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關於內幕交易信息 未公開性的認定

2021-01-09 中國證券網

  如果說重大性和確定性明確了內幕交易敏感期的始點,那麼對於內幕信息是否公開的判斷則決定了內幕交易敏感期的終點。一般認為,如果信息已經通過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了公開,則該信息不再屬於內幕信息。國際上對於內幕信息是否公開一般有如下幾種標準:形式公開、實質公開以及形式、實質公開兼採。

  一、中國香港地區採用形式公開標準,歐盟則採用實質公開標準

  中國香港地區對內幕信息是否公開的認定採用了形式公開的標準,只要相關信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向聯交所作出披露,即構成公開,無需考量投資者對信息的消化吸收。然而,僅採用形式公開可能導致已為一般投資者所知悉,但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披露的相關信息被納入內幕信息的範圍,對於內幕信息的認定存在過於寬泛的可能性。

  歐盟針對內幕信息是否公開的認定採取的則是實質公開標準。在2003年歐盟頒布的《禁止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指令》中要求內幕信息的實質公開必須得到「有效傳播」(Effective Dissemination),即需有足夠渠道保證普通投資者可以有效了解並消化這些信息。同時,指令中嚴格禁止內部人利用內幕信息實質公開前的時間差,從事投機交易。然而,僅採用實質公開標準,可能會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因為所謂「有效傳播」的認定存在相對的模糊性。

  二、英國和美國兼採形式及實質公開標準

  (一)英國:已按規定披露公開或可為公眾獲得

  英國1993年《刑事審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第58條規定了形式公開的標準,其中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形式:「一是信息的公開符合官方告知有關投資者和職業諮詢者的規定;二是信息的所有內容已被記錄,可供公眾查詢;三是信息可以被那些可能與信息本身相關或者與證券發行人的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人獲取;四是信息是從已經公開的信息中取得的。」此外,英國還規定了對內幕信息是否公開的實質標準做出了規定,即如果通過以下渠道之一掌握了相關信息,該信息也被視為公開:一是謹慎從業者或專家可能會基於從業或專業經驗獲得;二是能被一部分公眾獲得;三是通過觀察可獲得;四是付費後可獲得;五是信息在英國範圍外公布。

  (二)美國:向證監會、媒體披露或已為市場和投資者消化吸收

  美國對於內幕信息形式公開的標準在《公平披露規則》(Regulation FD)中有所規定,其公開方式有兩種:一是向證監會申報、披露相關信息;二是藉由其他方式向大眾公開,比如通過美聯社、路透社等新聞媒體公開相關信息。其實質公開標準則是從判例法中提出,將投資者消化吸收相關信息的時間納入考量範圍:相關信息在披露後,仍需經過一段時間,待市場和投資者消化、吸收後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實質公開,該相關信息才不再是內幕信息,所需經過的時間段稱為等待期(Waiting Period)。然而,由於各法院在等待期的長短方面觀點不一,因而仍需證監會或者議會統一立法、統一適用。

  兼採形式或實質公開的標準可以較為全面地認定內幕信息是否公開,一方面形式公開的方式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和認定時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實質公開的標準則將已為一般投資者所廣泛知悉和理解的信息排除在內幕信息之外,進一步明確了內幕信息的範圍。

  (本文節選自投服中心2019年度課題《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研究》研究報告,由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承辦,課題負責人:朱奕奕;內容有部分刪改。)

相關焦點

  • 蘇嘉鴻內幕交易威華股份案評析——兼議內幕交易認定中的證明標準
    但是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並未找到殷衛國,核實清楚殷衛國的身份信息,也未對殷衛國的情況展開調查,因此認定其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明,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事實不清;同時,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程序也存在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對於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
  • 首部證券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今起施行:明晰認定細節
    明晰認定細節  壓縮內幕交易操作空間     將增強資本市場監管力度,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首部司法解釋。
  • 十連板大豪科技:未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原標題:十連板大豪科技:未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十連板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如何認定共犯關係
    作者:邵棟豪我國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屬於身份犯,也屬於行政犯,由於多項構成要件要素交織在一起,使得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的差別巨大,表現在共犯問題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比內幕交易罪更為複雜的犯罪共動現象。
  • 《證券法專題》課程習作丨探究新《證券法》下內幕交易制度的改革
    二、擴大內幕信息範圍相比於舊《證券法》,新《證券法》關於內幕信息的規定有以下變化:首先在內幕信息組成結構上發生了變化,一是將對債券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納入內幕信息範圍,二是將內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全聯繫起來,兩個制度範圍關係更加清晰
  • 如何正確理解內幕交易行為「阻卻事由」
    案件的核心問題在於內幕交易行為的相關認定,因此一審、二審及再審聽證均圍繞該案的錯單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交易前公開、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處罰幅度等問題展開。  豁免情形  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我國《證券法》、《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內幕信息及相關交易行為都有清晰的規制。
  • 高爭民爆: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司本次交易相關內幕信息知情...
    高爭民爆: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司本次交易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的核查意見 時間:2019年09月25日 18:26:23&nbsp中財網 原標題:高爭民爆>: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司本次交易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的核查意見
  • 汪氏父女內幕交易被罰36億背後:馬化騰入股健康元信息遭洩露
    第三,汪耀元主張,「汪耀元」帳戶及其在宏信證券和四川信託的6個信託帳戶均交由汪琤琤操作,汪耀元本人未操作涉案帳戶,交易「健康元」屬於汪琤琤的個人行為,與汪耀元無關。汪耀元與前妻沈某蓉、女兒汪琤琤未共同居住或生活,長期沒有交流,沒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與汪琤琤交流過內幕信息,對汪琤琤交易「健康元」情況不知悉。
  • 內幕交易呈現四種類型
    法治周末記者獲得的各地證券業監管部門披露的多起內幕交易案例顯示,內幕交易相關案例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近親屬從事內幕交易;二是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學、朋友等關係的人員從事內幕交易;三是相關人員從內幕信息知情人處竊取、騙取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四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洩露內幕信息。
  • 【金融·資本】「烏龍指」不是內幕交易?
    庭審當日,楊劍波、楊翼飛與證監會爭議的焦點在於當天的「烏龍指」操作是否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其次,楊劍波之後按照公司管理層決議所做的對衝操作是否屬於內幕交易?「烏龍指」是不是內幕信息?時間回到2013年8月16日的上午11時05分,地點在上海新閘路1508號靜安國際廣場8樓(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所在地)。
  • 人際利益關係論下的內幕信息洩露責任研究
    這既有執法體制層面的原因,即我國內幕交易執法一向較為激進,並不嚴格遵循法理乃至法律規範;也有執法法理層面的原因,即較之內幕信息獲取人直接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的行為,洩露內幕信息供其他人交易的情形不僅在事實認定上更為複雜,在法律責任認定時需考慮的因素也更多。
  • 【案例播報】遼寧高院審理一起涉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內幕交易抗訴、上訴案
    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遼寧管轄的被告人朱某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內幕交易罪抗訴、上訴一案被告人朱某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其間,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474臺,利用從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計算機系統內非法獲取的交易指令,進行相關股票交易牟利,總計獲得違法所得1835730.27元。2009年間,被告人朱某海利用木馬病毒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獲取了《中信網絡1號備忘錄——關於長寬收購協議條款》等多條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進行相關的股票交易,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19687.95元。
  •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勵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現說明如下:  一、核查的範圍和程序  1、核查對象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均填報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 這起內幕交易案被最高院點名了!
    ✦ 今天首先向大家介紹案例之一:顧立安內幕交易案——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承辦法官:李傑文 ✦一級法官法院認為,被告人顧立安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考慮顧立安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 重慶一中院宣判兩起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
    本報訊 (記者 張瑞雪)9月1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國祥內幕交易、被告人王健忠洩露內幕信息案和被告人謝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被告人李文捷內幕交易案兩起案件進行公開宣判。重慶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國祥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該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和賣出公司股票,獲利14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被告人王健忠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該信息尚未公開前,洩露該信息,其行為構成洩露內幕信息罪。
  • 重慶法院公開宣判兩起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
    9月1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國祥內幕交易、被告人王健忠洩露內幕信息案和被告人謝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被告人李文捷內幕交易案兩起案件進行公開宣判。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上述信息屬內幕信息,敏感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謝暄時任湖南湘投高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創投)總經理,湘創投同時持有博雲新材和偉徽高科的股份,謝暄參與組織協調博雲新材收購偉徽高科的談判,系內幕信息知情人。
  • 從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看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有關的,本文就其中一篇案例來簡單地談一談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陳某還將內幕信息洩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據此,以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億元。
  • 80後博士「內幕交易」,操縱7個帳戶,狂買9000多萬!最終被罰1000萬...
    據裁判文書網12月10日消息,法院認定被告人洪某青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弘信電子收購弘漢光電股權事項屬於內幕消息,該內幕消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李某系該內幕信息知情人。
  • 兩人內幕交易東陽光遭罰 董事長張寓帥舅舅虧損19萬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 【典型案例】周文偉內幕交易案
    ——證券交易所人員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文偉,男,漢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原系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副總監。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周文偉利用其擔任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總監助理的職務便利,使用自己的工作帳號和密碼進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瀏覽並獲取上市公司提交審核的有關業績增長、分紅、重大合同等利好信息後,用辦公室外網電腦,登錄其實際控制的證券帳戶並買入相關股票15隻,買入總金額共計852萬餘元,賣出總金額871萬餘元,