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知道「承租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2020-11-07 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

【網友提問】

我的房東因為向別人借錢而抵押了房屋,現在房東無法清償借款,抵押權人要求通過買賣房屋的方式來抵消借款,但我是在房屋抵押後才搬進來的,還有優先購買權嗎?


【律師解答】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出賣房屋、拍賣房屋、與抵押權人協議用租賃的房屋折抵債務,應當在提前合理期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權,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此,無論抵押權是設立在租賃合同之前還是之後,您都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另外,若房東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您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您還可以要求房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以下幾種情形下,承租人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1、房屋的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自己的近親屬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4、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的第三人且已辦理完畢過戶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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