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兩個人相互扶持,這更是這一種責任,一份義務。
所謂,「同富貴易,共患難難。」
許多婚姻家庭關係的破裂,儘是因為生活的磨難,那為什麼會是如此呢?是愛得不夠,還是不願承擔責任?
下面請大家看看法院公開的一份離婚糾紛案例,希望大家能從中明白為什麼有些婚姻家庭無法承擔磨難?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1971年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女,1970年出生,漢族,XXX保險公司銷售人員。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依法承擔撫養費;
3、依法分割還遷房一套;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
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現已分居六七年。原告(男方)曾於2016年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已過去六個月,原、被告關係仍未好轉,原告(男方)再次呈訟。
被告(女方)辯稱:
被告(女方)原則上不願意離婚,因為孩子對原告(男方)還是有感情的,離婚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2016年被告(女方)因癌症住院手術,被告(女方)給原告(男方)打電話原告不接電話,又給原告(男方)發簡訊告知被告(女方)住院手術,原告(男方)也不來探望。
原告(男方)應負擔被告(女方)的醫療費用。
如果離婚,被告(女方)因身體健康和經濟原因要求孩子由原告(男方)撫養。如孩子由被告(女方)撫養,被告(女方)要求原告(男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萬元。另外,原告(男方)應支付被告(女方)20萬元用於後續的治療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後感情一般。
近六七年,原告(男方)只是偶爾回家,婚生子同被告(女方)共同生活。
2016年,原告(男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無和好表現,現原告再次呈訟。
××××年××月××日,婚生子曾起訴原告(男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法院判決原告(男方)支付孩子2014年至2016年期間的撫養費14000元。
2016年被告(女方)因甲狀腺腫在醫院住院,行甲狀腺左葉切除、中央區淋巴結切除術,醫院診斷患甲狀腺癌,被告(女方)支付住院費18540.9元。
庭審中,原告(男方)表示不清楚被告(女方)住院治療的情況,並稱2015年原告(男方)腰部受外傷骨折住院,花費數萬元醫療費,被告也不接電話,不管原告,所以原告不同意負擔被告醫療費用。
原告(男方)尚欠外債,急需取得還遷房屋變賣後償還債務,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稱對原告受傷住院亦不知情。
雙方涉案財產有,原告主張婚前其父親在拆遷後安置的兩處房屋。
被告(女方)稱被拆遷房屋是原告婚前建設,拆遷時寫了原告的名字,還遷房屬於原、被告婚後取得,其中包括原、被告及孩子三人每人2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兩處還遷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認為:
夫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2016年經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後,原、被告仍無和好表現,原告對被告受傷住院不知情,未給予夫妻間應有的資助和關心照料,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原告多年未與婚生子共同生活,孩子與被告長期共同生活,且兩處還遷安置房屋現均由被告佔用,故孩子隨被告生活對其成長更為有利。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雖然被告患病,現尚不影響對孩子的照料,若被告病情加重難以照料孩子,可另提出變更撫養關係。
原、被告離婚後,原、被告作為婚生子的父母亦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原、被告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慮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婚生子獨立生活時止。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萬元,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針對還遷安置房屋提出的主張,因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涉及案外人的權益,原告可待取得房產證後另案主張權利。
對於被告要求原告負擔住院治療費用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但根據庭審情況,原、被告近兩年來因傷、病均有大額醫療支出,互不接聽對方電話,也均未負擔對方的治療費用。故法院對被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萬元用於其今後醫療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庭審,被告目前有工作,亦有住房,另出租一處房屋,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生活困難,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經濟能力負擔。故對被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二、婚生子和被告(女方)共同生活,原告(男方)支付撫養費每月500元,自孩子獨立生活時止。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請求。
訴訟費100元,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這個案例是否會讓大家對婚姻感到絕望?兩夫妻對彼此沒有任何的愛,到最後只想著要對方承擔責任,卻忘了自己還有肩負的責任。
其實,大家對婚姻也大可不必絕望,因為還有太多的恩愛夫妻,那些白首偕老的夫妻在陽光下漫步的畫面也有很多。
成功的婚姻有很多原因,但失敗的婚姻其失敗之處也是最為明顯。書寫君把失敗的婚姻列出來,只是希望大家可以通過更為明顯的失敗之處,從而避免這些雷區,使大家的婚姻能夠走向幸福。
回到問題的本身,為什麼許多婚姻家庭關係的破裂,會是因為生活的磨難呢?
01.因為結婚前,不夠愛。
有不少人的婚姻,並不是因為彼此相愛,所以結婚,而是因為其他各方面的因素,使得雙方為了結婚或者是為了利益而結婚。
這樣的婚姻,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隱患。婚姻的雙方,彼此都心存芥蒂,甚至是心有不甘。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怎麼能要求能要求他們能在接下來的婚姻中彼此謙讓,堅守責任呢?更何談遭遇到生活的艱難!
案例中的夫妻,男方在陳述事實時就提到了一句話,「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現已分居六七年。」
所以,請各位讀者一定要切記,對於婚姻,必須要堅守寧缺毋濫,如果是因為外界的壓力而不得不結婚,那麼你面臨婚姻中更需耗費心力的機率將更大。
反正都是累、都是苦,那為何不選擇一個自己所愛之人,為其辛苦、為其付出!
02.因為結婚後,不交流。
結婚前不夠愛,這是婚姻家庭中夫妻無法應對生活磨難的本質原因;但結婚後,不交流,這是婚姻家庭中夫妻無法應對生活磨難的表象原因。
有時候表象的原因也很重要,相信大家一定見過這樣的夫妻。大家都知道這對夫妻彼此不愛,但偏偏這對夫妻沒有什麼爭吵,家庭也過得很和睦。
這就是因為他們有交流,因為有交流,彼此不會顯得關係生硬,至少他們會承認婚姻的責任和義務。
當他們在遇到生活的磨難時,他們不是因為彼此相愛而共同抵禦,僅僅是因為相互間有交流,知道對方會付出,所以放心。
最後,希望大家明白,婚姻是愛情的延續,如果真的不愛,請勿結婚!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注,便於大家觀看書寫君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