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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區域衛生規劃
目 錄
第一章 基本現狀
一、社會經濟發展概況
二、衛生發展現狀
三、衛生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
第二章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四、指導思想
五、基本原則
六、總體目標
第三章 建設任務
七、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八、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九、醫療應急救治體系
十、區域衛生信息化體系
第四章 政策措施
十一、明確各級政府責任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
十四、實施與評估
附件: 1、江西省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標準
2、江西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江西省區域衛生規劃
(2011-2020年)
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管理,優化衛生資源配置,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增進人民健康,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江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衛生資源現狀及未來健康需求,制定本規劃。
第一章 基本現狀
一、社會經濟發展概況
全省國土面積16.69萬平方公裡,設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2010年全省總人口4462萬,其中,城鎮人口1966萬人,鄉村人口2496萬人;國民生產總值9451億元,財政總收入1226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481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5788元。
二、衛生事業發展現狀
(一)衛生資源狀況
(1)醫療衛生機構。2010年,全省共有醫院505所,其中綜合醫院330所,中醫院96所,中西醫結合醫院7所,專科醫院72所。三級醫院43所,其中綜合醫院28所、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8所、專科醫院7所;二級醫院177所,其中綜合醫院106所、中醫院66所、專科醫院5所。鄉鎮衛生院1587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700所,村衛生所26904所。婦幼保健院(所)111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13所,衛生監督所112所。
(2)床位數。2010年,全省每千人口醫療機構床位數達2.87張,每千人口擁有醫院床位數1.74張,每千農業人口鄉鎮衛生院床位數0.97張。
(3)衛技人員。2010年,全省每千人口擁有衛生技術人員3.55人、執業(助理)醫師1.39人、註冊護士1.31人。每千農業人口鄉村醫生和衛生員數1.37人。疾病控制機構人員1.1人/萬人口。婦幼保健機構2.09人/萬人口。衛生監督機構人員0.52人/萬人口。
(4)大型醫用設備。2010年,全省有甲類大型醫用設備1臺。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共440臺,其中: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300臺、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60臺、800mA以上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DSA) 37臺、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SPECT)8臺、醫用直線加速器(LA)35臺;省級為61臺、市級為111臺、縣級為139臺、鄉鎮衛生院6臺、其他醫療機構64臺、非公立醫療機構59臺。
(二)衛生服務狀況
2010年,全省總診療人次15666.37萬次,其中醫院佔27.2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佔4.6%,衛生院佔14.97%;全省出院人數500.04萬人, 其中醫院佔50.49%,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佔1.06%,衛生院佔41.31%;全省醫療機構病床使用率為80.51%,其中醫院為87.56%,衛生院為71.16%,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34.63%。
(三)醫療保障水平
2010年全省實現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三張網」全覆蓋,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超過90%。
(四)居民健康狀況
2010年,全省人均期望壽命達到74歲;全省人口出生率13.87‰,死亡率5.98‰,自然增長率7.89‰,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1.76‰以內,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在12.95/10萬以內,甲乙類法定傳染病報告發病率230.98/10萬。
三、衛生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
(一)衛生事業面臨的發展機遇
黨和政府對衛生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持續增長的綜合國力為衛生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社會各界對衛生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支持,人民群眾對衛生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衛生事業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
(二)衛生事業面臨的挑戰
1、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帶來多重健康問題挑戰。
工業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和生態環境變化等都給醫藥衛生工作帶來新的一系列嚴峻挑戰。一方面,由生態環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變化導致的食品藥品安全、飲水安全、職業安全和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對人民群眾的健康影響更加突出,給社會衛生管理帶來巨大挑戰。另一方面,我省面臨的傳染性疾病和非傳染性疾病雙重負擔的格局沒有改變,對人民群眾的健康威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反而日益加重。肝炎、結核等傳統傳染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一些曾被消滅的傳染病死灰復燃,愛滋病、SARS、禽流感、甲型H1NI等新發傳染病不斷出現。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心腦血管疾病、惡性腫瘤以及糖尿病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對健康的危害出現「井噴」式變化。同時,隨著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各類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城鄉居民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正在發生快速轉型與升級,人民群眾基本物質消費需求得到滿足後,更加追求生命質量和健康安全,醫療保健需求更高、更加多樣化,對看病就醫等衛生服務的要求更高、更敏感。醫療衛生服務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日趨突出,服務理念、服務模式等亟需做出相應調整。
2、制約衛生事業發展的問題依然突出。
一是衛生資源總量不足、質量不高。我省衛生資源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10年,我省每千人口衛生資源與全國比,床位數差0.68張,執業(助理)醫師數差0.47人、註冊護士數差0.28人。高層次衛生管理人才、醫療人才、學科帶頭人、名醫名專家數量偏少;基層醫療機構的全科醫師、社區醫生和部分專科人才緊缺。護理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婦幼保健人員、衛生監督人員配置比例偏低。註冊護士、社區衛生技術人員、鄉村醫生的學歷偏低。
二是結構不合理,衛生資源利用效率不平衡。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資源特別是優質醫療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醫院和人口密集的區域,農村、社區醫療衛生工作比較薄弱,「大醫院人滿為患,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利用不足」現象仍然嚴重。醫療機構以綜合醫院為主,專科醫院數量少、規模小、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服務輻射能力不強。醫院學科建設不平衡,一些急需的專業如兒科、婦產科、重症醫學等專業發展緩慢,影響了醫院的整體水平。
三是多元辦醫的格局尚未形成。民營醫療機構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特別是具備一定規模的民營醫院還比較少。民營醫院存在低水平重複設置,規模小,功能不全,服務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問題,尚未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四是衛生信息化建設滯後。衛生信息化建設投入不足,資源分散,信息標準化程度低,缺乏統一的規範和協調管理,影響信息資源共享,衛生信息資源利用率低,與信息現代化要求不相適應,不能滿足衛生服務及衛生管理的需要。
五是衛生投入總體不足。我省人均衛生總費用偏低,衛生投入不足,資源總量偏低。2010年,我省人均衛生總費用為992元,遠遠低於全國的1490元。近年來政府對衛生投入雖有較大增長,但仍未形成長效機制,衛生投入保障機制有待完善。
第二章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四、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為目標,以優化配置衛生資源為主線,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動力,從資源總量、結構、布局調控入手,圍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突出公益、公平、效率,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的層級清晰、結構科學、方便可及、分工合理、協調合作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全面提升衛生綜合服務能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確保城鄉居民的主要健康指標達到全國中等以上的水平。
五、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強化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中的責任,不斷增加投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逐步實現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同時,注重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促進有序競爭機制的形成,提高醫療衛生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衛生需求。
(二)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原則。統籌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統籌城鄉、區域發展,不斷縮小人群之間衛生服務利用和健康水平差異。堅持中西醫並重,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城市重點強化三級醫院整體功能,調整市區二級醫院結構,農村重點強化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城鄉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三)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衛生資源現狀,深入分析供需雙方的現實需求和潛在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制定衛生發展目標、規模和速度,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努力實現衛生服務供需間的基本平衡。
(四)堅持全行業與屬地化管理。加強對醫療衛生全行業的宏觀管理,打破現有按照部門和行政隸屬關係形成的條塊分割、布局不合理的資源配置格局,對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的規劃、審批、調整、監督、評價等進行統一管理。
六、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區域衛生規劃,使區域內衛生資源數量更加適宜,配置更趨合理,布局更加均衡,結構更為優化,衛生資源配置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地區間、城鄉間衛生資源配置差異明顯縮小,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一)人群健康指標
到2015年,全省人均期望壽命76歲;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在20/10萬以下;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到2020年,全省人均期望壽命77歲;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在20/10萬以下;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二)衛生資源指標
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數3.5張;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1.75人;千人口護士數1.86人;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數4.2張;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2人;千人口護士數3人。
第三章 建設任務
七、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進一步完善以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為龍頭、以城鄉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的疾病預防控制網絡,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明確、協調運轉的新型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地應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傳染病救治、職業病防治、採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完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職能,規範醫療機構公共衛生科室設置和工作職責、落實公共衛生工作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十二五」要重點改善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設施條件,提升衛生服務能力;建成省、市、縣三級衛生應急管理與指揮決策信息系統,並實現互聯互通。
八、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堅持增加總量、調整布局、優化結構、提升水平、提高效率的原則,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一)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建設。按照「保基本、強基層」的要求,建立健全以縣級醫院(縣級綜合醫院、縣中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幹、村衛生室為基礎、集醫療、預防、保健為一體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政府在每個縣(市)重點辦好1-2所縣級醫院(含中醫醫院)。按照「填平補齊」原則完成縣級醫院標準化建設,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至少有一所醫院達到二級甲等水平。在每個鄉鎮政府負責舉辦一所鄉鎮衛生院,在每個行政村有一所標準化的村衛生室,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綜合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
(二)完善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大型綜合醫院(區域醫療中心)和專科醫院為基礎、門診部、診所等為補充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繼續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能力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逐步建立社區首診、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制度。
城市醫院按每百萬人口設置一所三級綜合醫院的標準,到2020年,全省共設置三級綜合醫院48所,根據城市疾病構成、居民醫療服務需要等特點,設置必要的專科醫療機構。到2020年,省級設置5-7所省級綜合性醫院、2-3所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以及承擔區域性疑難病症診治的專科醫院等機構。各設區市原則設1-3所綜合醫療機構、1所中醫醫療機構,根據城市疾病構成、居民醫療服務需要等特點,設置必要的專科醫療機構。在城市新區,重點建設一批三級綜合性醫院和特色專科醫院,提升集散和輻射能力,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合理調整部分醫療機構功能,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鄉鎮衛生院,可將其轉為公立二級醫院,符合條件的二級醫院可向三級醫院發展,資源利用率低、病源萎縮的要調整規模、資源下沉,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型,或向婦產、兒童、老年護理、康復、傳染病、精神衛生等我省較為缺乏的、又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專科特色醫院發展。
(三)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機制。要建立和完善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關係,堅持醫防結合、中西醫結合。公立醫院要通過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管理指導等多種方式,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要對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加強指導、培訓和監管。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實行分級醫療、雙向轉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合作、託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配置。
(四)大力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和中間性醫療服務設施,包括康復、護理院、護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專科醫療機構,力爭到2020年,每個地市培育1家三級綜合醫院,根據需求建立1-3家具有一定規模的二級及以上專科醫院,全省民營醫療機構的床位、門診和住院量分別達到總量的20%左右。
九、醫療應急救治體系
完善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醫院急診科(室)組成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設區市各設置1所急救中心,縣(市、區)原則上可在綜合實力強的醫院附設醫療急救站。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急診科,與急救中心構成本區域急救網絡。
十、區域衛生信息化體系
加強省、市、縣三級區域信息平臺建設,推動醫療衛生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實現醫療服務、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藥品供應保障和綜合管理等應用系統信息互聯互通。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院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等基礎數據資源庫與信息網絡,鼓勵三級醫院廣泛開展遠程醫療會診、數字醫學影像、數字醫學檢驗等為重點的信息技術的應用,發展面向農村和社區、面向邊緣地區的遠程醫療服務。到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基本覆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
第四章 政策措施
十一、明確各級政府責任
省級制定全省區域衛生規劃,提出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原則和指導標準,並根據人口分布、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和交通狀況等重點規劃省級醫療衛生機構。地市級負責制定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要重點規劃地市(級)醫療衛生機構,並按照屬地化原則對衛生資源實行行業管理。縣級應按照所在地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設置。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
實施區域衛生規劃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領導、加強各部門合作、動員全社會參與。要把區域衛生規劃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切實保證衛生事業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要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區域衛生規劃落實納入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配套政策,確保資金對重點領域的投向,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向基本、基層、基礎配置。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
堅持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科學界定政府和市場在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責任,確定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積極調整財政投入結構,把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作為公共財政安排的優先領域。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政府的醫療衛生投入責任,形成職責明確、分級負擔、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佔經常性財政支出和衛生總費用的比重逐步提高,有效減輕居民基本醫療衛生費用負擔。建立多渠道籌措衛生事業發展資金的新機制,對區域衛生規劃的實施和衛生機構的改造建設給予經費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擴大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十四、建立實施與評估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規劃實施進度和效果評價,建立區域衛生規劃實施評價制度,成立專門的評價工作小組,組織開展區域衛生規劃實施進度和效果評價,及時發現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研究解決對策。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問責制,落實各項規劃要求。
附件: 1、江西省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標準
2、江西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附件1:
江西省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標準
(2011~2020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各地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合理配置衛生資源,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據衛生服務需求和衛生資源配置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設區市可參照本標準,提出符合本地實際的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制定本地區域衛生規劃,並指導所轄縣(市、區)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各地制訂的區域衛生規劃,應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由當地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條 本期規劃目標既要滿足全省人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實現「常見病、多發病不出鄉和社區、大病不出縣、疑難雜症少出省」的目標,又要滿足不同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同時還要與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江西在新的起點上實現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的目標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衛生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
(一)實行全行業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衛生資源配置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相協調。
(三)方便群眾、布局合理,提高衛生服務可及性。
(四)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統一、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
(五)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加強人才培養、基層衛生、預防保健和中醫藥建設。
第五條 本標準規劃周期為2011年至2020年。
第二章 衛生機構的設置
第六條 衛生機構設置須遵循下列原則:
合理布局與可及性原則。按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合理布局衛生機構,易於為居民提供衛生服務。
結構合理與功能互補原則。根據區域內社會需求和衛生事業發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功能完善的衛生服務體系,並在功能上進行互補,發揮各類衛生機構(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的整體效益。
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置應注重其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與發展的關係,加強內涵建設,避免重複設置和無序競爭,新、改、擴建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農村醫療機構設置,重點建立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幹、村衛生室為基礎的集醫療、預防、保健為一體的三級農村衛生服務網絡。
(一)村衛生室設置
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只設一所村衛生室,對地域較廣、人口較多、自然村較為分散的行政村,可以增設;對人口較少的行政村可以合併設立,鄉鎮所在地可以不設村衛生室。鼓勵各地將村衛生室納入鄉村一體化管理。
(二)鄉鎮衛生院設置
政府負責在每個鄉鎮舉辦一所鄉鎮衛生院。每3—4所鄉鎮衛生院可設1所中心衛生院,縣城所在鎮不得設置中心衛生院。
(三)縣級醫院設置
每個縣設置一所政府辦縣級綜合醫院和一所中醫醫院。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在縣級開設專科醫院或門診部所,滿足多樣化醫療需求。
第九條 城市醫療機構設置,重點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逐步調整醫療機構的層次、結構、功能和布局,加強醫學中心、區域性醫療中心、專科醫院的內涵建設和發展。並建立公立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分工協作機制,逐步實現基層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提高基層醫療資源利用率。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
政府負責按照街道辦事處範圍或3-10萬居民規劃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口規模大於10萬人的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可設置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
(二)城市醫院的設置
以設區市為單位,非省會城市按合理布局的原則設1—3所綜合醫療機構,一所中醫醫療機構;根據城市疾病構成、居民醫療服務需要和跨地區衛生服務特點,設必要的專科醫療機構。
第十條 衛生監督機構設置,分省、市、縣(市、區)三級設立。縣(市、區)衛生監督所在鄉鎮和街道可設立派出機構或派出人員。經省批准的設區市建立的開發區可設立市級派出的衛生監督機構。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它行業、部門不得另設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機構設置,省級設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寄生蟲病研究所等專科防治機構。設區市和縣各設1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經省批准的設區市建立的開發區可設立市級派出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設區市可依據本地防病工作實際需要,設立從事疾病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職業病、結核病、麻風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等專科防治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執行綜合性疾病預防控制職能。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縣(市、區)級現有血吸蟲病防治機構設置不變,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防治機構。縣級麻風病防治機構按現有的機構履行職能,人員配置應納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一併予以考慮。
第十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設置,分省、市(地)、縣三級設立。婦幼保健院的機構、床位和人員的配置,要按照醫療機構配置指導標準,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規劃。
第十三條 精神衛生防治機構設置,省會城市重點建設1所省級精神衛生專科機構,除省會城市外,各地市支持1所地市級精神衛生專科機構建設,對部分精神衛生科床位缺口較大的地區可支持1所現有縣級精神專科機構,還沒有精神衛生專科機構的縣(市),應在其綜合醫院設置精神衛生科;鼓勵滿足條件的醫療機構調整轉制為精神衛生專業機構。
第十四條 醫療緊急救援機構設置,設區市各規劃1所急救中心,縣(市、區)原則上可在綜合實力強的醫院附設醫療急救站。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急診科,與急救中心構成本區域急救網絡。
第十五條 採供血機構設置,省會城市設置一所血液中心;各地市設置一所中心血站,縣級依託縣醫院設置中轉血庫。
第十六條 臨床檢驗中心設置,省級設置1所臨床檢驗中心,各地市可獨立或掛靠綜合醫院設置1所臨床檢驗中心,縣級原則上不設臨床檢驗中心。
第十七條 非公立醫療機構設置,在制定和調整本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其他衛生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規劃條件統籌設置。
第三章 醫療機構床位的配置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是指各級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精神病院、保健院和療養院等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正規床位,不含醫院的觀察床、新生兒床、待產床和簡易床。
第二十條 床位配置原則,主要依據區域內人口數量、居民衛生服務需求、醫療機構的級別與功能定位、現有床位使用率等因素來配置。地處邊遠,交通不便,人口密度較低的地區適當提高配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按照床位配置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分配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機構床位數,在滿足基層醫療機構床位配置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縣級綜合醫院的床位配置。全省床位配置指導標準見附表1。
第四章 衛生人力的配置
第二十二條 執業(助理)醫師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且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註冊護士指具有註冊護士證書且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與管理,使人才數量、質量和結構能夠適應衛生服務需求,改善農村、城市社區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人才短缺的局面。
1.醫院。以執業(助理)醫師和註冊護士配置為重點,以居民衛生服務需求量和醫師標準工作量為依據,結合服務人口、經濟狀況、自然條件等因素配置醫生和護士的數量,合理確定醫護人員比例。應當按照醫院等級與功能任務的需要設置床位與人員配比。承擔臨床教學、帶教實習、支援基層、援外醫療、應急救援等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可適當增加人員配置。
2.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配備應當綜合考慮機構功能定位、職責任務、服務人口和服務範圍以及當地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適應人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合理配備。到2020年,基本實現城鄉每萬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醫生。
3.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人員數量和結構應當按照轄區人口數、工作量、服務範圍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和衛生監督機構等公共衛生機構人員按照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責》、《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配置。
第二十四條 全省衛生人力配置指導標準見附表2。
第五章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
第二十五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原則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堅持區域規劃、分類規劃、階梯配置、資源共享和統籌兼顧的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級別和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實行分類指導。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
第二十六條 大型醫療設備配置標準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標準按照衛生部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執行。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包括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800MA以上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DSA)、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SPECT)、醫用直線加速器(LA)。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標準按衛生部核准我省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執行。
第六章 衛生經費的配置
第二十七條 衛生經費,是指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衛生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切實加大對衛生事業的投入,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政府衛生投入佔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條 新增加的衛生投入應重點向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中醫藥等重點領域傾斜,逐步提高上述領域衛生投入佔財政衛生投入的比例。各級財政對衛生事業發展落後地區,應給予專項扶持,加大對貧困地區衛生事業的轉移支付力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標準由省衛生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保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表1:2011-2020年全省醫療衛生機構床位配置指導標準
2010年基礎標準 | 2015年配置標準 | 2020年配置標準 | |
全省床位總量(萬張) | 12.79 | 16.28 | 20.2 |
其中省直(萬張) | 0.9 | 1.5 | 2.1 |
全省總床位(張/千人口) | 2.87 | 3.5 | 4.2 |
其中地市(張/千人口) | 2.38-3.62 | 3.1-4.0 | 3.6-4.5 |
注:各地市床位數不含省直醫療機構。
附表2: 2011-2020年全省醫療衛生機構人力配置指導標準
單位:人/千人口
2010年基礎標準 | 2015年配置標準 | 2020年配置標準 | ||
全省 | 執業(助理)醫師 | 1.39 | 1.75 | 2.0 |
註冊護士 | 1.31 | 1.86 | 3.0 | |
地市 | 執業(助理)醫師 | 1.09-1.91 | 1.47-1.91 | 1.85-2.3 |
註冊護士 | 0.95-1.91 | 1.57-2.07 | 2.7-3.2 |
注:各地市衛生人力資源不含省直醫療機構。
附件2:
江西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11~2020年)
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為進一步合理利用、科學調整和優化配置醫療資源,健全我省醫療服務體系,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滿足區域內城鄉居民健康需要,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編制《江西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11-2020年)》。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堅持把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為出發點,通過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規劃原則,以《江西省區域衛生規劃(2011-2020年)》為總綱,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分級分工醫療服務體系,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促進醫療事業與全省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二、設置原則
(一)依法設置原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設置必須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標準的醫療機構,也不得越權設置醫療機構。
(二)公平可及原則。堅持城鄉區域布局統籌,以基層為重點,大力發展和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建設,提高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水平,縮小城鄉差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服務半徑適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便於群眾就近得到服務,保證城鄉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醫療服務。
(三)多元辦醫原則。堅持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原則,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和外資進入醫療服務領域;鼓勵縣醫院幫扶鄉鎮衛生院;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實行鄉村一體化,建立良性競爭機制,建設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
(四)科學發展原則。堅持中西醫並重,實事求是,注重可持續發展,以滿足醫療服務需求為宗旨,在規劃執行期間,根據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與疾病譜變化、城鎮化建設等情況,適時動態調整規劃,達到增加總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的目標。
(五)分級醫療原則。明確定位醫療機構的功能和職責,建立和完善分級醫療、雙向轉診的醫療服務體系,強化縣級醫院功能,做到常見病、多發病在基層醫療機構診療;充分發揮三級醫院解決急危重、疑難、複雜問題及對口支援的指導作用,穩步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水平。
三、規劃目標
(一)總體目標
以居民健康為核心,以醫療服務需求為依據,以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落腳點,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合理規劃醫療機構。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布局醫療資源,將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資主體、不同隸屬關係、不同經營性質的醫療機構統一納入規劃,實行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在農村建立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幹、村衛生室為基礎的服務網絡;在城市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省、市二三級綜合和專科醫院為架構,門診部、診所等為補充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實現層次清楚、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齊全,效益顯著的醫療服務體系目標。
(二)醫院設置
1.綜合醫院
(1)三級綜合醫院:按每百萬人口規劃一所三級綜合醫院的標準,到2020年,全省三級綜合醫院達到48所。其中,全省規劃新建20所三級綜合醫院。
到2015年,省級規劃新建(含新建設的分院)4所三級綜合醫院。即江西省人民醫院紅谷灘醫院,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象湖醫院,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紅角洲醫院,贛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黃金醫院。
到2015年,設區市共規劃新建9所三級綜合醫院。其中南昌市、宜春市各2所;九江市、鷹潭市、贛州市、上饒市、吉安市各1所。
三級綜合醫院規劃新建數中預留7所民營或中外合資合作(或者外商獨資)三級綜合醫院。
(2)二級綜合醫院: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規劃1所政府辦二級綜合醫院。服務人口達到50萬以上的縣(市、區),可增設1所二級綜合醫院。縣(市、區)二級綜合醫院床位控制在500張以內。到2020年,全省二級綜合醫院達到140-150所。
到2015年,設區市共規劃新建二級綜合醫院14所(不含一級醫院升二級醫院)。其中上饒市5所,吉安市3所,撫州市2所,九江市、景德鎮市、新餘市、鷹潭市各1所。
(3)一級綜合醫院:嚴格控制一級醫院數量,原則上不再舉辦一級醫院。
2.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
(1)三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到2015年,全省規劃新建(含新設)15-20所三級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到2020年,全省三級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達到30-35所。
到2015年,省級規劃新建2所三級中醫醫院。即江西中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江西省灸療醫院。
到2015年,各設區市至少設1所政府辦三級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同時,將基礎好,規模大,輻射範圍廣,服務人口多的縣(市、區)級政府辦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設為三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數量為20所。
(2)二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規劃1所政府辦二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縣(市、區)級二級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床位控制在500張以內。到2020年,全省政府辦二級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達到90-100所。
3.婦幼保健院(所)
婦幼保健機構由政府設置。到2015年,每個縣以上行政區域均設置1所婦幼保健機構;到2020年,全省三級婦幼保健院達到13-15所,二級婦幼保健機構達到90-100所。
到2015年,省級規劃新建1所三級婦幼保健院,即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分院。
到2015年,各設區市規劃1所三級婦幼保健院;各縣(市、區)規劃1所二級婦幼保健院,人口不足10萬的縣(市、區)可規劃婦幼保健所。
4.專科醫院
專科醫院設置數量由各設區市根據當地人口資源現狀、疾病譜等確定。其中:
(1)精神病醫院:設區市規劃1所三級或二級精神病專科醫院。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設置精神科門診。
(2)傳染病醫院:設區市規劃1所三級或二級傳染病醫院。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設置感染性疾病科。
(3)兒童醫院:省級規劃新建1所三級兒童醫院(即江西省兒童醫院紅谷灘醫院)。設區市規劃1所三級或二級兒童醫院。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加強兒科建設,兒科床位應佔醫院總床位的10%以上。
(4)康復醫院: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規劃1所三級或二級康復醫院。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設置康復醫學科。
(5)職業病醫院:重點建設省職業病醫院,按照三級專科醫院和國家職業病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標準,將省職業病醫院建成全省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科研核心力量,強化職業病群體性事件的技術處置能力。鼓勵贛州市、萍鄉市、上饒市規劃建設獨立的職業病防治機構。
(6)其他專科醫院:設區市根據本地人口資源、經濟發展、疾病譜合理規劃設置其他專科醫院。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
1.鄉鎮衛生院
鄉鎮衛生院由政府設置,以鄉鎮為單位,每個鄉鎮應規劃一所鄉鎮衛生院,因鄉鎮撤併造成當地居民就醫不方便的地方,可設立衛生院分院,對原有衛生院繼續保留。鄉鎮衛生院根據其功能分為中心衛生院和一般衛生院,中心衛生院與一般衛生院的規劃比原則上控制在1:3~4。縣城所在地原則上不設中心衛生院。
對於規模較大的鄉鎮衛生院,在確保每個鄉鎮有一所政府辦鄉鎮衛生院的前提下,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允許範圍內,可以改擴建為二級綜合醫院。
2.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政府設置,按照街道辦事處範圍或3~10萬居民規劃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區域,人口相對集中達0.6~1.2萬人左右,根據居民醫療需求規劃1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新建社區,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範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近增設社區衛生服務站。
3.其它基層醫療機構
門診部、診所作為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補充,應適當控制其數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區域內,不重複規劃同一類別的門診部、診所;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1個村衛生室。對村型較大,人口較多、自然村較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再設置村衛生室。
(四)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到2020年,全省規劃設置其他醫療機構30-40所,包括臨床檢驗診斷機構、護理院(站)、其他診療機構。加快發展中間性醫療服務。
(五)構建區域醫療中心
1.開展區域醫療中心建設
到2020年,通過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加強基礎項目建設,積極扶持現有政府舉辦的三級甲等醫院創建國家級區域醫療中心。到2015年,對基礎條件好、輻射範圍廣、醫療服務優質的設區市三級甲等醫院規劃1-3個省級綜合性醫療中心,3-6個專科性醫療中心;各設區市選擇規劃1-2個輻射範圍廣的設區市級綜合性醫療中心。
各級區域中心分別代表區域內先進醫療服務水平,在承擔日常的醫療服務工作同時,還要承擔相應人才培養和醫療教學工作。
2.加強臨床重點專科建設
到2020年,三級甲等醫院要努力創建國家級臨床重點專科,其他醫療機構要努力創建省級和本地區的臨床重點專科。省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根據本機構的實際情況,突出重點,打造有特色的臨床重點專科。
(六)床位配置
全省一級、二級和三級醫院床位數按照3:4:3標準配置,其中綜合醫院中醫床位數不低於醫院標準床位數的5%。非營利性醫院,可在確保基本醫療服務的基礎上,開設適量特需醫療床位,按不超過醫院核定床位數的10%設置。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設一定數量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設觀察床1張,不設病床。
鄉鎮衛生院:床位配置要綜合考慮轄區的服務人口、經濟發展水平、服務半徑、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等因素,按照衛生院的功能和承擔的任務以及居民的衛生服務需要和需求情況合理確定。鄉鎮衛生院床位配置標準為每千人口0.6張~1.2張,原則上不超過100張,中心鄉鎮衛生院可按每千服務人口1.2張床位設置,原則上不超過150張。
(七)執業(助理)醫師和註冊護士的配置
醫院應以居民衛生服務需求和醫師標準工作量為依據,結合服務人口、經濟狀況、自然條件等因素配置醫師和護士的數量,合理確定醫護人員比例。應按照醫院等級與功能任務的需要設置床位與人員比例。承擔臨床教學、帶教實習、應急救援等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可適當增加人員配置。至2015年,三級醫療機構醫護比大於1:1.5,床護比達到1:0.6;醫師本科以上學歷應達90%以上,護士大專以上學歷應達85%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要達到80%;二級醫療機構醫護比大於1:1.3,床護比達到1:0.4;醫師本科以上學歷應達75%以上,護士大專以上學歷應達70%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要達到75%。
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達到城市每萬人口3名,農村每萬人口2名。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執業醫生。全科醫生與護士比例按1:1的標準配備。設護理康復或日間觀察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增配適量醫師和護士。其他人員按不超過醫師、護士和醫技人員編制總數的5%配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臨床醫生20%達到本科以上學歷、60%達到大專學歷,護士大專以上學歷應達50%以上。
鄉鎮衛生院原則上按照每千鄉鎮總人口數1.2名的標準配置衛生人員,並有1名全科醫生,衛生專業技術崗位佔總崗位的90%以上,從事公共衛生服務崗位應佔總崗位的20-40%,其中中心衛生院和獨立設置防保站可上浮5%-10%。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可選派醫技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鄉鎮衛生院的後勤服務工作實行社會化,新進後勤人員不使用人員編制。鄉鎮衛生院的臨床醫生20%達到本科以上學歷、60%達到大專學歷,護士中大專以上學歷達50%以上。
村衛生室人員按每千服務人口1.2-1.6人的標準進行配置,其中有1名能夠掌握中醫藥服務技術的鄉村醫生(執業助理以上醫師)。鄉村醫生20%達到大專以上學歷、50%達到中專學歷。
(八)醫療技術配置
1.省級三級醫療保健機構作為全省醫療中心,負責向全省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難疾病診療和專科醫療服務,承擔高等醫學教育和科研工作,培養高層次衛生技術人員,指導和培訓下級醫院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任務。可以提供第一、二、三類醫療技術服務。
2.設區市三級醫療保健機構作為設區市醫療中心,主要向多個縣(市、區)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綜合性和專科性醫療服務,並承擔基層衛生人才培養和一定的醫學科研任務。主要提供第一、二類醫療技術服務。
3. 縣(市、區)醫療保健機構作為縣(市、區)域內的醫療中心,主要負責基本醫療服務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搶救,並承擔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衛生人員的進修培訓,主要提供第一類醫療技術服務。
4.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衛生醫療機構,負責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應急轉診等服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嚴格執行規劃。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實施組織領導,嚴格依據規劃設置衛生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引導醫療資源合理配置,避免重複配置、盲目擴大規模,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地區差別,滿足區域內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
(二)加大投入、堅持公益性質。加大對醫療事業的投入,建立健全財政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對政府舉辦醫療機構補助政策,支持醫療機構履行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職能,保持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主導地位,發展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質。
(三)多元辦醫、科學調整資源。積極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鼓勵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大力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科學合理的配置醫療資源,提升區域醫療服務能力。
(四)強化監管、依法有序發展。要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嚴把機構、人員、技術、設備等醫療服務要素準入關,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保證醫療服務市場依法有序發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科學、健康、持續、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