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拒不執行還款判決後買賣房屋套取公積金獲刑

2020-09-26 天津高法

新聞來源:正義網

  正義網龍巖9月21日電(通訊員陳小紅 凌麗蓉)因朋友未能償還債務,擔保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通過買賣房產套取公積金並用於歸還其他債務。9月16日,經福建省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我們想向銀行借點錢買柴油做生意,但銀行說借款要擔保人,我們都是朋友,知根知底的,你就幫我擔保吧。」推卻不過的李某礙於朋友情義,最後還是點頭答應成為了朋友的擔保人。

  2017年5月,應朋友蘭某夫婦的請求,被告人李某與他人答應為二人向銀行借款的行為做擔保,並與漳平某銀行籤訂保證借款合同和借據。因蘭某夫婦未依約支付利息,2018年4月,銀行向漳平市法院起訴,要求蘭某夫婦提前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李某與另一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支持銀行的訴求,判決認定李某等保證人對銀行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8年5月22日該判決生效。

  接到判決書的李某並不願意執行法院判決,卻又十分擔心法院可能會直接划走其個人名下住房公積金清償銀行貸款。苦惱了許久的李某最終打算通過買賣房子將公積金套現取出。

  2018年6月1日,李某到房產中介購買房子,在中介的幫助下,以11萬元的價格購入一處房產,並於2018年6月5日順利取出其名下住房公積金8萬元。隨後李某以折價方式讓中介將該房產出售,扣除房產過戶稅收、中介服務等費用,最終拿到住房公積金7萬元,並將套取的7萬元用於償還自身欠款和日常消費,對漳平市法院生效裁判的文書拒不執行。

  2018年6月,仍未收到還款的銀行向漳平市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後,另一保證人履行代償義務,已還貸款本金6萬元,而李某雖與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但最終未執行到位。法院發現李某賣房事實,其行為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違法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9年10月10日,李某主動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5月13日,承辦檢察官受理此案後聯繫李某,依法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李某的積極配合下,該筆貸款剩餘本金已全部還清。漳平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執行義務,且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共計7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李某具有自首、還款量刑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訴判決。

  檢察官提醒:保證合同籤名要慎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在借貸關係中,保證人要承擔相應的債務,但仍有一些保證人認為借款人不還錢與我無關,拒不履行代償義務;或者為避免自己財產被執行,在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些行為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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