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兩個人相互扶持,這更是這一種責任,一份義務。

所謂,「同富貴易,共患難難。」

許多婚姻家庭關係的破裂,儘是因為生活的磨難,那為什麼會是如此呢?是愛得不夠,還是不願承擔責任?

下面請大家看看法院公開的一份離婚糾紛案例,希望大家能從中明白為什麼有些婚姻家庭無法承擔磨難?

無法體現責任的婚姻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1971年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女,1970年出生,漢族,XXX保險公司銷售人員。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依法承擔撫養費;

3、依法分割還遷房一套;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

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現已分居六七年。原告(男方)曾於2016年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已過去六個月,原、被告關係仍未好轉,原告(男方)再次呈訟。

被告(女方)辯稱:

被告(女方)原則上不願意離婚,因為孩子對原告(男方)還是有感情的,離婚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2016年被告(女方)因癌症住院手術,被告(女方)給原告(男方)打電話原告不接電話,又給原告(男方)發簡訊告知被告(女方)住院手術,原告(男方)也不來探望。

原告(男方)應負擔被告(女方)的醫療費用。

如果離婚,被告(女方)因身體健康和經濟原因要求孩子由原告(男方)撫養。如孩子由被告(女方)撫養,被告(女方)要求原告(男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萬元。另外,原告(男方)應支付被告(女方)20萬元用於後續的治療和生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後感情一般。

近六七年,原告(男方)只是偶爾回家,婚生子同被告(女方)共同生活。

2016年,原告(男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無和好表現,現原告再次呈訟。

××××年××月××日,婚生子曾起訴原告(男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法院判決原告(男方)支付孩子2014年至2016年期間的撫養費14000元。

2016年被告(女方)因甲狀腺腫在醫院住院,行甲狀腺左葉切除、中央區淋巴結切除術,醫院診斷患甲狀腺癌,被告(女方)支付住院費18540.9元。

庭審中,原告(男方)表示不清楚被告(女方)住院治療的情況,並稱2015年原告(男方)腰部受外傷骨折住院,花費數萬元醫療費,被告也不接電話,不管原告,所以原告不同意負擔被告醫療費用。

原告(男方)尚欠外債,急需取得還遷房屋變賣後償還債務,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稱對原告受傷住院亦不知情。

雙方涉案財產有,原告主張婚前其父親在拆遷後安置的兩處房屋。

被告(女方)稱被拆遷房屋是原告婚前建設,拆遷時寫了原告的名字,還遷房屬於原、被告婚後取得,其中包括原、被告及孩子三人每人2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兩處還遷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認為:

夫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2016年經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後,原、被告仍無和好表現,原告對被告受傷住院不知情,未給予夫妻間應有的資助和關心照料,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原告多年未與婚生子共同生活,孩子與被告長期共同生活,且兩處還遷安置房屋現均由被告佔用,故孩子隨被告生活對其成長更為有利。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雖然被告患病,現尚不影響對孩子的照料,若被告病情加重難以照料孩子,可另提出變更撫養關係。

原、被告離婚後,原、被告作為婚生子的父母亦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原、被告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慮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婚生子獨立生活時止。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萬元,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針對還遷安置房屋提出的主張,因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涉及案外人的權益,原告可待取得房產證後另案主張權利。

對於被告要求原告負擔住院治療費用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但根據庭審情況,原、被告近兩年來因傷、病均有大額醫療支出,互不接聽對方電話,也均未負擔對方的治療費用。故法院對被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萬元用於其今後醫療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庭審,被告目前有工作,亦有住房,另出租一處房屋,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生活困難,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經濟能力負擔。故對被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二、婚生子和被告(女方)共同生活,原告(男方)支付撫養費每月500元,自孩子獨立生活時止。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請求。

訴訟費100元,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這個案例是否會讓大家對婚姻感到絕望?兩夫妻對彼此沒有任何的愛,到最後只想著要對方承擔責任,卻忘了自己還有肩負的責任。

其實,大家對婚姻也大可不必絕望,因為還有太多的恩愛夫妻,那些白首偕老的夫妻在陽光下漫步的畫面也有很多。

成功的婚姻有很多原因,但失敗的婚姻其失敗之處也是最為明顯。書寫君把失敗的婚姻列出來,只是希望大家可以通過更為明顯的失敗之處,從而避免這些雷區,使大家的婚姻能夠走向幸福。

回到問題的本身,為什麼許多婚姻家庭關係的破裂,會是因為生活的磨難呢?

01.因為結婚前,不夠愛。

有不少人的婚姻,並不是因為彼此相愛,所以結婚,而是因為其他各方面的因素,使得雙方為了結婚或者是為了利益而結婚。

這樣的婚姻,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隱患。婚姻的雙方,彼此都心存芥蒂,甚至是心有不甘。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怎麼能要求能要求他們能在接下來的婚姻中彼此謙讓,堅守責任呢?更何談遭遇到生活的艱難!

案例中的夫妻,男方在陳述事實時就提到了一句話,「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現已分居六七年。」

所以,請各位讀者一定要切記,對於婚姻,必須要堅守寧缺毋濫,如果是因為外界的壓力而不得不結婚,那麼你面臨婚姻中更需耗費心力的機率將更大。

反正都是累、都是苦,那為何不選擇一個自己所愛之人,為其辛苦、為其付出!

02.因為結婚後,不交流。

結婚前不夠愛,這是婚姻家庭中夫妻無法應對生活磨難的本質原因;但結婚後,不交流,這是婚姻家庭中夫妻無法應對生活磨難的表象原因。

有時候表象的原因也很重要,相信大家一定見過這樣的夫妻。大家都知道這對夫妻彼此不愛,但偏偏這對夫妻沒有什麼爭吵,家庭也過得很和睦。

這就是因為他們有交流,因為有交流,彼此不會顯得關係生硬,至少他們會承認婚姻的責任和義務。

當他們在遇到生活的磨難時,他們不是因為彼此相愛而共同抵禦,僅僅是因為相互間有交流,知道對方會付出,所以放心。

最後,希望大家明白,婚姻是愛情的延續,如果真的不愛,請勿結婚!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注,便於大家觀看書寫君的文章!

相關焦點

  • 相差28歲老夫少妻要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董柳)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 通訊員 劉婭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夫少妻離婚案,夫妻二人相差28歲,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準許離婚。這是怎麼回事?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法院認為,小夏與老葉婚後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及老葉的生活惡習等問題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9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
  •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先決條件
    其中,判決準予離婚是未成年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沒有證據怎麼辦?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沒有證據怎麼辦——青島離婚律師專業支招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和家庭財富的不斷累積,家庭財產逐漸變得非常豐厚,一個有房有車的家庭,夫妻兩人的財產輕易就可以突破百萬。一旦兩人面臨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的變得更加尖銳。
  • 起訴離婚 對方不接法院電話、不出庭怎麼辦?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以調節不準予離婚告終,現在第二次起訴被告不接法院電話,如果開庭審理時對方不出庭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法院會怎麼處理? 會不會直接判決離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前提。
  • 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一般條件
    當然,鑑於我國婚姻法對解除婚姻關係持比較審慎的態度,現實中法院的法官們也都不會輕易判決離婚。換句話說,就是只有滿足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離婚,否則是不允許離婚的。(概念源自百度百科)2、符合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達到「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情形,且經調解無效,才可準予離婚。當然,婚姻法中也列明了確認感情已經破裂的物種情形,只要能證明對方有上述一種或多種行為,就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 夫妻相差28歲,老丈夫玩心眼轉移財產,法院判決離婚
    最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夫少妻離婚案,夫妻二人相差28歲。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準許離婚。一,「老夫少妻」分居鬧離婚。小夏與老葉於2008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2015年4月15日登記結婚,夫妻二人年齡相差28歲,屬於比較典型的「老夫少妻」。2012年7月,56歲的老葉喜得兒子小葉,欣喜萬分。
  • 夫妻分居6年,妻子起訴離婚,關於財產分割法院這樣判決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予原告趙女士與被告王先生離婚。2011年底,原告趙女士與被告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趙女士稱,2014年3月丈夫王先生經人介紹外出打工,起初幾個月,王先生和趙女士保持電話聯繫,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個人聯繫的次數逐漸減少。2015年春節,王先生不僅沒有回家過節,而且更換了手機號碼,從那之後,兩個人也失去了聯繫。無奈之下,趙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
  • 法院:準予離婚。女方因交通事故受傷,男方不關心照顧,酒後打罵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一對夫妻,想要真正做到婚姻家庭關係的維繫,就要求了大家除了能在一切順風順水時在一起,還要在經歷風浪、人生起伏時相互扶持。所謂開心時容易,痛苦時艱難,又有多少夫妻能夠堅守婚姻的義務,彼此忠實呢?請大家先來看看下面這份法院公開的離婚糾紛案件,希望能對你的心有所觸動。
  • 一次性解決糾紛| 八旬老翁鬧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婚後沒有生育子女,但再婚前雙方均有各自的5個子女且均已獨立生活。後雙方因經濟問題及處理各自子女間的關係問題及日常家庭生活瑣事等方面發生矛盾,2019年4月兩人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出現裂痕。2019年7月1日原告第一次向陸川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於2019年7月26日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後,雙方仍不能和好,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 老公喜歡嫖娼,老婆起訴離婚,法院:不支持
    【導讀】:女當事人:我老公喜歡嫖娼,我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律師:老公喜歡嫖娼的話,老婆起訴到法院的話,如果男方堅持不離婚的話,通常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來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準予或不準離婚的界限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
  • 男子長期和妻子分居,六次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
    獨自居住在出租屋裡的老韓拿到了法院剛送達的民事判決書,他顯得非常沮傷。由於和妻子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他已經5次向法院提出離婚,除第一次調解和好的外,另外4次法院均判決未準予離婚。這次已經是第6次了,可法院還是駁回了老韓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 丈夫拒絕離婚 兩次開庭均不露面 法院:準予離婚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被告的一方都有這樣一種想法:我就不出庭,看你怎麼辦。可近日,句容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正是依據被告連續兩次開庭都沒露面這一事實,判定被告缺少家庭觀念,準予離婚。今年初,句容人陳某起訴丈夫王某,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後,依法向王某送達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等,但是開庭當天,王某並沒有露面。這樣的一幕,在一年前已經上演過一次,當時法院駁回了陳某的離婚訴求。
  • 渭南男子發現兒子非親生欲離婚!法院: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準予離婚
    王某隨後向法院訴訟欲和妻子離婚。12月12日,韓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目前,王某正在準備上訴。 親子鑑定:非兒子生物學父親 王某和妻子牛某都是韓城市人,判決書顯示,1981年兩人經人介紹相識,1982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兒子今年37歲,女兒36歲。
  • 法官:準予離婚
    因被告(男方)一直在外地工作,與原告(女方)靠電話聯絡感情,相處時間少而缺乏了解,原告(女方)懷孕後,發現被告(男方)父母所帶的孫子中,有一個是被告(男方)的女兒,被告(男方)一直稱其只是侄女。質問之下,被告(男方)承認此女是自己的女兒,且被告(男方)及其家人認為這是小事一樁。
  •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然判決不離婚?
    一.經典案例回顧執筆寫這篇文章之時,不禁讓我想起前不久接待的客戶小李(化名)的諮詢,大致情況是小李與其丈夫感情破裂,但是小李的丈夫一直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確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因此,小李已經向法院提起了兩次離婚訴訟,但是兩次判決均為不準予離婚。
  • 老公多次嫖娼後,老婆起訴離婚,法院卻還是不判離婚?憑啥?
    自己雖然之前有過嫖娼行為,但之後已經改正了,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自己也積極採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隨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夫妻離婚的標準。雙方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至今,已共同生活近十年,且已共同生育一個女兒。婚後,雖因被告的過錯導致雙方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並未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 夫妻離婚訴訟中的過錯有哪些?
    問題:夫妻離婚訴訟中的過錯有哪些?3、直接證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證據。若過錯方自認,或過錯方自己錄製的與第三者性愛的錄像、照片、與非婚生子親子關係的鑑定書等,均可予以證實。有了直接能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可以使法院在判決時,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處理原則,適當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
  •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現在很流行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鑑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願意捨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幹涉。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
  •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對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應對?
    只要對方有以上任何一種行為存在,只要能夠證明,無論是在離婚訴訟中還是離婚後都能夠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實際上,處於親密關係中的當事人很難察覺對方有這類行為,而錯過了最佳收集證據的時期,事情就會變得複雜起來。
  • 男女結婚後感情不和離婚,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最長可以拖多久?
    ,但是離婚率卻是逐年攀升;當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辯證來看問題,有結婚自然也就有離婚,法律賦予的婚姻自由,不僅僅是指結婚自由,離婚也有自由的權利。2我們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雙方經他人介紹認識的,認識不久就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在一起生活因方方面面的原因,由瑣事產生爭吵,曾也多次協議離婚,協商好後又反悔,於是這樣反反覆覆持續一年多了,於是一方下定決心不再在一起過了,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另一方就是不同意離婚,法院組織多次調解和好或調解離婚,和好又做不到,離婚有一方堅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