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典⑧ | 承租人違約,融資租賃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為啥卻要付錢給承租人?

2020-09-07 天津二中院

來源: 司法融媒體中心

轉自: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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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普遍的、基本的非銀行金融模式,在中國已經有了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隨著融資租賃市場規模的擴大,引起的矛盾糾紛也日漸增多。如果承租人沒法按期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嗎?來來來,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典型案例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將融資與融物合一的交易模式。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秋名山公司與拓海籤訂融資租賃合同,到其指定的4S店購買夢之車給拓海使用,再由拓海按月支付租金。拓海正是運用融資租賃模式,才能夠在沒錢的情況下,開上網約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承租人欠付租金且經催告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有兩種選擇:一是支付承租人全部租金;另一選擇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後,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其就不能再主張承租人承擔支付全部租金的責任了。

拓海經催告後仍未付租金,秋名山公司收回車輛的行為,實際就是選擇了行使合同解除權。「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秋名山公司既已選擇解除合同之「魚」,自然就不能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之「掌」。


那麼,為什麼法庭判決秋名山公司要返回拓海車價超過欠租及其他費用的差價3萬元呢?

原來,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是可以請求相應返還。秋名山公司與拓海約定合同期滿後車輛歸拓海,且拓海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對於案涉車輛價值超過了拓海尚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差價部分,拓海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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